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8-10-5 1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观点:
4号球应该被判为:界内球 。
理由:
一、由于裁判员的错误,未判1号球出界。也没有任何人及时提出异议,此时的1号球就应该被认为是界内球。
二、待4号球进一门后,去站位。由于轻擦1号球变向,导致4号球留在界内。
对方此时再提出1号球已经出界(未经过裁判员确认)、继而再提出4号球如果不碰1号球,也应该出界的询问?
此时已经历2、3号球均被呼号、放弃进一门;
再提出4号球进一门、站位的问题,即使是裁判员在1号球出界未判有错前提下,红白双方都未向裁判员及时提出1号球已经出界的询问,才会造成以后的偏差与结果。即使出现后面4号球站位、碰1号球,是否出界问题?
只能按客观事实判罚。
纠偏、纠错只能按照不及时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