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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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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维 护 自 己 合 法 击 球 权
通过长期的辩论与思索,偶尔灵感一现、今天对大家应该知晓而又有许多模糊认识的如何维护自己合法击球权专题问题,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击球权:难道仅仅是击球、这么简单的一击的权利吗?
如果真是有这么天真、幼稚、可笑的认识,那么门球运动击球员击球权的获得还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说:不管在什么条件下,击球员只要去击球,击球员的击球权便结束的论调是极其错误的。
基于如此的认识与观点,对目前门球运动在执行过程中已经造成了局部的混乱。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击球权呢?
击球权:应该包含两层意思,才全面、才对。
1、即简单的指:有击球的权力。
2、有击到哪里去的权力。
结论:
击球权:即是有“击球”和“击到哪里去”的权力。
击球员击球、击到哪里去?
穷举各种可能,只有五种目的、六种现象。
五种目的:1、撞击。2、过门。3、出界。4、撞中柱。5、犯规。
六种现象:1、撞击;2、过门;3、出界;4、撞中柱;5、犯规;还包括另一种特殊现象即:6、发生“五不”现象,球最后移动、静止后停留在界内。
解说:第六种现象、才是竞赛规则中提及到的击球权即告结束现象。
结论:
击球权:击球后、击球最后目的尚未明朗之前,击球权并未结束;其中五种目的不管完成其中任何一项,裁判员都应该进行“及时宣判”。
击球员击球,球场上出现击球员预期的“五种目的”任何之一,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就采取“及时呼号”的方式是极其错误、不可取的。
错在:1、裁判员不尊重击球员的击球权。2、裁判员实则是剥夺了击球员完整的击球权。3、裁判员根据自己错误的需要,否定了击球员击球部分目的的完成。
结论:击球员同志们,这样的现象与结局、难道还不严重吗?
击球员同志们,今后您们应该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合法的击球权!
击打自球出界,无论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击球员的击球权应该占用的有效、完整时间:应该是包括(1)呼号后,击球员进场可以使用1——10秒时间。(2)击球运行、到球出界那一刻时间。
这应该是击球员击打界外球:应该占有的合法、击球权。
裁判员可以掌握灵活呼号时机:只能是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的状态下才允许。
呼吁:今后再也不允许在有球出界的前提下,裁判员可以无视必须进行及时宣判的规定,而去呼号。(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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