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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进一门,乙裁宣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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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2:58: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球进一门多年来都是甲裁宣判,15新法也是这样规定的。近日观看一大型赛事,发现球进一门都是乙裁在宣判。问之,答曰,球进一门统一改由乙裁宣判。试想若仍然由甲裁宣判,球刚一进门马上宣判,必然要延误一些時间,要想跑到击球员前面,难!若在自球停稳处宣判,常会顧此失彼,顧了宣判,顧不了看击球员的动作,易误事。改为乙裁宣判既不影响甲,乙裁跑位,更易做到宣判及時,准确。改的好!
发表于 2016-11-5 17: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之,答曰,球进一门统一改由乙裁宣判。
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规定行为,不代表裁判法推荐的宣判应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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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规定行为,不代表裁判法推荐的宣判应该更改! 看来泰虎老师对楼主的报道还有微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裁判法的规定的方法到底是什么性质? 裁判法的规定和规则的规定性质完全不同,泰虎也说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5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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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18: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11-5 18:38 编辑
泰虎 发表于 2016-11-5 17:13
问之,答曰,球进一门统一改由乙裁宣判。
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规定行为,不代表裁判法推荐的宣判应该更 ...

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规定行为,不代表裁判法推荐的宣判应该更改!
看来泰虎老师对楼主的报道还有微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裁判法的规定的方法到底是什么性质?
裁判法的规定和规则的规定性质完全不同,泰虎也说是“推荐”,既然是推荐,就是照办没有错,不照办不一定错,如果不照办判罚无效,才是“规定”。
事实上裁判法里主要都是“推荐”,所以国外同性质的文件称为,“裁判员工作指导”(GUIDE FOR REFEREES《裁判实施要领》(台湾),而不是什么“法”,上一次修规时 在宣讲会上的横标也用过 “裁判方法” 一词。
我们翻开裁判法可以看到很多裁判方法的要求,都不是绝对的,例如
甲裁乙裁的换位,赛前的列队,两裁判的配合,等都是原则意见,并不是不合裁判法所说就无效。所以本例楼主所说的情况,即使不是统一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值得今后裁判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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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里有微词了,我只是提醒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更改行为,不是裁判法推荐的内容已经更改了。有关裁判法的性质,人人皆知,您也多次表白,但是,我们裁判人员还是认为应该按照裁判法来约束自己的执裁行为为好,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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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0: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11-5 18:36
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规定行为,不代表裁判法推荐的宣判应该更改!
看来泰虎老师对楼主的报道还有微词 ...

我哪里有微词了,我只是提醒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更改行为,不是裁判法推荐的内容已经更改了。有关裁判法的性质,人人皆知,您也多次表白,但是,我们裁判人员还是认为应该按照裁判法来约束自己的执裁行为为好,否则,都各行其是,五花八门,那不是就乱套了呀!比如,规定报秒,你不报就判,就是不生效的,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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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报就判,就是不生效的,你信不信?” ,哈,我就是不信, 如果裁判对10秒计时时 耽误了几秒,应当按要求及时纠正, 如果再从8秒开始,岂不是发现有误,还要等3秒才能判超时?这叫及时纠正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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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6 1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11-6 10:11
我哪里有微词了,我只是提醒这种统一的规定是自行的更改行为,不是裁判法推荐的内容已经更改了。有关裁判 ...

“你不报就判,就是不生效的,你信不信?”  ,哈,我就是不信,
如果裁判对10秒计时时 耽误了几秒,应当按要求及时纠正,
如果再从8秒开始,岂不是发现有误,还要等3秒才能判超时?这叫及时纠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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