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9-4-25 08:37 编辑
第28题(2019年第2期刊发)解答 本期专家 李丹丹(国际级裁判) 解答:正确答案选择C。 根据《2015规则》闪击过程中有“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定义:裁判用时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具体对应条款为“1、裁判员用时(3)裁判员暂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2、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由此分析“自球在脚下向后“拖动”几厘米,不犯规”;裁判在打出稍等手势后及结束稍等手势前的这段时间内,属于裁判用时,此间击球员的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那么,本案中击球员抬起脚落地时触及到附近的①,并使其移动的行为亦无效比赛行为。所以8号击球员没有犯规,可以在裁判恢复⑧、①位置,将稍等手势结束后,继续进行对④闪击。 分析答案A:⑧、①复位;④放回原位。是对的,但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是错的,因为8号击球员没有犯规。 分析答案B:①复位,④放原位,是对的,⑧拿出界外不对,因为8号击球员没有犯规。 分析答案C:⑧、①复位,在裁判员收回“稍等”手势后,击球员对④进行闪击,是正确的。 分析答案D:⑧复位,正确,裁判员将①临时移开,不正确,因为①、⑧没有接触,不符合临时移开的条件,不能临时移开。 参加国际比赛有感:多国裁判员经常使用“稍等”手势协助执裁,但我们用此手势不多,建议同行们了解此手势用途,让其更好的为我们准确执裁服务。
第28题(2019年第2期)获奖名单 王振华(山东青州市) 翁兆平(河南信阳市) 刘建华(山西太原市) 刘丽(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旗) 方东群(吉林长春市) 陈虹(江西九江市柴桑区) 宋贵(内蒙古通辽市) 彭连志(黑龙江杜尔伯特县) 田辰寿(山东淄博市) 张鸿泰(山西长治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