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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竞赛规则精神学习永无止境
门球竞赛规则是一部法典,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门球竞赛规则这部法典,随着执行时间的迁移,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人们不断正确的去解释与执行。
对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更稀奇独特的问题需要及时去进行研究、探索和处理。
如此不断螺旋式的上升,才能够使门球竞赛规则做到尽善尽美、具备极强的权威、臣服广大门球人。
执行规则以后会出现一些异议、或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一般来讲并不是广大门球人不讲理、不可理喻。一定是哪个环节出了些问题,或与时代精神有些格格不入。需要门球行家们与门球人共同去研究和解决。
大家可曾记得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第71页中有这样一段话:
11、裁判用时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在现在的执行过程中,已被时髦的改成可以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即: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
这样改进、处理的目的和结果是:反对有意拖时、延时、超时行为;反对在关键时刻进行有意犯规的恶作剧行为,从而能够保证下一位击球员合法击球权利。
实践中大家均是如此执行的:即裁判员只要宣判、呼号后,等球场上异常情况处理完毕以后,下一位被呼号后的击球员肯定会有击球权。
说明:对于宣判后、立即被呼号后的击球员,肯定有击球权。现在我对于此种做法是否正确提出质疑?
理由:
1、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原则是完全正确、环环相扣,不可随意更改与颠倒的。
这里仅提倡、要求裁判员在宣判、处理、呼号过程中,均能够做到及时(包括:快速),用以尽量减少裁判员用时时间。并没有任何给于可以更改、颠倒执行这三原则的权利。
没有允许更改、或颠倒可以减少裁判员用时三原则的任何依据,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问题在后面再论述)
2、裁判员减少裁判用时三原则,完全应该是环环相扣、不可颠倒的。
在比赛过程中不管出现任何状况、裁判员必须在事发当时的第一时间及时宣判,不宣判就去处理、呼号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做法。否则这样处理与呼号的做法,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实践中不能够予以支持。
正像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裁判员不等:宣判球出界,就立即呼号的做法是不能予以容忍和支持的道理是一样的。
裁判员宣判后、为了保证下一位击球员合法击球权利,不受上一位击球员有意拖时、延时、超时犯规,甚至是恶意犯规、扰乱比赛场上秩序的行为,在处理需要许多时间之前,就及时呼号,这能有什么错吗?现时在这样执行过程中不是还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吗?
说明:现实执行过程中为什么还没有出现问题,并不代表这样做正确。
我的回答是:
一、人们还没有认真进行去追究 。
二、这样执行下去,迟早会遇到麻烦与问题。
简单举个例子:
现时比赛有在比赛最后5分钟,采用专人用计时表进行击球员严格的10秒计时时间的做法。
试问:离比赛结束还有最后一、二十秒钟,轮及界外球的6号击球员击球。
6号击球员瞄准三门前云集、欲进三门的7号等群球进行有意的撞击,一时使场上局面狼藉一片。裁判员如果宣判后、进行及时处理,处理完毕比赛时间仅剩也岌岌可危。
等裁判员及时处理完毕,7号击球员或许还有被呼号、上场击球的一线生机。
但是在裁判员宣判6号击球员犯规之时、就(立即)及时呼号。
这一举动看似裁判员完全是站在维护7号击球员的权利,反对6号击球员大家可能认为是不道德、恶劣行为。
其最终结果是:由于控制击球员10秒严格击球时间,新的辅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鉴定,在裁判员宣判6号击球员击球犯规、7号击球员被呼号后,裁判员根本不可能在短短的10秒中时间内处理完毕。
也就是说:
裁判员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完毕后,再及时呼号,7号击球员还有可能有上场击球的一线生机。
如果是裁判员在及时宣判之后,就(立即)及时呼号,裁判员恢复、处理现场时间只要超过10秒时间,被呼号后击球员的击球权,就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处理现场的时间里。
裁判员尽量减少用时三原则顺序颠倒是真的好吗?
更何况击球员任何合理用时、与是有意犯规还是无意犯规并没有严格道德意义上的问题,只是体育运动比赛过程中的一种战术运用。
恶意、违规上的问题,规则自有专项条款予以评判与处罚。
人们应该完全理智的去学习、理解、执行规则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做法。不要随意对其他击球员看不惯的一些行为乱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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