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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3 19: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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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洛阳市老关 于 2012-4-23 22:07 编辑
又是土人老师,你好!
你把以下内容,作为裁判员培训讲课的内容,我感到不合适。
其理由是:你说的以下内容和做法,不符合裁判法的规定和要求。
甲裁跟人(自球)看击球,乙裁远(自球)站判结果;
谁看得清谁宣判(布), 惯常乙裁(机会)多承担。
注:观察击球员击球现象的裁判员称甲裁,观察击球员击球后(出现)现象(撞击、过门、撞柱、出界及其他)的裁判员称乙裁。乙裁观察结果的机遇较多,宣布(判)的机会也多。
请问老师,“谁看得清谁宣判,惯常乙裁多承担”在裁判法的第几页?第几行?
击球员击球后出现的情况,应由甲裁宣判还是乙裁宣判的问题?裁判法里已经给予了明确的界定:那就是击球员在击球后出现的撞击、过门、撞柱等均应有甲裁跟球到位并作出宣判(见裁判法15页2、跑动路线(1))。乙裁只对闪击他球出现的过门、撞柱、出界等情况负责宣报(见裁判法16页(三)闪击时的配合)。这是裁判法给予甲、乙裁宣判权的明确界定。按照这个规定,甲裁承担的宣判任务应该多一些,而不是乙裁多。在裁判员培训时,要以裁判法为依据,贯彻执行裁判法的精神,不应自我发明、自我创造。
目前,门球场上出现的两人重复宣报等不正常现象,正是由于像老师你这样的理解所导致的混乱。
又是土人老师,对不起,学术问题,看法不一,愿意和您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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