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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2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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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主张的观点是:
一、击球10秒计算: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015规则一书第18页规定得干净、利落、没有异议。
二、闪击10秒计算:均应该指从撞击后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闪击所有行为结束为止。
我基本同意2011年以前门球竞赛规则对于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允许的所有行为必须结束,被确定为闪击10秒起止时间的计算依据。
1、2004规则规定: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时指从撞击后个球静止开始,闪击过程中击球员行为:
(1)捡拾被撞击的球。
(2)踩稳自球。
(3)时他球与自球贴靠。
(4)放好他球后,将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说明:闪击10秒结束时间,与被闪击的球移动是否静止无关;只与脚抬起时间有关。超过10秒不抬脚,即是闪击超时犯规。
2、2009规则规定: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将放球的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说明:闪击10秒时间的结束点,绝非是击球员一击球就完事,必须是抬脚。抬脚是击球员闪击10秒行为,必须完成的动作。嫁祸于击球是毫无道理的。
3、2011规则规定: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离开自球。
说明:闪击起止10秒时间计算,即应该是被撞击球移动静止开始,到击球员闪击所有行为完成结束。
闪击10秒时间计算,只与抬脚时间有关,与被闪击的球移动是否静止绝对无关。
唯独2015规则是这么规定的。
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说明:此处使用的是“程序”,非“行为”也。程序与行为之间,从概念与含义上都完全不同。
程序:只考虑将球闪击出去,闪击过程的程序就完成了。
行为:则需要考虑将球闪击出去以后,所有相关动作行为的完成才结束。
说明:我们从2015规则中可以看出一个什么问题?
那就是在击球员闪击过程中的行为中,少了一项最关键的结束内容:踩球脚离开自球。
那么2015规则对踩球脚离开自球犯规该怎么判呢?
此时闪击10秒行为犯规的判罚,则要依据整个闪击过程是否结束,来决定不同的判罚标准。
击球行为、闪击行为这类简单的问题,越变越复杂。踩球脚离开自球犯规,可以判为:闪击犯规,也可以判为:击球犯规。
踩球、抬脚,明明是闪击过程中必备的行为动作,抬脚居然可以与击球挂起钩来。还有一套解释的理由,使人理解始终处于一种玄幻之中、不得真谛。
说归说、谈正题。
闪击后,球都移动停稳2、3秒,击球员的脚也没离开球,裁判员判犯规。
对还是不对?
我的观点认为:
1、闪击后,球短距离移动停稳2、3秒,击球员的脚也没离开球,只要没有超出10秒钟时间,此时裁判员判闪击犯规。
应该是不妥的、是错误的。
2、闪击后,球经过长距离运行移动,移动即使没有静止,却早已超过10秒钟闪击有效时间,击球员的脚还不离开自球,裁判员判闪击犯规。
完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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