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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闪击犯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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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0 13: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追溯闪击犯规历史演变


  闪击犯规判罚:演变到2015规则,已经发生了一些有趣的变化。
  是历史上判罚的规定比较准确呢?还是演变后的判罚更准确呢?
  手头上有的相关历史资料: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均有如下有关“闪击犯规”历史资料。
  资料一:
  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说明:2004、2009规则,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均有: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内容。
  
  
  资料二:闪击犯规:
  1、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2004规则有:
  (11)成功闪击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2009规则有:
  (8)闪击成功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开。
  说明:脚从自球上移开、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无论是闪击完成以前,还是闪击成功后,抬脚犯规,均属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由此可以得出第一个共同的结论与看法:
  历史上的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闪击、抬脚犯规,均属于闪击过程犯规,与击球犯规并没有任何历史渊源与瓜葛。


  资料三:
  2、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2004与2009 规则都执行闪击犯规,在三个不同闪击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即:
  (1)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停止之后,放球之前,自球与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解说:此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闪击第一阶段犯规。
  (2)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完成以前,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解说:此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闪击第二阶段犯规。
  (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解说:此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闪击第三阶段犯规。
  说明:历史上的门球竞赛规则,对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依据三个不同闪击阶段的犯规,对于自球与他球的处理都进行区别对待、不仅相同。


  闪击犯规处罚进行“三合一”改革,是在2011门球竞赛规则首次进行修改、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又有一些细微的变化。
  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保留了: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仍然是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中第六项内容。
  所以在2011规则中,虽然对于闪击犯规进行“三合一”处理后,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犯规,仍然属于“闪击过程”犯规。自球一定要进行“三合一”处理、是要拿出界外的。


  而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却在闪击程序中击球员六项行为中,删除了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这条内容。
  故而在2015规则执行中,出现了令人难于理解的现状:
  其一: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犯规,可以判闪击犯规;在另一种状态下则可以判击球犯规。
  其二:便出现了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时,犯同样的犯规动作,对自球的判罚,一种是一定要被拿出界外!而另一种则是可以保留在界内。


  由此可以得出第二个共同的结论与看法:
  历史上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关于闪击、抬脚犯规,无论是分三个不同阶段判罚,还是进行改革、进行“三合一”简单、同一的处理判罚,将踩球、抬脚一对孪生姐妹生生剥离开的做法,都是极其荒谬的做法。她们即使是同样犯错,为什么一人可以停摆、认错就行了?另一人却要被俘、蹲牢房?


  个人认识与理解最终观点:
  1、捡球、踩球、放球、手离开、闪击、脚离开,这六项动作,都是击球员在闪击时,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行为。
  2、闪击过程:(2015规则原文)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即包含被闪击的球移动全过程,还必须包括击球员在闪击动作行为中,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六项行为动作。
  即:抬脚离开自球,只与闪击过程有关,绝不能硬性强塞到具有规范行为准则的击球行为中去。




  


  


点评

谢谢老师的详细报道!  发表于 2020-5-11 00:53
2004规则定义了“闪击完成”,2009开始,把原定义“闪击完成” 改称“闪击成功”,所以帖文中“闪击完成”并不是闪击过程的结束。而是他球移动已达10厘米。  发表于 2020-5-10 21:56
2011规则的闪击过程也包含抬脚。  发表于 2020-5-10 21:47
谢谢老师深刻剖析!  发表于 2020-5-10 17:10
发表于 2020-5-10 17:1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下豪杰 于 2020-5-10 17:18 编辑

лл Screenshot_2020-04-17-02-44-09-96.png 谢谢老师深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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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0 21: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闪击过程有关的规则的历史演变做了必要的调查 。但是其中最主要的 问题,把闪击过程的最后动作,抬脚,踢出闪击过程的原因没有说清楚。
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请见我的老帖:
中外两部规则关于闪击过程的不同修改
遗憾的是贴里的附图现在不能显示,
所以我将附图再次发表如下:
图一,说明2011规则里无论中外都存在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的毛病。 时序1.jpg 图二,是2015国际规则的修改方案,闪击过程结束于抬脚,但是新的10秒在球停时开始。
时序2.jpg
图三,是2015我国规则的修改方案,闪击过程结束于球停,但是新的10秒也在球停时开始。结果是同一个自球滑脱有两种不同的判罚,不在闪击过程里可以脚触球,规则根本没有提到需要抬脚。
时序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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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0: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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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7: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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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8: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详细报道!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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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9: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0-5-10 21:12
楼主对闪击过程有关的规则的历史演变做了必要的调查 。但是其中最主要的 问题,把闪击过程的最后动作,抬脚 ...

