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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竞赛规则精神学习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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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19: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门球竞赛规则精神学习永无止境


      门球竞赛规则是一部法典,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门球竞赛规则这部法典,随着执行时间的迁移,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人们不断正确的去解释与执行。
      对于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更稀奇独特的问题需要及时去进行研究、探索和处理。
      如此不断螺旋式的上升,才能够使门球竞赛规则做到尽善尽美、具备极强的权威、臣服广大门球人。
      执行规则以后会出现一些异议、或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一般来讲并不是广大门球人不讲理、不可理喻。一定是哪个环节出了些问题,或与时代精神有些格格不入。需要门球行家们与门球人共同去研究和解决。
      大家可曾记得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第71页中有这样一段话:
      11、裁判用时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在现在的执行过程中,已被时髦的改成可以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即:及时宣判、及时呼号、及时处理。
      这样改进、处理的目的和结果是:反对有意拖时、延时、超时行为;反对在关键时刻进行有意犯规的恶作剧行为,从而能够保证下一位击球员合法击球权利。
      实践中大家均是如此执行的:即裁判员只要宣判、呼号后,等球场上异常情况处理完毕以后,下一位被呼号后的击球员肯定会有击球权。
      说明:对于宣判后、立即被呼号后的击球员,肯定有击球权。现在我对于此种做法是否正确提出质疑?
      理由:
      1、裁判员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三原则是完全正确、环环相扣,不可随意更改与颠倒的。
      这里仅提倡、要求裁判员在宣判、处理、呼号过程中,均能够做到及时(包括:快速),用以尽量减少裁判员用时时间。并没有任何给于可以更改、颠倒执行这三原则的权利。
      没有允许更改、或颠倒可以减少裁判员用时三原则的任何依据,必然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问题在后面再论述)
      2、裁判员减少裁判用时三原则,完全应该是环环相扣、不可颠倒的。
      在比赛过程中不管出现任何状况、裁判员必须在事发当时的第一时间及时宣判,不宣判就去处理、呼号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做法。否则这样处理与呼号的做法,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在实践中不能够予以支持。
      正像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后又出界,裁判员不等:宣判球出界,就立即呼号的做法是不能予以容忍和支持的道理是一样的。
      裁判员宣判后、为了保证下一位击球员合法击球权利,不受上一位击球员有意拖时、延时、超时犯规,甚至是恶意犯规、扰乱比赛场上秩序的行为,在处理需要许多时间之前,就及时呼号,这能有什么错吗?现时在这样执行过程中不是还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吗?
     说明:现实执行过程中为什么还没有出现问题,并不代表这样做正确。
     我的回答是:
     一、人们还没有认真进行去追究
     二、这样执行下去,迟早会遇到麻烦与问题。
     简单举个例子:
      现时比赛有在比赛最后5分钟,采用专人用计时表进行击球员严格的10秒计时时间的做法。
      试问:离比赛结束还有最后一、二十秒钟,轮及界外球的6号击球员击球。
      6号击球员瞄准三门前云集、欲进三门的7号等群球进行有意的撞击,一时使场上局面狼藉一片。裁判员如果宣判后、进行及时处理,处理完毕比赛时间仅剩也岌岌可危。
      等裁判员及时处理完毕,7号击球员或许还有被呼号、上场击球的一线生机。
      但是在裁判员宣判6号击球员犯规之时、就(立即)及时呼号。
      这一举动看似裁判员完全是站在维护7号击球员的权利,反对6号击球员大家可能认为是不道德、恶劣行为。
      其最终结果是:由于控制击球员10秒严格击球时间,新的辅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鉴定,在裁判员宣判6号击球员击球犯规、7号击球员被呼号后,裁判员根本不可能在短短的10秒中时间内处理完毕。
      也就是说:
      裁判员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完毕后,再及时呼号,7号击球员还有可能有上场击球的一线生机。
      如果是裁判员在及时宣判之后,就(立即)及时呼号,裁判员恢复、处理现场时间只要超过10秒时间,被呼号后击球员的击球权,就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处理现场的时间里。
      裁判员尽量减少用时三原则顺序颠倒是真的好吗?
     更何况击球员任何合理用时、与是有意犯规还是无意犯规并没有严格道德意义上的问题,只是体育运动比赛过程中的一种战术运用。
      恶意、违规上的问题,规则自有专项条款予以评判与处罚。
      人们应该完全理智的去学习、理解、执行规则才是一种绝对正确的做法。不要随意对其他击球员看不惯的一些行为乱扣帽子。











      

点评

点赞!  发表于 2017-7-8 08:59
赞一个  发表于 2017-7-8 06:42
发表于 2017-7-7 2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7-7-8 19:32 编辑

          如果是裁判员在及时宣判之后,就(立即)及时呼号,裁判员恢复、处理现场时间只要超过10秒时间,被呼号后击球员的击球权,就会完全葬送在裁判员处理现场的时间里。


      老师,裁判员还有一项权力:对待故意用界外球撞场内球(包括群球)的行为,裁判员在呼号后,为了处理犯规者造成的场上混乱局面,可以宣布“稍等”(此后为裁判用时——P40),处理完后再告知击球员击球,这样就不存在击球员超时的问题(专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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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特殊应对、有理!  发表于 2017-7-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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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7-7 20:20
如果是裁判员在及时宣判之后,就(立即)及时呼号,裁判员恢复、处理现场时间只要超过10秒时间 ...

