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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 漫 谈 裁 判 员 呼 号
参加一项运动,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该项运动规则。
那么门球运动裁判员如何正确进行呼号,也必须在规则中找依据。
通览2015门球竞赛规则共八章、二十四条与门球竞赛裁判法共七章,并没有设置专款专条对此进行独特的论述。
说明裁判员的呼号,只要在参赛运动员认可的条件下进行呼号,应该是不成什么问题的。
何况在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中也有一些相关条款,支持裁判员准确呼号。
比如:
在规则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说明: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就应该是裁判员呼下一号击球员进场击球时间。
另外在门球竞赛裁判法第五章 场上情况的裁决和处理
二、裁决和处理的方法
11、裁判用时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说明:此处提出了一个及时呼号的概念。
下面是我个人对于及时呼号概念的实践总结。
1、击球权(包括:续击权和闪击权)必须等球场上所有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后,才能实施。否则必须判击球犯规。
2、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在能够保证下一位击球员在场上移动的所有球移动都静止之时击球,此时才是裁判员正确、准确执行及时呼号时间。
3、实践中许多场合都必须等场上出现死球后,裁判员才能够正确、准确的进行呼号。
4、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裁判员在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为了减少裁判有时,也可以不等球场上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规则则积极提倡采用“及时呼号”的方式进行呼号。
归纳、总结现实呼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则规定击球员有10秒合法击球时间。这里面就必然存在击球员合法用时与犯规用时的判定与争议。经常会附带出对及时呼号的质疑。
经常会出现:不管裁判员怎么判,都会出现有一方会有意见的不良现象。
说明:只有严格执行“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否则,此不良风气是无法、无人能够解决。
2、由于上面问题的出现,实践中裁判员在制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下面两种不良倾向。
(1)由于比赛处在关键、敏感时期,由于界外球击球员又在正确运用合理用时战术,将界外球再次向最远方击打出界。
结果是:裁判员不等球出界、宣判,即片面认为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五无才是击球权即告结束),错误的进行了及时呼号。
说明:这是现时裁判员经常出现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
(2)在一些情况下,看似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结果:不是出现密贴(撞击)、就是出现球出界或出现五无中的任何一个现象,裁判员不宣判、不处理就出现错误的进行及时呼号。
结果是:有些好的裁判员还会及时承认错误、改过来。一般素质的裁判员根本不懂得承认错误,继续补宣判,只好据实去执行。
个人观点:
1、提倡及时呼号,应该没有错。
2、能够熟练掌握及时呼号、不犯错的裁判员,必须是有一定经验的裁判员。
3、实践中等球停稳了再呼号、还是在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之时、进行及时呼号,我个人认为原则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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