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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8-2-22 21:58 编辑
如 何 看 待 体 育 比 赛 中 的 高 额 奖 金?
据说2018年中国有些门球比赛,准备设置高额奖金。
有人怀疑这是背离了大众体育的方针,会引导许多只为了单纯追逐金钱利益事态的发生。不利于2018年文明门球之年的建设。
我则不这么看。
任何一项体育运动的发展,都会呈现出金字塔形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国家,不可能所有体育运动项目的发展,都会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
大凡是领先的体育运动项目,必定有其发展、领先的群众基础。并有一套完整的竞赛、交流、提升、激励机制。
一项体育运动项目竞赛、交流、提升、激励机制的层次与力度的大小,又能够充分展示出该项运动的成熟度。
中国有句名言叫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勇夫也必须经过阶梯性的冲击与发展,才有可能问鼎顶峰。
门球运动的发展亦如此。
高额奖金:只有少部分佼佼者才能有缘、有福享受。有相当一大部分人会无权享受。但是绝大部分人还是愿意为了自己门球事业的发展,去交各种各样的学费。并不是单纯地为了追求未来去拿高额的奖金、而去进行默默的奋斗。
因为人是一种有思想、有信仰、有追求的高等动物。人不管干什么事,都应该有一钟追求不断进取、获得成功的自豪感。
人也是应该有自觉正确评价自己能力的能力。如果人盲目地去干超过自己能力的事情,只能是不自量力、交了学费、收获会微乎其微。
奖金高、并不能得出在比赛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问题、矛盾、纠纷多的结论。
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奖金高,才能充分暴露出在竞赛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比如:
超时犯规判罚的问题、矛盾与纠纷,完全暴露出裁判员公正执法以后,如何坚持、维护公正执法的问题?
球静止时压边界线,是否出界的问题、矛盾与纠纷,则暴露出裁判员判罚结果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情况下,谁是谁非的问题?
及时宣判,怎么能够不顾客观事实存在就进行错误的宣判呢!
事态尚处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在客观事实不清、不详的模棱两可条件下,怎么能够只凭裁判员一人粗略的认定,就可以允许进行颠倒黑白的错误判定。
这种有失偏颇的做法,再有修养、再老实的人遇上,也会愤愤不平、本能的会引发出:答复、不满、继续追问、争论甚至争吵以致闹出不必要的纠纷来。
这种争论、是大是大非之争!是正义之争!绝不是人的素质问题、绝不是无理取闹!恰恰相反,奖金设置得越高,此等问题性质的严重性会越高!
还有同类问题:自球明明压在球门线上、没有进门,裁判员却宣判球过门得分。
一旦对方队长或教练员向裁判员及时提出询问时,裁判员仍然坚持原来观点、予以答复。
对方队长或教练员怎么能够服从裁判员的错误判罚结果。在与裁判员说理过程中,裁判员却坚持解释说:自球过了球门线后,在静止的瞬间、是场地的原因,倒回到球门线上。
讨论:每当遇到裁判员实施及时宣判,出现宣判差错之时(自然是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是否定客观事实存在、武断地认同:宣判正确的做法好呢?还是谨慎行事、稍停片刻,等事态明朗之后,再做宣判的好?
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
及时非立即、立刻之意也。
否则门球竞赛规则在减少裁判用时一节中,如果使用立即、立刻一词岂不是更合适、含义更明确。绝不会产生现在认识上的许多误区与误会。
规则中之所以使用及时一词,及时的含义完全指的是“适时——及适当的时候意思” 。
在容易产生错误之时(指:可能会产生错误、也可能不会产生错误之时)、甚至是一定会产生错误之时(宣判结果必定会产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有经验的裁判员一定会谨慎行事,不会盲目追求及时宣判的时间,而追求及时宣判的准确性,会慎重掌握宣判及时的时机。
比赛过程中是凡出现问题,必有其两重性:
一重性:是执法不严、怂恿违规、违法者闹事不止。
另一重性:严厉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瑕疵,导致平民百姓遭受不公平待遇、甚至是不白之冤。
大赛奖金越高,遇有问题、闹事现象,大赛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层次、越发要旗帜鲜明的主动站出来,予以积极、正确的处理。回避是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
门球运动如今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存在有两方面的原因;但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与比赛奖金设置的高与低,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通俗的讲:奖金的高低、可以象征着比赛级别的高低、参赛运动员水平的高低、获取荣誉的高低。
这就是所有参加运动项目的运动员,都渴望有机会能够参加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并期待能够顺利获取奖牌。这将是国家的荣耀!是各级组织与单位的荣耀!自然也是个人的最大荣耀!层层丰厚的高额奖金,能够说不好吗?高额奖金只是辛勤血与汗水的应有回报。一般常人可能不一定会有深切的体会与理解。
获高额奖金者应该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学习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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