硒都网友您好!
      您说的这种情况,在规则中是找不到任何条款依据的。
      击球员击球10秒计时,一定是从呼号时为计时开始时间。
      学习规则、执行规则,必须从规则中查找依据。
      这只是我的看法、敬请您仔细斟酌。

点评

萤火虫老师好!我前面说的这种情况,在规则第21条中有规定: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规则39-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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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19: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7-8 11:59
硒都网友您好!
      您说的这种情况,在规则中是找不到任何条款依据的。
      击球员击球10秒计时, ...

        萤火虫老师好!我前面说的这种情况,在规则第21条中有规定: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规则39--40页)。裁判员处理界外球击打场内球所用时间,就是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做“稍等”手势后, 不计算击球员的时间。      这种处理方法,是专家答疑在《门球之苑》上登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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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9 22: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7-7-8 19:55
萤火虫老师好!我前面说的这种情况,在规则第21条中有规定:     裁判用时     裁判用时主要是指 ...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您说书中第39、40页的情况,我仔细阅读了。
      应该是这么一回事。
      裁判用时
      一、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呼叫下一号之间的用时。
      也就是说:在许多情况下,虽然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了(特别是犯规以后),场上还有许多事情急需裁判员去处理。
      比如:球出界了需要裁判员去放置;犯规了、无效移动的球需要裁判员及时去复位等等。
      到能够呼叫下一号之间,均属于裁判用时。
      说明:一旦裁判员宣判、及时呼号之后,此时裁判员再去处理现场,该用时就立即从裁判用时时间,转化成击球员10秒用时时间。绝对不能再运用稍等的方法去处理。
      二、实践中处理现场情况,裁判员有做“稍等”手势,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的做法。
      此种情况出现,绝对不允许针对被呼号后的击球员。此种情况出现,只能是面对获得续击权的击球员。
      因为获得续击权的运动员在击球之前,场上会出现一些需要裁判员及时去处理的事项。裁判员如果不去处理,获得续击权的运动员便不允许击球。
      比如:击球员连续撞击到两个以上球,有一个或两个球出界,场内只留有一个球。击球员虽然有续击权,但必须等裁判员将出界的球放置好后,裁判员才会允许击球员去击球。此时裁判员会用“稍等”的手势,示意击球员不要急于去击球,要等裁判员处理好现场后再去击球。
      三、认真学习规则后会发现:努力减少裁判用时三原则是有其特定程序、是有先后秩序的。
      所以说如今肆意改变三原则执行程序即:宣判、呼号、再处理的做法是不妥、甚至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相信裁判、迷信裁判权威、不计较、盲目去执行,现在是什么事都没有。一旦法制观念强了、严格执行规则、门球人敢于说了,到那时麻烦一定会出来的
      真如我前面举过的例子:宣判后、及时呼号,如果裁判员处理现场所用时间只要超过10秒钟,那么击球员可能会有的宝贵击球机会,将会彻底葬送在裁判员好心办坏事上。
      裁判员处理完毕现场,尚有下一号击球员击球时间。由于裁判员不恰当的改变了减少用时三原则,辅助10秒用时计时员,会毫不留情的从裁判员呼号之时起,就严格计算击球员的10秒用时时间,由于裁判员超过10秒的处理现场时间,导致下一号击球员丧失了极其宝贵、致胜的一击机会,到那时学法、懂法的击球员对裁判员能没有意见吗?
      因此说:裁判员带头认真学习规则、正确执行规则很重要。不可否认:击球员认真学习规则、监督裁判员正确执行规则更重要。
      不学法、懂法,任人摆布、欺负的法盲才是最可悲的!
      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挣得应有的权利。

点评

一、规则之所以有“稍等”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您上面所说的很多具体问题。 二、裁判法68页有“先呼号,然后再处理界外球”的规定。按其精神,对某些特殊情况,先呼号后处理场上球,正是为了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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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08: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7-7-9 22:00
硒都门球老师您好!
      您说书中第39、40页的情况,我仔细阅读了。
      应该是这么一回事。

          一、规则之所以有“稍等”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您上面所说的很多具体问题。
          二、裁判法68页有“先呼号,然后再处理界外球”的规定。按其精神,对某些特殊情况,先呼号后处理场上球,正是为了双方的公平公正。如呼6号界外球时还有20秒,结果,因所谓的“停稳后才能呼号”,裁判员在后10秒时间内不呼号,这就是明显的不公平公正,不能不说裁判员是明显地偏袒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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