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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习惯,源于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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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习惯,源于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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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20-5-11 2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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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习惯,源于合理规范
门球运动有一个显著特点:场内球移动尚未静止,击球权不可以交换;即使有闪击权或续击权也不可以使用。一旦获得击球权(含续击权)或闪击权时,又必须快速在10秒之内完成击球和闪击。
10秒之内击球简单。
10秒之内完成闪击则比较复杂。
被撞击球离自球较远,击球员必须在被撞击球移动之时,快速跟上、等球停稳后,快速捡球、小跑到自球处,尽快完成闪击过程中击球员一系列闪击行为动作。
被擦偏的他球移动较小、自球移动距离较远,击球员必须站在已静止的他球附近、远观自球远距离移动静止时,迅速捡起他球、小跑到自球处,尽快完成闪击过程中击球员一系列闪击行为动作。
这两种现象只有有经验的击球员,才能使得捡球等一系列闪击行为动作有较充裕的时间、来保质保量在10秒之内完成。
10秒之内完成,已经合理规范;快速完成的良好习惯,每一位击球员都应该养成。
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一贯以来均坚持(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2)用单脚踩住自球。(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4)将放球的手移开。(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闪击在10秒之内完成,理应要求击球员在10秒之内全面完成这六项内容。
实践证明:只要击球员能够养成良好的闪击习惯,能够迅速、及时抬脚,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
有少数击球员在球已经被闪击出去了,自球已经跑得很远了,还习惯踩住自球、等球移动慢吞吞的停下来以后,再漫不经心的抬脚、由于精神并不集中在抬脚的自球上,经常会出现自球脱离开脚的控制,而引发犯规。
目前有一个普遍认识:只要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就认为:闪击过程结束,也不管踩球脚抬不抬起?续击权的10秒击球计算时间便开始。
持这一观点者,有两个明显的问题:
问题一
击球10秒计时时间已经开始计算,有哪条规则条款会允许击球员身体触球、或踩球的吗?——获得击球权以后,绝对不允许击球员去
踩球。
问题二
闪击犯规有:闪击过程中自球
脱离开
脚下。
击球犯规却破天荒增添一条: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
移动了
自球。
说明:自球
脱离开
脚下,容易判。踩球脚抬起时
移动了
自球,则
比较难判!!!
最好此时裁判员必须趴在或蹲在击球员脚旁仔细去观察,否则
细微移动、
站立是不易被察觉到。
闪击
抬脚,
提前在闪击10秒之内要求完成,才比较可行、合理。
抬脚
拖延,无法要求与考核,或纳入
击球
10秒之内完成、考核,则名不正言不顺、毫无道理。
拆东墙补西墙是烂招,宏观调控、合理规范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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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20-5-12 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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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个普遍认识:只要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就认为:闪击过程结束,也不管踩球脚抬不抬起?续击权的10秒击球计算时间便开始。
这不算“普遍认识”,是2015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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