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 脑 学 习 防 痴 呆
老年人只要能够上门球场,每天都会坚持去打球,为了活动活动筋骨、有益身体健康。一旦有空门球竞赛规则也会像过电影那样,在自己脑海中来来回回的通过。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有助于防止老年痴呆。
老年人看问题还有点较真。在大脑清醒时、较真并不失看问题的一般逻辑性。
今天对于门球运动一些新老问题,不论是否是棘手问题,再谈点自己个人的看法。这些看法或许对规则今后的修改有益。或许只是老年人没完没了的唠叨而已。
一、一门开球问题。
1、2015新规书中第23页 图例8 开球区放球
其中:有一个球完全被放置在场区内,图例指示是:正确放球。
本人一直持:不同意见。
理由:
(1)场区与开球区之间的共同1~5厘米的带宽,实际上是属于场区管辖范围,是属于场区的一部分。
依据:2011门球竞赛规则书中第6页
一、门球场地
(五)开球区为长方形,两条长边线和四线、限制线外延重合,……。
(2)谈“放置”:至少应该以球放置的落点为准。
既然规则规定: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就不应该将球放置到场区内。
(3)如果严格执行此条:由于开球进一门的球,是属于尚未进场参加比赛的界外球。按照界外球进场的规定,应该放置在场外10厘米处。由于开球的特殊规定,放置在开球区内就可以了,不必严格执行10厘米的规定。也应该以不触碰场区外延线为最佳。但是也不能松到可以将整个球放置到场区内。
解说:由于最早的门球场、特别是沙土地门球场,在比赛前经常要人为的在地上钉一条白色的宽带,这样便会影响击球员正常进一门。只有尽量避开宽带的影响,才能够保证顺利进一门。
这种原始、简陋条件下的比赛已经成为历史。随着“带改线”新一代门球场的出现,严格执行: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的规定,已经无任何后顾之忧了。
裁判员也应该按照规则规定,严格要求击球员的行为。击球员在开球时,也完全不需要冒犯规的危险、去揩那点油。
二、10秒逾时犯规问题。
这是一个令门球人纠结、敏感的问题。
在这里我还会冒大家反对的可能,老调重弹。
任何比赛,裁判员均是执法者。执法者应该秉公执法,不得向运动员进行任何暗示与提示。
比赛中许多动作是否犯规?的确较难定夺。裁判员裁决下来难免会有异议。
比如:篮球场上带球撞人与阻挡犯规。足球场上合理铲球与铲球犯规;以及合理冲撞与撞人犯规。……
即使这些判罚分寸掌握有难度,这个度只有依靠裁判员的学识与经验去掌握。
虽然判罚有难度,但是也不是不好判!
一般犯规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1、有犯规的动机。
2、有犯规的特殊环境。
3、有违反常理的犯规行为。
4、也有不认为犯规的无稽认识导致犯规行为。
实践中证明:裁判员判10秒逾时犯规,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没有逾时犯规的特殊环境与动机,没有有意拖时、延时的行为,这种决定一方胜负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位裁判员会拿自己裁判员一生的荣誉去当赌注的。
以前为什么判罚10秒逾时犯规问题会多?
我认为组委会、裁判组真正支持裁判员工作的人太少。又缺乏解决问题的一定程序与手段。怕闹事、怕闹出大事的人多。
出现此类问题,往往都是裁判员受委屈,不了了之。变得:闹事的人有人同情,支持裁判员坚决、合理执法人的心愿只能埋在心里。
逾时犯规判罚以后的改进措施:
击球超时:判定击球超时,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钟,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改进措施前后好坏对比:
改进前裁判员判罚10秒逾时犯规行为是神圣的。虽然会出现一些矛盾与纠纷,但是对于有意拖时、延时的犯规行为,还是有震慑力的。改进前:有意拖时、延时现象有,但是并不普遍。
改进后:裁判员的工作则违反了裁判员不应该给予击球员任何暗示与提示的做法。裁判员好像当小工一样,很是辛苦。有意拖时、延时行为则是愈演愈烈。以前不太敢有意拖时、延时的球员,现在在裁判员的指挥下,都可以熟练的掌握有意拖时、延时时间。相反的则是:10秒逾时犯规问题出人意料的被解决、没有了。
这样解决问题的方法:丧失原则、导致问题成堆、却又变成合法,实在不敢恭维。
三、闪击犯规问题。
闪击行为:是闪击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闪击过程又有着严格的起始与终止时间。
被撞击的球移动全部静止时开始,大家没有异议。
终止时间:有过误解与矛盾,现在2015新规给纠正过来了:也以闪击被移动的球,移动静止下来为终止时间。(即获得续击权为止)
但是现在又冒出了一个新问题。
即: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了,踩球的脚还没有来得及从自球上移开。在移开时如果自球失去控制、移动,应该算什么性质的犯规?
2015新规则机械的认为: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已经静止、似乎就已经获得了续击权。所以球移动静止后的犯规,肯定不应该属于“闪击犯规”。
那么应该属于什么犯规呢?判罪总应该有个说法啊!
奇怪的是这种犯规:居然会判到击球犯规中去。
如果就算判击球犯规成立:踩球脚离开自球,不管自球是否失去控制,都到击球阶段了,别说你触球犯规,你还踩住自球不放能不犯规吗?
闪击犯规:原来有一条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属于闪击犯规。
因此说:踩球、与脚的脱离都是闪击过程中的特定行为,并不属于击球中的必须行为。由此引起的犯规,应该名正言顺的属于“闪击犯规”,而不应该张冠李戴的判到击球犯规一节中去。
四、间接移动球的问题。
以往有一个错误的认识:门球场上只有撞击移动球,间接移动球的客观现实,被否定。间接被移动的球,一律会不厌其烦的去复位。
2015新规终于将该不正常的现象改正过来了。
在改正的过程中,我认为也有瑕疵。
例如在书中第20页
一、有效移动
方框内说明: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移动的间接移动有效。
解说:这个原则完全应该有效。可以用这个原则正确的去解释一切球的间接移动。
唯独专家在办学习班上:又仔细的解读了一些常见现象。有的解读正确;其中也有解读我认为是错误的。
1、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正确、赞成。
2、人体、槌头引发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正确、赞成。
3、界外球进场引发的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
本人认为:错误、反对。
理由:界外球也是门球运动中不可缺少、合法的一个球。它除了门球规则被限制的权限外,享有一个球其他应有的一切权利。
界外球进场:只受到规则两点限制:
(1)进门不得分。
(2)不得撞击任何球,撞击算犯规。
界外球进场:移动停在界内有效。
界外球进场:当移动后又出界时,乙裁应宣布“X"号出界,并将该球放置在新出界点。 (请看书中第71页)
其中:自然包括界外球进场有撞击门、柱的权利。只要不犯规,引起贴靠门柱的球产生的间接移动,都是由有效移动球引起的。是没有任何理由歧视、歪曲界外球的有效移动。
在这里顺便说一说:合理用时击打界外球又出界,裁判员没有理由在不宣判“X" 号球出界之前,就急忙呼叫下一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