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2-20 01: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6-2-20 01:48 编辑
咨询花甲子老师: 我们这个门球网能不能解决点实际问题?!新规已公布两个月了。围绕新规疑难问题争论了不少,但没有一个问题下得了结论,势必影响陆续来的比赛的组织工作。我先提出两条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1,裁判员的呼号时机问题。2,允许放弃击球范围问题。敬请解答为盼,谢谢。
对楼主提出的问题,本人认为花甲子老师的回答是对的,以前也有网友提出类似问题,就是希望通过网友分析,对规则有一个统一正确处理意见,但这确实很难办到,因为各人水平不同,理解能力不同,亦加性格、观点不同,就难以统一了,就是由制则人来解释,也不一定所有人应同的。对楼主提的两个问题,以前曾有不同的分析,现也把本人的见解表下,供楼主自我分析下结论。
一: 呼号时机:按规则18页规定是:“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球员应快速退场”。按此规定,怎样才能确定以上五种情况?这肯定是要等该球出现结果后,才可即时呼,就是说,球无撞击、无过门、无出界情况下,1:球停稳才可呼号(因为球未停稳时是不能百分之百准确确定其结果的,所以不能用推测、估计来确定。但平时很多是球未停稳,是靠裁判员推测呼号的,这是不符合规则所规定,但为争取时间,双方同意亦可,但尺度要掌握好,并由此至终应要一样)。2:球有效撞柱、出界、击球员犯规时即可呼号。
二:规则22页 2:“允许放弃击球”。这就很明确清楚的了,就是一切击球都应允许放弃的(应包括过门后击球、闪击后击球、界外击球)。但没有写允许放弃闪击球,这当然闪击就不能放弃了。且在25页(8)有规定“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就属犯规了。
网友的分析如有不同的,只能根据你自己对规则的学习、理解、分析来作结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