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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7-7-11 22:33 编辑
及 时 宣 判 完 美 吗 ?
如今我又提出一个奇怪的看法:及时宣判完美吗?
在大家关注、讨论及时呼号问题时,我对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我所经历的门球运动过程进行了全盘的筛理,发现及时呼号由裁判员自行掌握,比赛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异议和偏差,值得改进。
及时宣判呢?则强调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抓现行。也经常会出现吃力、两头不讨好的结果。
及时宣判:强调的是宣判的及时性。
发生撞击、要立即宣判。发生多次撞击,要多次、立即宣判。
进门、撞柱得分、要立即宣判。
球出界、要立即宣判。
出现犯规、要立即宣判。
以上现象如果是组合出现,也要一 一进行宣判。看看、想想、实际操作也会感觉很复杂。
由此针对以往出现过的一些不良、没必要的现象,在我的脑海中突然冒出了一个适时宣判的念头。
及时宣判与适时宣判的特点各不相同。
及时宣判:讲究的是抓现行。
适时宣判:注重的是客观事实与结果。 适时宣判可以包含事实泾渭分明的及时宣判,(如:有效撞击,进门、撞柱得分,出界,犯规等)也提倡界线模糊不清时的慎重、适时宣判。
下面简单的举几个例子进行对比。
1、老规则规定,开球进一门、球留在界内,得分有效。
开球进一门、结果球出界了。
裁判员如果进行及时宣判,只得这么宣判:某球一门得分,某球球出界,某球得分无效。
裁判员如果进行适时宣判,裁判员则可以不去进行任何宣判:而直接呼叫下一号。
2、2号球在二门后擦10号球到三门前,又撞击到三门前附近的9号球,结果2号球出界。
裁判员如果采用及时宣判,处在二门后的甲裁先宣判:撞击10号球,然后再由观察击球员击球效果跟进到三门前的乙裁宣判:撞击9号球,最后再宣判:2号球出界。
总计要进行三次宣判。
裁判员如果采用适时宣判:起先处在二门后的甲裁可以及时宣判:撞击10号球(因为此时在2号球撞击10号球、长距离的运行中,甲裁不能够立即预测、判断会出现什么问题时,必须及时进行宣判。防止会出现疏漏。),最后处在三门前的乙裁只需要宣判:2号球出界即可。2号球在出界前撞击9号球,因为已经可以判断出无任何实质性撞击效果时、不去进行宣判,并不会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3、简单点的:2号球把压线的3号球顶出界。
裁判员如果采用及时宣判,裁判员必须先宣判:2号球撞击3号球;然后再宣判:3号球出界。
裁判员如果采用适时宣判,裁判员则只要宣判:3号球出界即可。
4、为什么进一门时,撞击到门前或门后的球,不需要进行宣判?
因为此种撞击已经在门球规则中明确:既不犯规、又不算撞击。即:既不进行任何处罚,又没有撞击后应该获得:闪击权和续击权的待遇。
类似这样的做法即科学、又合理,为什么不可行?
5、及时宣判,志在抓现行。强调的只是服从裁判。
难免会出现观察角度、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动态与静态交汇处的判罚,最令人头痛、也最不易服众。
适时宣判,重在客观事实。凡是现场有第一手资料的,以现场事实作为判罚的依据。
球裁判员说过门了,结果却是压在了球门线上。球运动到边线附近,裁判员说球是出界了,结果球却停在了边线上。以及是发生了密贴撞击,还是没有发生?许多客观事实明明都摆在那,裁判员不去郑重客观事实,还一个人坚持大包大揽、一个人说了算。
这些判罚、往往又牵涉到比赛全局局势优劣、甚至是关乎比赛胜负的大问题。客观现实怎么能够让一个人就稀里糊涂地说了算呢?
以前对于裁判员的判罚持有异议,队长或教练员还可以及时向裁判员提出询问。如今可好,类似的许多问题都强行被纳入了裁判员认定事项,并严格规定不得进行询问。
这样的及时宣判、判罚,难免不会出现许多问题。
及时呼号有类似于及时宣判方面的一些问题。
人治、法制、人治、法制,人治必生乱,法制才是根本。
但愿门球竞赛规则的改进,能够尽量少一些人治、多一些法制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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