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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戈壁梭梭2 于 2017-12-29 19:27 编辑
前一个帖子是《我心目中的“中式门球”(续七、规则具体问题探讨 1)》,论讨的是场地问题,本帖将探讨器材问题。 比赛器材主要是球槌和球。
一、球槌
现行规则如下: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
1.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圆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2.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垂头中间。
3.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但槌头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
两点建议:
(一)、去掉“一般为圆柱体”的规定。
一般为圆柱体是从国际规则抄袭来的。国际规则表述为“原则上为圆柱形”(烨鹤译本)(实际在国际比赛中经常是硬性规定必须是圆柱形),这一规定最适于日本的击球方式,即依托地面侧瞄侧打,这种打法,如果槌头不是圆形而是方形,正好是一个棱角接地,显然不适宜。而我们不是,我们是正瞄正打,圆的方的都行,现实的情况是多数人喜欢使用方形槌头。方的有直形的、船底型的,有的两个端面都是平面,有的一端是斜面,总之,我国的槌头是多样化,这种多样化适应性强,每个人的爱好不同,习惯不同,可以自由选择。这本来是我国门球运动在器材方面的创新和发展,“一般为圆柱体”这一规定,球槌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会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而且也不符合我国这一运动的实际,所以,“一般为圆柱体”这一规定应该删掉。
(二)、“允许使用各种事样的球槌,但槌头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这条规定好,是对国际规则的突破,对国际门球运动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槌柄长度不小于50厘米,固定在垂头中间。”,对“固定在槌头中间”我有点不成熟的想法,是否改成“垂直固定在锤头上”,这样改我还没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是见到了一种现象,诱发了这种想法。前几年在霸州打球,见到这样一个球槌,槌头长为24厘米,槌柄不是固定在中间,而是偏向一侧,槌柄两侧的槌头,一侧长一侧短,短的一端为击球端,瞄准之后,击球时不撤杆,直接出杆盾击自球,准确率非常高。灿烂网友似乎还发了个帖子,题目是:您见过这样的球槌吗?我仔细看了他这个球槌,不像是自制的,可能是那个厂家的产品,不一定是门协审定认可的,但是,既然好用、准确率高,将来得到认可是可能的,所以我才提出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二、球
我国规则和国际规则一致,没有改动的必要。
网上见到两种建议:一是将球的直径加大;二是改号码区分为颜色区分,这两种建议都是回归性的建议。英国时代,球的直径是9.2厘米,比现在的大,但是,它的场地也大,长32米,宽25.6米;那时球不是号码区分,而是颜色区分,但那时球的数量少,开始只是四个球,蓝、红、黑、黄,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用颜色区分效果肯定很好,十个球用颜色区分可能不一定有这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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