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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政策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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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0 12: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6-30 13:36 编辑

                              四谈政策的导向作用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要想说明一些什么问题?如何规范行动?都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绝不能自相矛盾、拖泥带水。
      闪击、闪击过程、闪击行为有关问题的论述从一开始规范得就不全面。在规则修改、发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些错误。
      2004规则只有:闪击、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两项论述,而缺乏对闪击过程的论述。
      该规则虽然对闪击过程没有论述,但是对闪击过程中的犯规行为,明确区分三个不同阶段、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说明:2004规则虽然没有对闪击过程进行准确的论述与下定义,但是区分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的犯规,即完全是涵盖在闪击过程中行为之中的内容。
      当时闪击犯规三个不同阶段是这样区分的:
      第一阶段: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静止之后,放球之前。
      第二阶段: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后,闪击完成之前。
      第三阶段: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
      说明:所谓闪击完成后,是指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完成后,(即:允许击球员捡、踩、放、移、闪、抬六项行为完成后)到场上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这一刻止的时间期间内的所有犯规。
      实际上当时对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是从:被撞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开始,到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为止。
      为了改进闪击犯规三个不同阶段复杂的认定、处理,容易产生分歧、矛盾,在2009规则的修定过程中,首次时间过程下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对闪击犯规行为进行了简单、有效的“三合一”处理。
      见2009规则一书第31页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
      说明:这个定义的错误之处有二。
      1、完全抛弃了闪击犯规原第三阶段的内容。是错其一。
      2、完全歪曲了“闪击过程”真正含义与内容。则是错其二。
      闪击过程的目的是什么?
      目的是使被闪击的球移动到达击球员想要到达的地方。如过门、撞柱、出界、到达理想位置等目的。
      有些球的移动,一旦成为死球,闪击过程的目的,立刻便显现出来。有些目的必须等球移动静止以后,才能判定击球员目的是否达到。比如:球的移动是否到达理想位置?是否出界?
      说明:脚从自球上离开,只是击球员允许的闪击行为结束。无法鉴定闪击过程的目的,即闪击过程没有结束。
      结论:因此错误的内容、导致政策的错误。
      错误的政策导向:导致至今对闪击犯规行为认识上的混乱与错误。
      更奇怪的是2015规则修订,虽然纠正了对闪击过程的错误认识,却又离奇犯了错误的逻辑上的认识。而且制定了错误的相关政策。
      2015规则对于闪击过程原来错误定义,是进行这样纠正、修改的。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说明:为什么说离奇犯了逻辑上的认识错误呢?
      正常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允许有:捡、踩、放、移、闪、抬六项闪击行为,最后到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这时整个闪击过程才顺利完成。
      但是不可否认:在被闪击移动的球 移动静止时,(包括:死球)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比如:
      1、近距离闪击撞柱。
      2、近距离闪击球出界。
      3、仅超过10公分左右、近距离闪击球移动停止。
      此三种现象使得踩球脚来不及在成为死球、或球静止前离开自球。此时强行认定闪击过程结束并已经获得续击权的弊端有:
      一、击球员获得击球权以后,绝对不允许触及场内、以及被放置好的场外任何球。否则判:犯规。
      获得续击权,等同于再次获得击球权,同理也绝对不允许触及场内、以及被放置好的场外任何球。否则也应该判:犯规。
      2015规则离奇的规定:只要球静止(包括:成为死球),脚还踩在自球上,即认定已经获得了续击权。
      说明:按照获得击球权(即:击球权)的有关规定,不要讲脚踩在自球上,实际上连触碰一下都绝对不允许。
      击球犯规在这里的用词也很有意思。
      闪击犯规:条件是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击球犯规呢?条件却是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说明:难怪有许多门球人会盲目的认为,只要写进规则中去的东西,就一定是正确的。
      他们首先还没有完全理解该条犯规认定理由,就草草、想当然错误的认为并喊出:是击球触球犯规。
      须知这样错误的结论(击球触球犯规),与原来错误的结论(移动了自球犯规),在认识上是有很大、本质上的差别。
      结论错在:获得击球权和续击权以后,允许击球员踩球、触球。
      二、闪击既然是一个过程。闪击过程是由它特定的闪击行为程序组成。
      正常闪击过程程序组成:由静止开始,捡、踩、放、移、闪、抬、到静止结束。抬脚应该是闪击过程静止结束前的行为。(有特殊情况例外)
      结论错在:2015规则将来不及闪击抬脚的动作,剔除出正常闪击过程程序中,而强行划归到“击球”动作范畴中去,这完全是一种张冠李戴的行为。
      三、闪击球移动静止(包括:成为死球)并不绝对就一定是获得到续击权。
      说明:有许多特殊情况,闪击球虽然移动已经静止(包括:死球)、可击球员还有来不及抬脚的现象出现。
      结论错在:球移动静止,就等同于获得续击权。(对于特殊情况,依据此观点就无法解释。)
      四、闪击过程:应该包括微观定义与宏观定义。
      微观定义: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经过捡球、踩球、放球、移开手、闪击、抬脚、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时止。(不需要加:获得续击权)
      宏观定义: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止。微观过程可以隐形,但是不等于可以跳跃过去。
      2015规则进行这样的修改,政策:有错、有误!产生了极大的负能量作用。不仅可以导致闪击抬脚犯规学习、认识、判罚上的混乱,而且还诱发闪击迟迟不抬脚现象的频频发生。      最后打个很不恰当的比喻供大家思索与参考。(我认为很能说明闪击抬脚犯规问题)
      杀人犯:虽然杀人未立即毙命,虽送医院进行抢救,结果无效死亡。
      最后鉴定死亡性质有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结论。
      1、是杀人犯所为。
      2、是医院医治不力。
      你们应该支持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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