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1、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2、裁判用时期间的比赛行为属无效比赛行为。裁判用时(第二十一条)包括:①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②裁判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③裁判员暂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④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⑤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⑥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⑦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⑧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⑨其他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这九种情况下的比赛属于无效比赛行为,对球的处理是将球复位。运动员不判犯规。但如有意进行无效的比赛行为,可判其违犯体育道德行为。 3、暂停期间的比赛行为属无效比赛行为。运动员不判犯规。但如有意进行无效的比赛行为而破坏场上球现状,可判其违犯体育道德行为。 4、犯规期间的比赛属无效比赛行为。运动员不判犯规。移动的球复位。但如有意进行无效的比赛行为而破坏场上球现状,可判其违犯体育道德行为。 5、非呼到号的队员(即前面讲的其他队员)对球形成的移动属无效比赛行为。移动的球复位。但如有意进行无效的比赛行为而破坏场上球位现状,可判其违犯体育道德行为。 总之,无效比赛行为中,其过门、撞击或撞柱结果均无效,应该将移动的球恢复原位,重新击球。触及球也不判犯规,此期间没有犯规处罚,只可判其违犯体育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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