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胜负的判定 1、平分决胜时,缺员的队员不能参加平分决胜。 2、平分决胜时,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许参加决胜。(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也不允许担任比赛指挥。) 3、平分决胜时,未上场的替补队员可以替换。但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可以替换。 4、平分决胜时,自球可以放置在开球区内任意位置开球。个别地方为了加大平分决胜进一门的难度,尽快决出胜负,也有规定决胜时必须把球放在指定的位置上进一门,甚至一组换一个地方的情况。 5、平分决胜或抽签决定胜负时,在胜队的总分上加一分。在记录表上总分记为加+1形式,如29+1并画圈,在成绩表上直接计总分。 第八条:取消比赛资格 1、取消球队某场的比赛资格有三种情况:一是弃权;二是拒绝比赛;三是违规上场。取消比赛资格时,判对方队10:0胜。 2、常见的违规上场有:报名表或秩序册上没有队员名单(也没得到组委会同意)的人员上场比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人员参加比赛; 本次比赛的其它队的队员到本队上场比赛;检录时为不合格球槌或服装、装饰而仍然上场比赛;私自换号码布上场比赛;不在替补名单上的人员替补上场比赛;替换下来的队员继续替换上场比赛。违规上场以10:0判对方胜。违规上场的处罚可在本场比赛结束时追究。 3、弃权只允许教练员或队长其中的一人宣布放弃比赛,其他人不得提出。 4、报名时领队或教练员不兼报队员的,领队或教练员不得上场比赛。如上场则按违规上场论处。 5、比赛开始时,五名队员未到齐,双方教练或队长私下协商同意比赛的协议无效。应宣判未到齐队弃权犯规,判对方队10:0胜。记录员按规定填写比赛记录表,并在备注栏内注明“XX队弃权犯规” 6、对回力无天中途投降者、拒绝比赛者按弃权处理。 7、上场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后,替补队员不可以替换,取消比赛资格队员的球放到限制线外,记录员记明取消比赛资格的时间,该号球以前的得分有效。 8、比赛中途弃权,弃权时不论弃权队赢多少分,皆判对方队10:0胜。但弃权队弃权时,如已输分超过10分以上,则按弃权时实际比分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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