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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2: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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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赏楼主推敲规则的精神,也赞赏楼主认定规则可以修改得更完善的想法。但是具体修改方案仍可推敲。
楼主主张:
1, 规则第九条 一 2的原文: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修正后文:2.击球员击球后,未获得续击权时,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细推敲:
击球后获得闪击权,也不须要退场,所以修改条文至少还要添上闪击权。即:
击球员击球后,未获得续击权或闪击权时,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其实规则原文就是这个意思,他指出了既没有获得续击权也没有获得闪击权的具体条件。说的更清楚些。
2 、规则中关于 “击球权”与“续击权”这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各有所指,既不能相互替代,也绝不能相互混淆。
这是完全正确的,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之间有包含关系。例如:长方形和正方形 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各有所指的概念,但是这并不妨碍长方形包含正方形。这里我们若把 续击权 独立于击球权之外,则规则所说的“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击球员。”那么,获得续击权的队员就不是击球员,获得闪击权的队员也不是击球员。要增加“闪击员”和“续击员”两个概念。所以还是认定击球权包含续击权和闪击权为好。有续击权和闪击权的队员仍是 “击球员”。
若击球权不包含续击权,则上面所引的规则 2.击球员击球后,......,的话里还要添上 “或续击后”,即“2.击球员击球或续击后,......,”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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