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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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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8: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健康快乐门球 于 2019-12-19 18:22 编辑

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1月14日9:00发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转载)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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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法规依据。谢谢版主转发!  发表于 2019-12-19 20:58
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法规依据。谢谢版主转发!  发表于 2019-12-19 19:27
发表于 2019-12-19 19: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我单位退休人员要举办门球快乐杯比赛 要经过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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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记者:单项体育协会对于一项赛事能否顺利举办影响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办一项业余性质的比赛,不交钱就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2-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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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9: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法规依据。谢谢版主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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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和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2-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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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20: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9-12-19 19:20
明天我单位退休人员要举办门球快乐杯比赛 要经过审批吗?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岩,近日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取消赛事审批”这一体育界的热门话题。
记者:单项体育协会对于一项赛事能否顺利举办影响巨大,前年我有朋友想在某城市办一项业余性质的比赛,不交钱就办不了。
  刘岩:体育总局从来都反对借确定全国性比赛地点的机会收取费用,反对借赛事审批的机会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现在我们再次明确表态,第一,不再进行赛事审批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赛事审批改革文件态度很坚决,禁止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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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9 20: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豪杰 发表于 2019-12-19 19:27
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法规依据。谢谢版主转发!

谢谢关注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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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0: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转变
工作作风的若干意见
针对体育总局系统存在的“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厅、司、局要进一步优化职能,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职能划分将工作重心放在落实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制定体育发展规划、体育公共政策以及开展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涉及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上。
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向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发号施令,开展工作应以函件的形式进行协商,涉及重大活动、竞赛招标、市场开发等工作,应在网上进行公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地方单项体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不得以任何指令性的方式干预其工作。
三、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一律不得违规审批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及活动,一律不得违规审批由地方政府及其体育部门和地方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赛事及活动。
对地方承办或主办的体育赛事及活动,一律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目录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一律不得参与由地方举办的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商务开发工作。
四、对于全国性体育赛事及活动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向社会公示体育赛事及活动管理目录,除经批准的重大体育赛事及活动外,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不得自行举办其他各类全国性体育赛事及活动。
五、在承办、参加国际体育赛事及活动、会议中,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在与国际体育组织对接时,要统一协调,一致对外,加强管理,确保国内良好的竞赛秩序和体育环境,坚决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六、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地方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及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一律不得向对方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报销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下年度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日程以及任务目标、选拔办法和选拔结果,应主动在网上公开。
八、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交流的相关规定和中央巡视整改意见的要求,加大总局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交流的力度,避免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
九、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项目部负责人,以及国家队、国家集训队领队等行政管理人员,其选聘选派应征求国家队、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意见,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任期内没有完成任务的,应主动提出转岗或辞职。
十、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组建方案和教练员、运动员选拔监督管理办法,经向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在网上予以公布,选拔结果也应在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运动员,运动员可以专业队、学校、社会组织、企业、俱乐部或个人名义自由报名参加。参与选拔的运动员在通过无犯罪和不良社会记录以及政治审查和职业道德审核后,只以运动成绩作为是否入选的唯一标准,不得附带其它任何条件。
十二、打破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性体育比赛的注册壁垒,除注册运动员外,允许达到参赛标准的社会各界人员自由报名参赛,统一编排与分组,统一排名与颁奖。
十三、全国性体育赛事中,两人及以上的项目可以实行跨单位跨项跨界组合,同等公布所取得的成绩和名次。
十四、中国奥委会设立奖励基金,建立和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各级教练员均可向各国家队、国家集训队输送体育人才。所输送人才以运动员身份成功入选后,中国奥委会将予以该教练员适当形式的奖励。运动员获得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名次,输送教练员将与现任教练员获得同等奖励。
中国奥委会对跨项、跨界后取得重大国际比赛名次运动员的教练员进行奖励时,其跨项、跨界前的教练员应与现任教练员获得同等奖励。
中国奥委会对获得国际重大比赛名次运动员的培养单位进行奖励时,为运动员培养作出贡献的户籍所在地和注册地省区市及体育组织将获得同等荣誉和奖励。
十五、除国际比赛中国际体育组织有特殊规定外,在各级各类全国比赛中,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符合比赛标准的国产体育器材、设备;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一律不得对体育比赛中使用国产器材、设备设置障碍。
十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评比、表彰、达标、命名、认证等活动,对现有以国家、协会名义命名的各类体育“基地”、“示范XX”、“特色XX”的命名过程、投入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清理排查。今后,未经批准,体育总局各部门、各单位、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一律不得组织各类体育评比、达标、命名、认证等活动,严格杜绝各类授牌、挂牌活动。总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协会负责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由地方、社会和企业组织的授牌、挂牌活动。
十七、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面向社会和基层按规定需办理和答复的有关工作和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或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阻挠,一般性的工作或事项可采取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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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20: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法规依据。谢谢版主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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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05: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体育赛事,不再进行赛事审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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