      老师的图画的很好,很直观说明了15规则的莫名其妙之处。
      但有一点您的资料有点误差。就是您的图一说,产生续击权的10秒起始于抬脚,是不对的。
      因为1999和2009规则,对于续击权有明确的说法:
      1999规则第十六条2.10秒计时开始:(2)通过球门、撞击、闪击、续击等,待场内的球静止时。
      2009规则第十二条三、续击权(二)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静止后。
      由此可见,闪击续击权的产生,至少从1999规则就是从“场内球静止开始”了。
      所以,也是至少从1999规则以后就不存在“无论中外都存在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的毛病”了。
      所以,2015的修规理由“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根本就是一个“莫须有”的理由。

点评

请见下面两贴。  发表于 2020-5-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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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0: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回复。同行论道其了无穷!
我的确没有详细研究2011前的老规则。
我的图只 针对2011规则。
2011规则里关于续击的10秒起始时间怎样的:
P18,(二)10秒起始于:    3. 续击权产生时。
p23,   (二)闪击完成后(...) 获得1次续击权。
p29,   二、闪击过程     
            .......到......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所以 2011规则规定,抬脚是闪击完成,获得续击权,开始续击计时。
和球停无关。只要不抬脚就可以无限拖时,因为续击的10秒计时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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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0: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1999规则第十六条2.10秒计时开始:(2)通过球门、撞击、闪击、续击等,待场内的球静止时。

但是1999规则没有说场内球静止了  但是闪击过程还没有结束(没有抬脚),怎么办。计时开始吗?

2009规则第十二条三、续击权(二)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静止后。

2009规则也 没有说明闪击过程完成和有效移动球静止,两个条件不同步时,

必须都达到还是只要一个达到就获得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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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规则关于2011 规则里 不抬脚可以拖时的论述。是在他门的文章里说过的,并不 仅是我的论述。
请看:
关于国际规则的修正案   的 13帖:


Revision :修改②:
Underthe current rules, the right for a continuous stroke is gained when “ Spark ismade successfully” and “all the stroker’s actions on sparking are completed.”This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stroker to control the timing when the 10 secondcount begins (after a Spark is completed, the stroker’s action on sparking doesnot end if the stroker continues to step on his/her ball)
当前的规则规定续击权在闪击成功而且闪击动作完成时产生,这就可能造成击球员控制10秒的开始时间。(闪击后击球员不抬脚,闪击动作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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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16: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0-5-11 16:41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20-5-11 10:25
1999规则第十六条2.10秒计时开始:(2)通过球门、撞击、闪击、续击等,待场内的球静止时。
但是1999规则没 ...

      “但是1999规则没有说场内球静止了  但是闪击过程还没有结束(没有抬脚),怎么办。计时开始吗?”
      ——这个问题,严格来说在1999规则是不存在的,因为他的表述就是“待场内求静止时,10秒计时开始”,很清晰,没有歧义,没有其他解释。
      而且,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不存在问题。近距离闪击,绝大多数是先停球才抬脚,远距离闪击,有的人可能球一闪出去脚就抬起来了,有的人习惯脚踩在自球上看着他球运行、停稳,然后抬脚。这都是个人习惯问题,不论怎样,都不违反规程。更重要的是,不妨碍计时开始。
      关于抬脚计时这个问题我有很深的印象。我是1990年开始打门球,当时华北油田作为河北省开展门球活动比较早的单位,平时比赛还是比较多的。印象中时间不长就正式的传达过规则的这一条,就是:不管抬不抬脚,只要被闪击球停止,续击10秒计时开始。所以,你想不抬脚拖时,根本不可能。
      所以后续不论规则怎么改,这一点在我们这里始终是没有疑问的。
      所以我在15规则出台后的很多帖子中说过,这个问题至少在20多年前就解决了,怎么还在作为修规的依据?

   

点评

请对2011规则进行类似的分析,用条文证明不抬脚拖时必犯规。  发表于 2020-5-11 18:45
用绝大多数人如何做来说明问题不会发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是规则。  发表于 2020-5-1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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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20: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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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2 08: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0-5-11 12:35
国际规则关于2011 规则里 不抬脚可以拖时的论述。是在他门的文章里说过的,并不 仅是我的论述。
请看:
...

      说真的我还就没有研究2011规则。
      但我知道,2004规则从条文上就找不到球停止续击权计时开始的说法了。
      2009规则又有了续击权从球停止开始的说法。

      是不是2011规则又没有了?
      2004规则是门协组织对国际规则的直译。
      规则产生问题也是肇始于2004规则

点评

中国规则,不是独立发展的,大部分要受国际规则的影响。  发表于 2020-5-12 08:59
2009规则说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静止后,获得续击权。问题是两项都达到才活得,还是只要有一项达到就获得。所以也是不明确的。  发表于 2020-5-12 08:57
没有2011规则本本,问题那深入了。  发表于 2020-5-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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