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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规 切 切 注 重 内 容 上 的 变 化
近来在网上又得知今年有关“修规”的一些信息。
门球运动的修规,由于有门球网先进平台,应该是反应问题最及时,大众化讨论、参与度最高,条件最好的一项工作内容。
许多专家们常年累月亲临、奔波在全国门球比赛的各大赛场上,对于出现的所有问题,应该是了如指掌。对于门球网民们反反复复、正反观点、各种议论,也应该是了解掌握、思虑万千。修改的内容与意图,也应该早已胸有成竹。
修改的初稿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空间,发布出来,让网民们和门球人了解、把关、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就行了。
至于修改的力度应该如何掌握?如何分步实施?才能即解决比赛中迫在眉睫的问题,又能平稳过渡、稳步实施,不留后遗症,这才是专家们值得考虑的问题。
以个人的观察,以前在修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新问题。这往往都发生在修改过的内容会出现一些前后呼应、承上启下方面的问题。
比如:
一、闪击过程犯规的三合一处理,现在看来: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却忘记了对闪击过程予以正确的界定。起始何时?止于何处?
导致一度以闪击、击球员抬脚,作为闪击过程结束的标志。
结果造成原来闪击过程第三阶段的犯规(即:闪击抬脚、到球移动静止之间的犯规),不作为闪击过程犯规来处理。
二、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发现以闪击抬脚作为闪击过程结束的标志不对。应该以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才是闪击过程的结束点。
这样的改动、认定,无疑是正确的。须知:踩球抬脚,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必需的相关动作。结果:却又将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后,踩球抬脚犯规误判给了击球犯规。实属不应该。
三、闪击成功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不知为啥只记住了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即是闪击成功的唯一标准。舍弃了闪击撞柱、闪击出界为闪击成功的认定。
错误的理解:闪击撞柱、闪击出界自然是闪击成功的必然答案。对于后面这两种情况,认为没有必要再去量距离。
持有修改非常成功观点的人认为:这么简单的常识性问题,无需再去测量距离。
如果得分、出界可以不去测量距离,那么闪送球有效过门、“得分”,也不需要去测量有效移动距离。
万一过门、移动静止后,没有超过10厘米,是算闪击成功呢?还是算闪击没有成功,算闪击犯规呢?
如果与闪击撞柱、闪击出界同等对待,那么闪击有效过门、也得分,他球移动虽然未超过10厘米,也应该属于闪击成功。
那么该答案,与网民们介绍的专家答疑标准是对立、抵触的。
四、现在我不仅还联想到:
老规则不允许放弃击球,到以后修改过的新贵族允许放弃击球。
那么相关的闪击犯规有关条款,也会发生相应变化。
老规则规定:由于有不得放弃击球的条款,所以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备注: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实际上并不犯规。只是由于不允许放弃击球,所以在续击过程中击球员必定会犯规。
考虑到此等接触现状,在续击过程中击球员必定会犯规,所以老规则就干脆、直接判定该现象为:闪击犯规。
老规则将此等犯规列为:闪击犯规,实属名不正言不顺。
实际上击球员的犯规性质,应该是属于续击过程中犯“重复撞击”犯规。
由于两者犯规性质虽然有些不同,但是处理的最终结果则是一样的。所以就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与反对。
修改后的新规,出现了允许放弃击球的条款,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这就是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不允许放弃击球,修改为允许放弃击球。前提都发生了变化,既然允许放弃击球了,击球员就不会再犯“重复撞击”的错误。再坚持原来犯“闪击犯规”的条款,就会必定会是一种不识时务、错误的做法。
所以说:凡是有修改过的地方,一定要依据系统工程的观点,对于前前后后、左左右右的相关内容,都应该进行慎重、细致的梳理一遍、推敲一番。
毕竟这是几年才遇到一次的修改机会,应该认真、负责一些才好。
文明门球、文明规则、文明参赛,必须从源头抓起。才能尽量减少在参赛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认真学习、理解规则。正确、自觉执行规则。参加门球运动:树立重在参与的理念。对于在参赛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提出问题,但不较真。实践证明问题已经客观存在了、也应该正视问题、不怕较真。
是非与曲直、真理与谬误还是应该区分开的。和稀泥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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