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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不太明白的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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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6: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7-15 17:56 编辑

                           总 说 不 太 明  白 的 一 些 事


      门球运动总不太平,是何原因?一时很难有人说得清楚。
      是裁判员不公?
      很难有说服力的理由。
      以往或以后很难保证裁判员没有错判、漏判的时候。但是门球竞赛规则有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的权利,予以弥补或修正。
      既然对于裁判员的错判、漏判有及时补救措施,门球运动就不应该不太平。
      我记得:
      在2014年以前执行超时犯规过程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裁判员对于击球员10秒击球时间、判超时犯规问题。
      那时似乎还没有及时呼号问题的出现。
      那时只要对超时犯规进行判罚,就一定会出现一场大战、一场风波。
      说明:当时凡是出现大战与风波之时,无人能够出面去调停与裁决。结果是:闹事者志高气壮;判罚的裁判员则变得灰溜溜的。
      自从2004、2009、2011三年,改为: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时必须报“8”秒提示,如果击球或闪击未在随后的2秒内进行,裁判员要宣布“超时犯规”。
      这样修改还不够,到了2015年修规之时,则更明确的修改为:判定击球超时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钟,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解说:比赛中超时犯规问题终于被彻底解决了。从此再也不会出现超时犯规的问题了。
      我又清楚的记得:超时犯规问题虽然解决了,从此以后为什么又会冒出一个及时呼号的新问题呢?
      及时呼号新问题,虽然现场风波不及超时犯规风波规模大、持续广。但是及时呼号问题在门球界目前的议论还是属于比较广泛、理智的。
      这其中的主要区别在于:受益、受害的当事人不同。
      超时犯规判罚受害人:是击球员自己。一切抗议行为可以来得直接、方便。
      及时呼号受益人:是对方击球员。有意见者直接采取过激行为,一定得不到大家现场支持。所以只能采取比较理智的反对态度。
      无论是超时犯规问题、还是及时呼号问题,如果解决不好,都是不利于门球运动健康、和谐发展的。
      据我个人目前的认知水平是:
      超时犯规判罚问题,裁判员的做法:完全是正确的。
      及时呼号问题的出现,裁判员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
      超时犯规判罚问题,为什么说裁判员的做法是正确的呢?
      1、门球运动中击球员的合理用时和超时犯规之间的认定,正像足球、篮球运动中是带球人撞人犯规呢?还是防守运动员阻挡犯规呢?只能是裁判员说了算。
      如果允许、支持可以不遵从现场裁判员的判罚,那么比赛将会无法进行。
      2、2004年以前虽然有超时犯规判罚问题出现,但是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并不普遍。
      出现超时犯规现象,往往是出现在:距离比赛时间要到的最后、关键一棒击球、人员又往往集中在:头脑灵活、资历深厚、能量大、影响力广的人员身上。
      一般人员即使在教练员的授意下,击球时间也绝不敢用足10秒极限时间。
      所以那时虽然有超时犯规现象发生,但是并不普遍、泛滥成灾。
      3、超时犯规现象为何会灭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超时犯规自从2004年至2009年规则修改以后,规定:裁判员必须报“8”秒、特别是在2015年规则改进,必需细化报“8”秒、“9”秒、“10”秒做法以后,超时犯规现象一时间好像从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了吗。像恐龙那样彻底灭绝了。事实果真这样吗?
       回答:事实当然是否定的!而且是坚决、肯定的否定。
       超时犯规执行不需报“8”秒、就可以判超时犯规:那时合理用时敢于用到10秒极限的人员并不多。因为如果用到10秒极限时,难免会因火候掌握不好,被裁判员判:超时犯规。
