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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戈壁梭梭2 于 2016-3-1 10:37 编辑
放弃击球2011和2015规则都允许放弃击球,不同的是2011规则只限于开球时可以放弃,而2015规则则没有范围的限制。 见2011规则22页:“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回答“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见2015规则22页:“允许放弃击球。”(说明: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示。)
这一改动,是一项积极的举措。以往只允许开球时放弃,其它不准放弃,否则判为犯规。但是,对这个犯规的处罚只是取消续击权,球又不拿出界外,事实上还是允许放弃了。像这样的犯规和处罚实际上是多此一举。
有个问题,2015规则对这个问题的表述不够明确。
规则对击球下了个定义:“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这和2011规则表述一样。两者相对照,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2011规则只允许开球时放弃击球,而2015规则则没有限定范围,其中:呼号击球(开球和界外球进场)、续击击球(球成功过门且留在界内和获得闪击权并闪击成功)及闪击似乎都包括。但是,2015规则在击球犯规中又明确指出: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属于犯规(见24/25页),这一规定没有错,自球撞击他球,获得了闪击权,闪击成功又获得续集权,但是,闪击能否成功不一定,因此,不闪击就续击判犯规是正确的。这是不是说明放弃击球不包括闪击,还不一定,还有一种情况要明确,就是自球撞击他球,既不闪击也不续击是否犯规,这个问题明确了就好说了,但是,我没看到规则上有明确的说法,这样一来,就有点让人犯糊度了。 我们怎么办?我的意见,搞明确了就按明确的办,不明确就搞临时约定。但有一点要记住:获得闪击权,不能不闪击就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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