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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8: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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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11-5 18:38 编辑
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规定行为,不代表裁判法推荐的宣判应该更改!
看来泰虎老师对楼主的报道还有微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裁判法的规定的方法到底是什么性质?
裁判法的规定和规则的规定性质完全不同,泰虎也说是“推荐”,既然是推荐,就是照办没有错,不照办不一定错,如果不照办判罚无效,才是“规定”。
事实上裁判法里主要都是“推荐”,所以国外同性质的文件称为,“裁判员工作指导”(GUIDE FOR REFEREES)《裁判实施要领》(台湾),而不是什么“法”,上一次修规时 在宣讲会上的横标也用过 “裁判方法” 一词。
我们翻开裁判法可以看到很多裁判方法的要求,都不是绝对的,例如
甲裁乙裁的换位,赛前的列队,两裁判的配合,等都是原则意见,并不是不合裁判法所说就无效。所以本例楼主所说的情况,即使不是统一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值得今后裁判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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