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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门球狂人探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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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3: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门球狂人探讨问题

      门球狂人您好!与您讨论问题真诚、实在、有趣。今天与您讨论一下有关闪击过程方面问题。
      我认为定义:应该客观反应事物的本质。必须具有认识上的唯一性。
      如今2015门球竞赛规则对于闪击过程所下的定义,我认为就不确切、存在一定问题。

      2015规则一书第30页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我认为:对于终止时间的认定有问题。
      1、该定义即引导人们认为:闪击成功后,只要场上球静止,就等同于获得了续击权。
      其实即使场上球静止,踩球脚还没有抬起,续击权应该并没有获得。
      2、门球运动有规则规范击球员行为:一个动作相关联的所有运动完全结束以后,才允许下一个动作计时的开始。
      击球——进门——击球——撞击——闪击——续击
      闪击被移动的球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闪击过程中踩球、抬脚,也都是闪击过程中的行为。只有闪击抬脚、球移动静止,闪击过程中相关联的行为才会完全结束。才可以进行下一个行为计时的交接。
      此时才获得下一个动作的续击权。
     3、正常情况下,闪击踩球抬脚,可以在球移动静止前完成。此时球静止,即可以等同于获得续击权。
     但是也有球静止后、踩球脚还来不及抬脚的特殊情况。比如:近距离闪撞柱、近距离闪出界、近距离闪移动、还包括有意不及时抬脚现象的行为。此时球静止,并不完全等同于获得续击权。
     4、球静止、踩球脚还未抬起离开自球,就认定已经获得续击权。
    就会像现在2015规则那样,完全混淆了踩球脚抬起的原始属性。将踩球脚抬起犯规行为错误的从闪击犯规行列中强行划归到恕不相干的击球犯规行列中去。这应该是类似笑话一般的错误。
     由于闪击成功后,续击权的获得,不仅需要球静止,还需要踩球脚抬起,才能够认定闪击过程结束。
     那么如何用词恰当、才能够给闪击过程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呢?
     我经过研究、建议如下: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获得续击权为止。
     说明:这里只要避开球静止与踩球脚抬起的问题,仅规范指:续击权的获得为止。问题就能够说得清清楚楚、毫无争议。
     以上仅是个人认识,可能有考虑不周、欠妥当的地方,请指正。


发表于 2016-7-3 15: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一下:闪击成功后获得续击权的时刻如何界定?A、各球静止时刻?B、“各球静止且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这两个条件兼备时刻?

点评

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6-7-4 13:13
明显应该是B合理。各球静止且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这两个条件兼备时刻?可15规则偏要那样规定,又有什么办法呢?  发表于 2016-7-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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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5: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规则为啥改成这样,还要追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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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 16: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为楼主为使门球规则逻辑更严密、表述更准确的负责精神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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