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1、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处罚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自球放到界外;取消过门、撞中柱的得分;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赛事组委会对球员或球队给予禁赛处罚。违体行为的处罚由主裁判罚,副裁或记录员、司线员等只可进行警告。 2、常见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指挥;非击球员进入限制线内;教练员或队长再次追问经裁判员解答后的判罚结果或指责裁判员;在场边大声喧哗、喝倒彩等;在闪击过程中第二次出现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员进行指挥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击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谩骂裁判员;双方队员互相谩骂、打架;教练员嘲讽、谩骂本队队员;比赛中队员有不文明行为上场;裁判员认定的其他犯规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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