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允许放弃击球。 一、 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上面是规则第十二条对"击球"与第十六条"闪击"的截然不同的两种定义:
1,击球,是人的身体任何部位不能接触任何球而击打自球,使自球移动或不动;
2,闪击,必须用手捡他球放在用脚踩着的自球旁并放手后才能击打自球,自球不移动,使他球移动。
规则第十二条中的"2、允许放弃击球",是对1."击球"定义的补充规定,即只有符合这种定义的击球行为才允许放弃,不符合此定义的击球行为就不得放弃 。
本来,击球与闪击,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定义,为什么非要将击球与闪击混为一谈?
明明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概念,如此明显的区别,为什么非要将击球与闪击两者等同起来?。
击球的要素: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使自球移动或不动),这是唯一的要素;
闪击的要素: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双手或单手挥动球槌)通过(击球面)击打自球(自球不动)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等多种要素。
将"击球"与"闪击"混为一谈者,只看到了两者"击打自球"因素的一面,没有看到两者诸多不同因素的另一面,完全是对规则的理解有误。
放弃击球不包括放弃闪击,15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此条不"勘误"也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规则第十二条中有"允许放弃击球"的规定,规则第十六条中没有"允许放弃闪击"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