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门球后卫 于 2020-4-16 11:05 编辑
对2020门球规则中实质性修改内容的看法(之三) 用这样的方法减少界外球是饮鸩止渴 引用规则修订的说明:……门球比赛中界外球过多,场内球过少,观赏性不够的问题。拟采用,闪击时,若造成被闪击的他球出界,则他球移动有效,自球失去闪击权与续击权(停杆)。这一做法的理论依据与“撞击时,若被撞他球出界,自球则失去闪击权与续击权”同理。这一项改革,旨在减少界外球过多,增加场内球数量,使得比赛双方所站的比赛时间更趋于平衡。(建议此项放在附则中试行) 1、界外球过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以往的规则都没有把犯规与违例区别开来,本来是球员的一些违例失误,但统统按犯规处置,将球拿出界外。这种不恰当的判罚在闪击过程中尤为突出。如闪击时自球脱脚、不足10厘米、只打到脚、界外闪击等等近10项,再加上其它原因的界外球的判罚,总计竟有13项之多。在如此多的判罚中,除触及动态的自、他球和违体行为外,其余的,我认为都应该按违例处置,判停杆退场,而不是将自球拿出界外。这样,界外球自然就减少了许多。 2、门球技术,概括而言,只有两项:一是击打自球(包括自球撞击他球、过门、撞柱及占位和接应等),二是闪击他球(包括闪出、闪带对方他球出界;闪送己方球过门、撞柱、占位、接应及闪顶对方他球等)。撞击对方球之后将其闪出界外,是打击对方、保存自己的有效手段。而在关键时刻,远距离闪带对方关键球双出界,是门球技术的精华之所在,每每看到这种精彩场面,门球人无不掌声雷动、欢呼雀跃。 3、撞击他球出界与闪击他球出界,这两种情况的结果相似,但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依据同样的所谓理论去处置。撞击己方或他方的球出界,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球员的力度过大所导致的失误,至于有意识撞顶对方球出界,则另当别论。对上述这些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停杆退场),也是错有应得。而闪击对方球出界和闪带双出界,是打击对方的有效手段,全过程并无不妥,判罚停杆退场于法于理均无依据。如果对闪击施加不适当的、不合理的限制,必将会对门球的核心技术造成极大的伤害。 4、解决界外球过多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法予以解决。一方面可以试行将违例和犯规区别开来,减少界外球判罚;另一方面也可以试行对界外球适当松绑,赋予其有限的权力。无论如何,总不能以减少一些界外球为由,而牺牲门球的核心技术。这样做代价太大,也很不值得。 减少界外球,有多种方法可选。但饮鸩止渴式的办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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