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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海雷霆 于 2017-6-11 12:19 编辑
2015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点对双杆的定义是这样叙述:《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则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定义内容要求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打成双杆(即自球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在门前或门后撞击了他球);二是要完成闪击。
其实,在第一个要素里面(即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已经完成双杆定义,因为在这时裁判员已经判定自球打成双杆,也就是说双杆已经形成事实。按照据实判定的原则,双杆此时成立。至于后续发生的错误,例如自球打成双杆后出界,或是运动员闪击过程失误等等,这些属于第二要素,仅影响能不能使用两个续击的权利,不影响双杆定义。
因此,我个人认为2015规则中双杆定义需要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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