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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情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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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4 18: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关于只打到脚
    对此有两个疑问。其一,规则闪击犯规中说,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故以下各条都只讲何种行为,而唯第七条加了为闪击犯规五字,这明显是画悿足之举,应予删除;其二,新规则培训时拿到新规则变动十七条一纸,其中十一条之四讲,取消源闪击犯规六,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不为犯规。如此规则和说明互相矛盾了,如何理解?

五、关于闪击顺序

    规则规定,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可暂时移开以后需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这是符合情理的,但另一种情况就犯规了,比如击球员近处撞击后远处又撞击,但近处的需后闪击,就不能带过去放在旁边,只能跑到远处,闪击后再回去拣球,这种浪费时间的做法实不合理,应予修改。

六、关于重复撞击之前的移动

    首先声明,对此本人只能提出疑问,不能提出答案,只供大家一起讨论。

规则规定,重复撞击之前的移动为有效移动。这有两种情况:其一,先过门后重击,则得分后拿出界外,这无可争议;其二,先有效撞击后重击,一般认为,前球移动有效后球恢复原位自球拿出界外。我认为这不公平。过门能享受得分待遇,为何撞击不能享受闪击权利?按规则,不但有权而且不能放弃,闪击后还有续击权,完成这一过程再接受重击处罚,拿出界外。可是问题来了,如果续击又有撞击或过门,是否有效?本人认为应该有效,因为符合规则!更大的问题是,如果撞柱了呢?若有效不就逃避了重击的处罚了吗?如何解释?举个例子,某人判了十年,可五年后死了,不就一笔鈎销了吗!

提出此议,以待高人指点。
作者:江苏江阴张德兴
手机:15301523080

点评

谢谢老师的精彩分享!  发表于 2018-9-25 06:10
发表于 2018-9-24 18: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观点,研讨精神非常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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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4 19: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你的意见:
4a, 闪击犯规四字的确多余,支持你的意见。
4b,很简单,以规则为准,其他文件不算数。
5,我赞成你的 意见,少走路是合理的。规则应当人性化。
    但是还要写明带过去的球如果被场上球移动了如何处理。
6,犯规了犯规前的移动有效得分有效。闪击权要在后续体现,只可能失去。例如:
        过门后出界,得分有效。续击权丧失。
       撞击后自球出界,只能说移动有效,没法保留闪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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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06: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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