       自从改进超时犯规必须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以后。
       裁判员判官身份,则完全变成了站在击球员一边,支持、引领击球员故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击球员:再傻的击球员,在得到裁判员的精心指点之后,也会如日中天、也会准确运用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
       积极、合理的用时战术一时间则完全被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所玷污。
       现今的门球运动,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目不忍睹的程度。
       比赛一到关键节点,撞击一次球,不等裁判员报“8”秒、“9”秒、“10秒”便不击球;一次这样,多次撞击、多次闪击都这样,又不可能犯规。你能容忍吗?大家能容忍吗?
       这又是现今规则、现今最高法律支持、允许、提倡的一种行为,谁敢说不!
      4、不能容忍的人,自然有不能容忍的办法与对策。
       不能容忍的裁判员们于是乎:就想到了对策,该出手时就出手了。他们也想为正常的门球运动风风火火闯九州出点力。
       不能容忍的裁判员们:针对在场击球员一次又一次有意拖延比赛的行为,瞄准在最后一击、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就采取及时呼号的策略,为下一位击球员赢得宝贵的最后一次击球机会。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的确经常颠覆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彻底颠覆了胜利一方的最终局面。
       目前已经被大家公认为:是针对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好办法。被许多裁判员仿效、使用。
      5、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时的及时呼号,可取吗?现在的一些做法正确吗?
      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时的及时呼号,我认为是可取的。因为这种做法,在门球竞赛规则中至少目前还找不到任何不可取的依据。
      但是现在裁判员及时呼号的一些做法,我并不认为是正确的。相反,我认为现在裁判员的一些及时呼号做法,完全是错误的。
      其理由:
      (1)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是有五个必备条件的。(即:无撞击、无进门、无出界、无撞中柱、无犯规)
        球在移动过程中(包括:击打界外球进场的移动),只要移动最后出现该五种情况下的任意一种,那么正在移动中的球,都不具有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属性。
        无论出现的是撞击(指:有效撞击)、进门(指:有效进门)现象,裁判员都必须进行及时宣判。此时根据规则的规定,击球员必须获有相应的续集权和闪击权。——并不具备击球权即告结束必备条件。
        如果出现撞击中柱,裁判员必须进行及时宣判,才判定击球员击球权真正结束。
        如果出现球出界,裁判员也必须进行及时宣判,才能判定击球员击球权的结束。
        如果出现犯规现象,裁判员更应该进行及时宣判。才能终止击球员的击球权。
        说明:现在及时呼号问题出现得最多的,是出现在最后一棒击打界外球进场、又出界上,此时的裁判员不等宣判球出界,就进行及时呼号
        不难看出,此时裁判员及时呼号的动机是好的。是想与过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做斗争。想把下一位被有意拖延的比赛时间抢回来。但是其做法却是违背了门球竞赛规则的有关精神,是不可取的。
      6、判超时犯规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相矛盾与冲突。及时呼号则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相抵触。      两者之间孰是孰非呢?
      (1)合理用时有道德上的良知与约束,一般人绝不会用到极致。
       对于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则一定会有动机和实际上的具体表现。
       当时曾有一种比较时髦的说法说:既然有意想拖延比赛时间,就干脆采取一直不击球,宁愿让裁判员宣判:超时犯规。我想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及时呼号应该在规定、合理的时机进行呼号。击球权并没有即告结束之时呼号,自然不可取。
