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1、裁判员从职责权力上划分,有主裁和副裁之分;从场上执裁站位划分,有甲裁和乙裁之分。主裁、副裁和甲裁、乙裁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裁、副裁都可以是甲裁或乙裁,没有主裁就是甲裁之说法。 2、主裁与副裁职责的不同点有九点,见《15规则》P43。 3、记录员的职责见《15规则》p44。 4、裁判员失误的处理:一是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二是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三是裁判员触及静止的球,球复位;触及移动的球,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四是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移动的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处理。 附则 1、上、下半时制时,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平分决胜方式决定胜负。 2、若有弃权行为,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20:0胜。 3、如有10秒专职计时员,记录“10秒”起止时间,详见第九条第二款,击球员有超时行为,应立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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