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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宣判、处理、呼号何谓及时?
门球运动裁判员执裁“三及时”原则中的及时一词,实则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并非是目前词面上立即、即刻的简单理解。
一、及时宣判。
及时宣判的含义是:在是非分明之时,能够正确的宣判。
是非不明、存有异议之时的宣判,不能保证宣判的公正性与正确性。如此宣判则是扭曲了及时宣判的含义。
举例说明:
击球员击球(包括:闪击)都有一定的目的性。
击球的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规则规定)
有效移动的目的有无达到?要看有效移动的全过程与最终结果。
判定最终结果有无达到: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切不可以表面现象、就误认为是事实的真相。
门球运动真相往往有以下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1、不可逆的结果一旦出现,有效移动的真相便出现。
2、可逆的有效移动,必须等有效移动静止时,有效移动结果的真相才是唯一正确的现象。其他任何表面现象、都不是有效移动的真相。
例如(1):处于一角的界外球、击球欲压四角的边线。在界外运行、移动近20米距离后,静止时由于场地的帮忙、最终才压在边线上。
不能判:球全在界外运动、就应该被判为界外球。
例如(2):边线球欲击打边线球。由于场地原因、正瞄、正击肯定击打不到球。必须有移动弧度、得有一定提前量,才能击打到球。于是自球在进行弧形运动过程中,球体的片刻出界,最终顺利完成了击打任务。有效移动的最终目的与结果都达到了、球均未出界!
现在裁判员根据及时宣判的习惯性做法:均立即宣判自球出界。这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瞎子摸象、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做法。
二、及时处理。
其实及时处理的要求很简单。即是:宣判后、需要进行处理的事项快速进行处理。
看似简单的问题,为什么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差错呢?
问题是对于规则非理性的理解所致。
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在一些特定时间与场合,裁判员可以不经过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就可以实施及时呼号的行为。
还美其名曰:不让有意拖延比赛时间、与有意犯规者不当得利。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有超时犯规判罚条款;有意犯规的犯规行为、属于有效比赛行为。如何处理均有法可依,有关人员会出现一定心急情绪可以理解。俗话说得好,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再急!也不能做出有违规则、及出格的举动啊!
三、及时呼号。
及时呼号是击球权结束、产生交换,由裁判员呼号、来进行合理掌控的一种手段。
呼号虽然在规则中没有专题、专款进行规范性论述。但是从门球运动的常见规律中,人们可以得知:
呼号:代表一方击球权的结束,另一方击球权的开始。
一方击球权的结束:必须具备诸多客观要素。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自球成为死球。如:出界、有效撞柱(指:得分)、犯规。
另一类是:球移动停稳、没有发生有效过门、有效撞击现象。
以上两类各种现象一经出现,则代表是一方击球权法定结束时间。
击球员自行掌握的续击(闪击)权交换,也必须严格遵循以上两类击球权法定结束程序。这就是门球运动必须统一坚持球未成为死球、或球未停稳,不得击球的简单道理。
击球权法定结束后、裁判员的呼号行为,才被称作是法定呼号。
结论:只有法定呼号:才具备法定的执行效力。它不受比赛时间到的任何约束与干扰。
如此说来处了法定结束、法定呼号,还有其他结束、呼号形式吗?回答肯定是有的。在门球竞赛规则中,与法定结束程序、法定呼号行为同时存在的还有:击球权即告结束程序、和提前呼号行为。
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努力减少裁判用时派生出来的。
其真正目的:是在于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不等球移动完全停止下来,即可实施提前呼号。
可以提前呼号,但不是法定呼号,就不具备法定呼号效力。提前呼号、如果比赛在法定结束程序结束之时,提前呼号就不受规则条款法律保护、就应该无效。
门球规则制定者心慈、又过于善良,好心的举措、不一定就能得到好报。
规则中提倡、鼓励提前呼号,平心而论、一场比赛又能节约多少比赛时间?引来的麻烦又会有多少!
规则中还有妨碍击球员击球、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提出临时移开球的申请。合理站位的球能叫妨碍吗?
在实践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成了命令!由此引来的问题、矛盾、纠纷、苦闷又有多少!
一项规定、一个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利弊是多少?应该进行不断的分析、研究与总结,才能不断的得到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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