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 确 定 位 精 准 解 读(三)
门球竞赛规则之所以篇幅臃长,在定位即使准确的情况下、由于在解读上偏离了定位,便滋生出许多繁枝茂叶来。
比如:
撞击球以后,击球员便会获得相应的闪击权。
2009规则有明确规定:不得放球闪击权。其他版本也有类似的规定。
然而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中却冒出一个:视同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说词、规定来。
不合理之处是:
一、颠覆了不得放弃闪击权的准确定位。
变得可以放弃闪击权。
二、视同的不规范性。
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同,碰撞未出界未加以说明。完全说明考虑问题的不周,与考虑问题的规范性不强。
三、实际操作过程中,门球人习惯性都不会这么去做。
门球人普遍都会按照:常理出牌。
门球人普遍认为:被撞击的球,只有通过闪击、移动,才有效。一般绝对不会采用碰撞的方法使其移动。
四、即使实践中出现碰撞现象,不管球出界与否?都判移动无效、完全可以合理诠释该现象。
不必象现在这样,有违门球竞赛规则不得放弃闪击权准确定位、又多此一举、问题反而交代不清、引发学习理解执行过程中混乱现象。
建议:门球竞赛规则已经准确定位的内容,解读时不能有超越准确定位以外的任何内容。
(开球区内与场区内解读;规则允许的行为与妨碍、申请临时移动行为的解读;踩球、抬脚是闪击行为与击球行为的解读;有效移动是全过程的移动、还是分段移动过程移动的解读;等等、都不能因为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就肆意去违背准确定位精神,想怎么解读就怎么解读。——抬脚犯规,明明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必备的一项行为,怎么能够移花接木到“击球过程中去呢?这完全是由于解读出了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