      (2)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
       这是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明文规定了的。
       不坚决执行、甚至是极力反对,这应该是一种极其错误的行为。
       以前闹得不亦乐乎的问题,关键出在对于10秒时间的认定上。分歧的焦点在于:10秒钟时间到了没有?拼命纠缠在裁判员默记10秒的方法不可信、不可取。
       须知裁判员认定的10秒、并判罚,是以裁判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与专业特长作为保障。那么击球员认为10秒未到,又是依据什么更科学的方法作为保障的呢?
       说白了,击球员认为的理由:只是一种自以为是的理由。
       及时呼号呢?在“五不”的条件下进行呼号,正确。但是在“五不”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及时呼号,就是有违规则的精神。
      (3)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企图是阻止对方下一号击球员击球。不恰当的及时呼号行为,企图的是挽救下一号击球员能够击球。
       这两者的共同点都是:未能按照规则行事,都各自怀有自己的企图。所以说:都不好!都不值得提倡。
        说明:裁判员对于超时犯规的判罚,反对者无疑是错误的。但是通过日常、大量的最后一次及时呼号造成许多人反对的事实去分析,反对者们的意见出乎人们意料的则完全是正确的。
        即:在界外球击球员击打自球进场后、又出界,裁判员不宣判球出界,就及时呼号的做法,则是完全错误的。
      7、如何正确解决超时犯规及时呼号问题?
      击球员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超时犯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敏感,又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
      规则已经对此改进、实施多年。改进宣判超时犯规,必须采取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妥协、让步行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并没有彻底根除,而是进行了“人间蒸发”。相反是越演越烈、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一发不可阻挡。
      结论:同时、较好的解决超时犯规和及时呼号问题,必须恢复超时犯规判罚老办法。
     即:裁判员在判击球员击球超时犯规之时,不必要再报“8”秒、“9”秒、“10秒”,只以裁判员默记的方式计10秒时间,超过10秒再不击球,判超时犯规。(大致内容)
      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需服从。(准确内容)
     老办法可以有效约束、制止超时犯规行为的发生。好处是:凡是发生一起,则可以进行严格的追究和查处。(查处是约束、制止犯规行为发生的有力武器)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超时犯规问题,绝不会采取现如今:听之任之,甚至是支持、包庇、怂恿的态度。
      老办法一定会立即、彻底恢复到以往及时呼号时的平静中来。因为裁判员没必要再节外生枝的衍生出一些复杂的问题来。
      假设:
     如果认定判超时犯规之前,还必须要坚持报“8”秒、“9”秒、“10”秒的做法,我反过来则会坚决支持现在裁判员的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即只要击球员击打界外球一进场,不管球最终是否出界,裁判员都有权进行及时呼号。
     持这种观点虽然是一种不好、并不正确的观点,但是我坚持的唯一、简单道理和理由是:便宜、好处总不能让会吵会闹的人占尽!
      以上啰里啰嗦的说白,总想把问题说明白一些,自己也深感口拙说不明白。请大家看后提出宝贵意见、也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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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00: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1)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是有五个必备条件的。(即:无撞击、无进门、无出界、无撞中柱、无犯规)
        球在移动过程中(包括:击打界外球进场的移动),只要移动最后出现该五种情况下的任意一种,那么正在移动中的球,都不具有击球权即告结束的属性。
        
