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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生产四小时后即过保质期 沪一超市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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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夏某、马某两人到上海闵行区一家大型超市采购食材时已是当日下午5时,两人各自购买部分熟食,结账时发现:标签显示这些熟食均在当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包装完成。从熟食开始销售到两人购买时已近10个小时,且购买时这些熟食未在专门冷藏柜中放置。两人心生疑虑,离开超市后便赶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他们所购买的熟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夏某、马某随后将这家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每人3000元。
   超市辩称,自己销售的熟食做好后就会放在冷藏柜中,一般到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才取出,并在4个小时内打折出售。下午5时左右购买的熟食还在保质期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地方标准,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货期为加工后4小时。法院据此认为超市所销售的熟食己过保质期,判决超市退还两人购物款,并向夏某、马某各支付赔偿金1000元。
    超市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所涉及的熟食保质期适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即在加工后4小时内销售。同时,对于夏某、马某两人在购买时食物所处的常温状态,超市一方并无异议。因此超市所销售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11月3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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