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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戈壁梭梭2 于 2017-12-30 13:15 编辑
这是多年来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多数情况不执行,而且确实难执行。很多比赛因“十秒”判罚诱发事端,影响最大的是07年在广州举办的中冠赛总决赛,前八名的比赛连续两次发生大的事端(本人均在现场):一是“八进四”,因“十秒”判罚发生争执,导致两队对骂,甚至有人举起球槌要打人;另一次是“四进二”,在红球稳操胜卷的情况下,一个“十秒”判罚导致红球以0比15败,接着,冠亚军决赛便出现极端行为(几个人躺在一门前)阻止比赛进行,一直僵持到天黑,没办法,只好搞了个“双黄蛋”。“十秒问题”为什么成为老大难?原因是多方面的,规则本身有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先看规则的具体规定: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2.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3)获得续集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3.击球员超过10秒钟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击球或闪击限定为10秒是可以的,但计时的起点,把闪击和开球、界外球进场、续击定成一个标准不符合实际,也没办法执行。闪击是自球撞击它球获得的,撞击后两球的距离,有时几米、十几米、甚至将近20米,捡拾他球就要五六秒、七八秒,甚至十秒都不止,闪击还怎么进行?何况,闪击不是把他球撞出去就行,有时是闪送他球到位、闪送他球进门、闪送他球撞柱或闪带另一个球,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个瞄准的过程,捡拾他球已经把时间用的差不多了还怎么完造成这些动作?因此,必须把闪击的计时起点改“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各球静止)”为“捡拾他球回归到位时起”,这样,击球和闪击的用时就一致了,即公平又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注明:利用捡球拖时,由赛事规程制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二、附则中已规定采用五轮制可不执行10秒限时,建议增加一条:康乐型的赛事即使不打轮次也可不执行10秒限时,对故意拖延时间,赛事规程作出相关处罚的规定。
三、要解决十秒方面的问题,除了规则的改革还有个器材创新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记分牌升格为大屏幕的电子计时、计分錶,虽有难度,但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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