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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8-8-25 14:56 编辑
学规则 悟道理 对照现象
学规则:
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击球或闪击。(见2015规则一书第18页)
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击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悟道理:
一、击球员10秒击球(闪击),时间时短暂的,计算必须是连续的。
备注:如果不连续计算、10秒计时将无法操作。
二、既然10秒击球时间如此短暂,击球员被呼号击球时,击球条件必须是成熟、完全具备的。
备注:如果呼号击球条件不成熟,将会剥夺击球员10秒合法击球时间。
三、呼号击球由于击球员击球条件必须成熟,在击球员击球过程中应该不存在稍等等特殊情况的发生。
闪击后、进行续击:由于击球员的闪击行为会有意、无意产生自球移动,造成续击条件与状态会发生一定改变。这将会使不利于续击的行为,转化为有利的续击行为,即是常说中的不当得利行为。
比如:不易过门变成容易过门;自球与他球间隙很小变成间隙变大,击球会由选择性很小变成十分宽松的状态,对续击行为会产生不当得利。
闪击成功后,此时虽然已经具备续击条件,但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现象,为了不使击球员不当得利,甲裁才会干预、做出让击球员“稍等”的手势,进行处理后,再准许击球员进行公平击球。
须知:此时击球员10秒续击开始计时时间,并不是从闪击成功后开始计算,而是从裁判员进行处理后,准许、符合击球员击球条件的那一刻开始算起。
以上就是我学习: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进行击球、闪击、续击唔出的三条简单道理。
再学规则:
裁判用时: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内。
悟道理:
一、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比赛时间,只能定性为裁判用时。不能渗透、混杂到击球员用时。
二、裁判用时与击球员用时,由于用时的性质、条件、目的,使用的时间、以及所花费的时间不同,完全应该截然分开使用才方便、合理。
对照裁判法中一种司法解释:
闪击时的配合:(见书中第67、68页)
(5)如果出界球未被拦截,裁判员则应先做出出界手势并宣判,然后再去捡拾出界球。
解说:此条内容完全正确,并无任何异议。关键是下面一条内容。
(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然后再处理界外球。
分析如果这么执行,将会出现的一些问题。
1、比赛场上两个裁判,副裁要听主裁的。乙裁是主裁时,出界球难道就不需要进行宣判,就可以呼号吗?
说明:难怪现在才会出现: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随便乱呼号的怪现象。
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宣判、即使是主裁,处理的依据又何在?
说明:即使主裁也不能拿击球员当阿斗。即使在公检法,也绝对不允许出现不经开庭宣判,就私下定罪、处理的现象发生。
3、先呼号、再处理,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将如何计算?
说明:如果按照呼号时开始计算,那么当主裁去处理界外球的时候,击球员能够击球吗?不能!
理由(1)场上出现的情况未处理好,时不允许击球的。
理由(2)裁判员未到位,无人实施有效监督,也是不允许击球的。
4、先呼号、再处理,认为可以等处理好后,再开始计算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能够这样操作的依据将何在?
说明:这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是绝对找不到这样可执行的依据的。
5、有人会说:击球员10秒计时可以从裁判员先呼号时算起,可以剔除、扣除裁判员的处理时间。这是一个算法?能够得到大家公认呢?
说明:裁判员处理时间,何时起?何时止?怎么精密计算一定会引发问题与纷争。而且没有实际操作依据与指南。必定会行不通。
我的观点是:
有些内容即使写进了裁判法,也并不一定代表真正正确。
不宣判、就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不宣判、不处理、先呼号的做法同样也肯定是错误的。
以上虽是一己之言,欢迎大家参与分析、研究、讨论与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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