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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建议!转发《门球之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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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20: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健康快乐门球 于 2019-4-6 16:23 编辑

门球之苑》2019年2月号37页,由河南洛阳市关新国写的《修规建议》第十七、裁判员失误处理中“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局面有效”的规定弊大于利(45页)
裁判失误时,应本着“实亊求是,有错必纠,不留后患,减少争议”的原则来处理。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存在极大的隐患、争议与不合理性。比如:裁判员把即将出界的球挡在了界内;把本来要停在界内的球剔出了界外;把移动的球改变了方向和落点等。如果由于裁判失误的错误局面不能得到纠正,势必会因裁判员失误改变场上形势使双方胜败逆转,这种将错就错的处理方法实在是落后和愚蠢的,即不符合情理,又不符合法理,不但没有给裁判员增加权威,反而束缚了裁判员纠错的权利和心愿,继而让裁判员承受诸多激烈的埋怨和辱骂。这都是“不予纠正”带来的恶果。
建议: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应实事求是,回归原本,彻底纠错,不留后患,增加:必要时可重新再击(或闪击)球的规定。

点评

本人一是反对这建议,二是更反对“重新再击”的规定,请大家细心想想,“建议”与“重新再击”更是“弊大于利”的,现因时间问题,本人后述。  发表于 2019-4-6 13:36
拥护、支持这一建议!  发表于 2019-4-6 09:47
版主分析得句句在理!热忱拥护、支持这一建议!  发表于 2019-4-6 09:31
版主分析德句句在理!热忱拥护、支持这一建议!  发表于 2019-4-6 09:30
发表于 2019-4-5 21: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个建议非常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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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的建议!是关新国的建议!  发表于 2019-4-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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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5 21: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规则先规定,裁判员失误后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但是又规定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恢复,
这两处规定是自相矛盾的。

我在实践中有一次,乙裁在处理界外球,一个被闪击球飞来,打痛了裁判的脚,裁判“啊哟 ”一声,但是球停在场内,结果不予处理,局面于是反转。

点评

裁判员的失误与触及移动中的球有所不同,当然虽属一范畴,但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指错判、误判、或呼错号等,后者是种意外的,不可避的一种,例如地震、火山爆发之不可测的自然现象。只能是裁判员执裁时尽量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6 23:00
谢谢您的关注、分析和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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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09: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分析得句句在理!热忱拥护、支持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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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关注和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6 12:41
“拥护”一词,用在此处不大恰当,请查词典。  发表于 2019-4-6 10:39
“拥护”一词,用在此处不大恰当,清查词典。  发表于 2019-4-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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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0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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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关注和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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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12: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9-4-5 21:10
支持!
规则先规定,裁判员失误后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但是又规定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恢 ...

谢谢您的关注、分析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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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12: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豪杰 发表于 2019-4-6 09:30
版主分析得句句在理!热忱拥护、支持这一建议!

谢谢您的关注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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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12: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兰 发表于 2019-4-6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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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14: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内容做实质性的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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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转发这“建议”肯定是欣赏和认可!谢谢您的认真精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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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6 16: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9-4-6 14:48
不对内容做实质性的表态?

我转发这“建议”肯定是欣赏和认可!谢谢您的认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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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16: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老师的建议!避免场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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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2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9-4-6 20:27 编辑

        对裁判员触及移动中的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是非常对的。
     一:因为移动中的球是个未知数,它包括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知道它绝对出界,第二种是知道它绝对不出界,第三种是界于出界与不出界之间。如果对第一第二种由裁判员来判断处理,粗看似无问题,但细想一定有问题,持别对未出界的球,裁判员应放在什么地方为合适,对红白双方一定意见很多,争议很大,难于处理。如果对于第三种处于出界与不出界之间情况,如果不是停在那里算那里,而是由裁判员认定的话,争议更大,更难于处理。
     二:对于重新再打更不可取。比如说丨号球打2球,打不中时,或2号球过二门过不了时,裁判员触及了该球,如果判再打,再打时打中了,再过门时过了门,合理吗?极不合理的。
       以上所举的例子与事实,对裁判员触及“移动中的球”,规则中的“形成的局面有效”是绝对正确的如果用“由裁判员判断”,或“重新再打”方法是弊多无一利的,极不的。这也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法,因为规则对双方都是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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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2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这个建议非常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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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6 23: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9-4-5 21:10
支持!
规则先规定,裁判员失误后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认定为准。
但是又规定裁判员触及移动球,不予恢 ...

    裁判员的失误与触及移动中的球有所不同,当然虽属一范畴,但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指错判、误判、或呼错号等,后者是种意外的,不可避的一种,例如地震、火山爆发之不可测的自然现象。只能是裁判员执裁时尽量注意与避免,但尽管怎样注意避免都会发生的,如发生了的话,只能是用“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触及静止球放回原位,触及移动中的球局面有效”这种方式较之公平,要比“推测、估计、再打”方式更好、更合理、更少纠纷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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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7 16: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足球、兰球比赛,裁判员也有碰球行为影响比赛,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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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篮球比赛,球碰到裁判员怎么办?回答是“球碰到那里算那里,形成局面有效”。足球规则还说;球碰到裁判员入网有效。应把裁判员看作是球场上的物体,供参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4-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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