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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下旬,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组织十多名客户赴武当山开展“养生之旅”活动,吕有家与其他老人一起登山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亡。当天,镇江某健康咨询公司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金迟迟不到位。吕有家家属通过律师到保险公司了解理赔事宜。保险公司答复称:吕有家的死亡是其自身多种疾病造成的,按合同规定不予理赔。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镇江润州法院,要求赔偿意外事故赔偿金等12万元。
本案中,吕有家“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丶猝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丶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到使身体遭到伤害。”该条款并没有将非病理性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据此,可以确定外因性的、非病理性的猝死,是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最终,镇江润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
(摘自1月25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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