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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策必须咬文嚼字
中国的词、字博大精深,许多都有专门、特定的含义,对于制定政策者们来说,千万疏忽不得。
前片文章讲述:有效移动:指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移动自然包括静止状态,中间采取断章取义的认知和看法,自然与有效移动的定义不符。
今天再来专题讨论一下:触球犯规问题。
2015年门球竞赛规则第38页谈到:
触球犯规: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下面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什么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
直观的来说,就是为了竞赛规则总体设置的执行,击球员(这里也应该包括裁判员在行驶权利时)在行驶击球(或闪击)权利时,必须触及场上相关球,比赛才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下去。否则比赛将无法进行下去。
如:
1、击球员获得闪击权时,必须:拿球、踩球、放球、闪击、抬脚等一系列触及球的动作,才能将他球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闪击出去。这才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
2、击球员将已过三门的自球顺利撞柱得分,如今通常做法是:由击球员将撞柱的自球拿出界外。
满分球由谁拿出界外,在现行规则中无明确规定。由击球员拿出界外、此举,并非是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按规定应该是不允许的。但是中国国内目前通常执行的是:撞柱的他球由裁判员拿出,撞柱的自球则由击球员自己拿出。这只是中国特殊的民情、民俗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门球人(包括所有裁判员和运动员)共同愿意执行与遵守的一项习惯罢了。无人会去追求其中的真正道理。
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不应该、也无法科学、合理的去推广。
要法制、不要人治。此项俗成的规定最好在修改竞赛规则时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3、场上的裁判员也不能随意触及球。只有为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在出现:无效移动球的复位、放置出界的界外球、处理犯规球等等时,裁判员才能去触及相关球。
说明:以上种种触及球的内容,都是竞赛规则允许的、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必须之举。否则比赛将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我感觉由问题之处是:
在如今的竞赛规则中有一条特殊的允许裁判员触球的规定,那就是: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妨碍过一门、或妨碍击球的两处规定。
我认为:它不合理。
它完全不属于通常所说的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我给它们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竞赛规则特许的一种行为。
理由是:
1、该球是比赛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球,有其合法的地位。不移开、比赛能够正常进行下去。不移开、有利于比赛双方战略布局、战术运用的变化与升级,有利于运动员技术水平的提升。
2、有些界外球的存在,就是赐附近界内球所为。击球时、说界外球妨碍击球,要申请暂时移开,道理上说得通吗?这是对界外球一种极大的歧视!
3、击球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进门、击球,都应该从实战出发,培养、锻炼出一套过硬的本领。打球:千万不能培养出像婴儿需要保姆百般照顾那样,离开保姆就不能生活;离开裁判员悉心照顾、就不能进一门、就不能击球一样。
暂时移开球的诉求与举动,应该是门球人的一种悲哀。
4、暂时移开球的举动,在关键时刻:是好事不成、却屡屡被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者利用,引发许多问题、矛盾与纠纷来。
门球运动的一举一动应该科学、合理、规范、精炼。画蛇添足、节外生枝的枝节内容只能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之举,往往会浪费、消耗正能量。
制定政策、修订政策之时都应该对词、字、内容,进行认真的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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