       楼主的上述观点,不能赞同。理由:
       1,门球的规律是:击球员只要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不立即退场,是等待能否获得续击权,并不是击球权未结束,更不是还有击球权。只有获得续击权后,才有击球权。
        2,界外球只有进场的权力,更是击球后击球权就结束,根本就不存在要等待“五无”的五个必备条件的。所以,界外球进场击球后,就进入裁判员用时时间。
        简言之,供讨论。

点评

1,门球的规律是:击球员只要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不立即退场,是等待能否获得续击权,并不是击球权未结束,更不是还有击球权。只有获得续击权后,才有击球权。 但是规则说: 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20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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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2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讲的真好。门球运动的裁判,是影响门球运动发展最大因素。各级门球领导应该教育,促进,督导门球运动裁判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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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05: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呼号呢?在“五不”的条件下进行呼号,正确。但是在“五不”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及时呼号,就是有违规则的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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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07: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读完了萤火虫同志的《总说不太明白的一些事》长文,向您致敬了!中国門协作为世界門联成员,您如此认真执行国际规则条文,令人感奋!祝您健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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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6 08: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炎热之夏,谢谢各位老师的关注与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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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08: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向天歌 于 2017-7-16 08:49 编辑

有好胜心,也有虚荣心;有丰富的资历,还有执拗的性格;我们这些“老小孩”,确是难伺候的,比赛场上常出现些不愉快的事情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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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6 1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老师的長攵确实明白了你的心意、沒有老师对门球的热爱和执着是写不出此攵的。裁判是比赛中的判官、是决对的规则执行者,我虽不是门球裁判、但从我所参与过的运动项目中我认为门球裁判是最难当的了。问题就在规则本身就是个先天不足的产儿,你让裁判怎么去护理他?就拿十秒超时来说有那一场比赛从头到尾认真执行过?是怪裁判还是怪制定者还是组织者!不能拿裁判当替罪羊了。

点评

哎呀,老弟可是下功夫了,感受也颇强烈。可是这“完全正确、完全错误”的认识,似乎不够准确。问题的根子在“猴皮筋式的制度、必然是弹性执裁”,哪有什么“完全”?规则错误地赋予了裁判员无限的权利,反而让裁判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17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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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06: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7-7-17 06:49 编辑
三丰羊 发表于 2017-7-16 10:54
读了老师的長攵确实明白了你的心意、沒有老师对门球的热爱和执着是写不出此攵的。裁判是比赛中的判官、是决 ...

哎呀,老弟可是下功夫了,感受也颇强烈。可是这“完全正确、完全错误”的认识,似乎不够准确。问题的根子在“猴皮筋式的制度、必然是弹性执裁”,哪有什么“完全”?规则错误地赋予了裁判员无限的权利,反而让裁判员难以胜任。您所列问题都是“时间三方共用”这一基本制度造成的,是不可能执行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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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10: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7-7-17 06:42
哎呀,老弟可是下功夫了,感受也颇强烈。可是这“完全正确、完全错误”的认识,似乎不够准确。问题的根子 ...

军旗老师说的正对我味口,问题正是出在‘基本制度’上。所以我才想呼吁为了门球不走向‘自然消亡’之路、必须要开创适合国民囗味的中国门球基本制度,隨之也就有了中式门球裁判法,如此这些目前的争议和困境也就消除了,一个生机勃勃的中式门球将会展现大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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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19: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7-16 00:07
(1)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是有五个必备条件的。(即:无撞击、无进门、无出界、无撞中柱、 ...

1,门球的规律是:击球员只要击球,击球权即告结束。不立即退场,是等待能否获得续击权,并不是击球权未结束,更不是还有击球权。只有获得续击权后,才有击球权。
但是规则说:   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  .......,击球权即告结束。有"当...."的前提,有说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

        2,界外球只有进场的权力,更是击球后击球权就结束,根本就不存在要等待“五无”的五个必备条件的。所以,界外球进场击球后,就进入裁判员用时时间。
1,规则没有对界外球进场后的击球权另立条款,同样的是 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  .......或出界、......,击球权即告结束。所以还是要等到“没出界”才结束。你可以认为规则应当对界外球进场另立条款,但是目前没有。所以界外球进场后立即进入裁判员用时的观点,论据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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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8: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规则说: ………………………,有说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

      
1,规则没有…………………………,但是目前没有




“球停稳才能呼号”,不同样是规则“没有说”!
“球停稳才能呼号”,不同样是规则“目前没有 ”!
至今还在坚持“球停稳才能呼号”者,你不知道你自己在打你自己的嘴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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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0: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与时间有关的纠纷,都是“时间三方共用”这一基本制度惹的祸,这是一项不可能执行好的制度,10秒、呼号问题解决了,还有裁判员用时,更难解决。天底下,没有裁判员快慢能让双方胜负移位的项目,门球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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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4: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的论述,是很完美的论述,是对规则的最好解读。呼号本是对某号的击球指令,也是掌控比赛节奏的指令。

点评

感谢球场轻风老师的支持与鼓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2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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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7-7-29 21:29 编辑
球场轻风 发表于 2017-7-29 14:14
硒都门球的论述,是很完美的论述,是对规则的最好解读。呼号本是对某号的击球指令,也是掌控比赛节奏的指 ...

              感谢球场轻风老师的支持与鼓励!
         进入裁判用时后,裁判员完全可以根据场上的情况确定呼号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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