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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门 球 竞 赛 规 则
门球竞赛规则应该言简、意明;道理统一、规范;条款必要、无暇才好。
目前门球竞赛规则有些条款内容,有点象保姆、奶妈一样,服务太追求完美。似乎出乎意料、起到喧宾夺主、弄巧成拙的效果。
精简规则,首先应该从这些画蛇添足的条款上开刀。
以下仅举两例。
一、申请暂时移开球的规定。
规则明确规定:除精神规则允许的行为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此处什么叫规则允许的行为?
为了比赛正常进行,击球员和裁判员不触及相关球,比赛将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的行为。
比如:
击球员撞击球以后,必须进行闪击。那么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必须触及球的行为,是规则允许的行为。
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正当处理球的一切行为,是规则允许的行为。
以上击球员和裁判员相关触球行为,才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不触球、整个比赛将无法进行下去。
申请暂时移开球,并不是规则必须允许的行为。不允许、比赛照样可以正常的进行下去,而且比赛将会更加精彩的进行下去。
为什么有两处会补充: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球的规定呢?
1、一处是: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
不移开,难道不能进一门吗?
非也!进一门只是增加一些难度罢了。
增加难度:
(1)是比赛过程中自然形成、非刻意造成的结果。没必要当保姆、人为的去降低难度。
(2)人为、刻意的战术安排。
在比赛过程中互相人为的设障、设卡,制造困难与麻烦,比的是战术、比的是技术,使比赛更加精彩。这体现的完全是一种正能量;绝非是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没必要实施:申请暂时移开、开绿灯条款。
2、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该界外球。
这里的界外球妨碍击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妨碍界外球击球,二是妨碍界内球击球。
同为界外球,为什么会妨碍界外球击球呢?即使两界外球放置很近,击球进场并不妨碍啊!实践证明:妨碍只是一种战术的认知、战术上的企图。
那么界外球怎么会妨碍界内球击球呢?
应该说:这种现象出现,偶尔的巧合会有的,并不应该大惊小怪。界外球已经很可怜了,唯一界外10公分立足之地都不应该给吗?妨碍界内球击球的认识太残忍了。申请暂时移开界外球的规定,完全是一种“种族歧视”。
更何况许多界外球,紧挨着界内球排放,完全是界内球战术刻意安排。如此欺人的安排,正是有: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该界外球(包括:许多界外球)的规定,才助长了门球比赛过程中许多歪风邪气的狂涨。
此其一。
二、一次闪击视同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个人认为此条款:多余、没必要、与规则总体精神相违背。以删除为好。
理由:
1、门球竞赛规则规定:不得放弃闪击。
依据:2004规则有规定:需闪击全部被撞击的球。
2009规则则明确规定:闪击权不得放弃。
2011规则指出: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2015规则则同样指出: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以上版本虽然用词不同、说法不同,但是闪击权不得放弃总的精神并没有变化。
所以我有理由认为: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行为,是变相的撕开一个口子、是严重违背不得放弃闪击的行为。
2、被撞击的球,由于不得放弃闪击,所以:必须通过闪击移动才有效。其它的任何移动方式均应该被认为无效。
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一是严重违背了不得放弃闪击的原则;二是否定了该闪击的球,不经闪击移动也有效的规律。
3、一次闪击同样碰撞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碰撞不出界呢?没有交代、没有说明、没有规定。这是非常明显的疏忽、遗漏、自寻烦恼的举动。
如此这般缺乏理性、科学、道理之举,还是干脆取消为好。
实践中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的案例又有多少呢?
可以说:我参加门球运动几十年,还没有遇见过一次。原因是:门球人撞击球以后(包括:多个球)都认定必须经过闪击移动才有效这样一条理念。
为什么会出现引导门球人从:被撞击的球、不经过闪击、而要通过碰撞去达到有效移动的方式。其中的奥妙很难被人理解。
难理解的一些条款、删除无碍比赛大局的一些条款,还是干脆删除了、才能使门球竞赛规则在学习、理解、执行、操作上,来得更自然、清净、顺畅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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