|
挑战门球竞赛规则
写进门球竞赛规则中的条文,不管对错、都得坚决执行,这是共识、也是不争的事实。否则门球运动将无法开展。
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错误,要敢于面对。那将是下一次修规时、必须进行改进的地方。
绝不能盲目认为:只要写进规则里的东西就绝对是正确的。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第24、25页关于“击球犯规是这么规定的。
四、击球犯规
1、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6)闪击成功后,他球尚未静止时击打自球。
(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我挑战、质疑这两种情况下的击球、虽然是属于“犯规”动作。但这并不属于是击球犯规,而应该是都属于闪击犯规。
为什么呢?
(6)闪击成功后,他球尚未静止时击打自球。
说明闪击虽然成功后,击打自球的动作、既然被判“犯规”,那是在闪击过程尚未结束之前、即球尚未静止时,造成的犯规。
击球、犯规,应该属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即通常人们常说的:闪击犯规才对。判击球犯规、应该是判错了。
击球犯规:只有“推球”、或“连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击球犯规。
(8)获得续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该条“击球犯规”更离谱:获得续击权和闪击权以后,规则有明确条款规定: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2015规则一书第29页)闪击没完成,哪来的续击权呢?续击肯定要犯规。
获得续击权和闪击权以后,此时首先应该进入“闪击过程”。
10秒以内完成闪击计时已经开始。不闪击、而错误的去进行击球,必然要被判犯规。此时的击球、犯规,是道道地地属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自然应该被定性为:闪击犯规。
击球、犯规只是表面现象;在闪击过程中、错误的进行击球,这才是击球、犯规问题的实质。
结论:(6)、(8)问题的实质都属于是“闪击犯规”,而不是属于表面上的“击球犯规”。
其实击球犯规中的(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也应该属于闪击犯规,而不应该被判为是“击球犯规。(因为踩球、抬脚是一伙的。如果他们犯规、犯规的性质应该完全是一样的,不可能区分开。区分开判罚、也应该遭到质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