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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门球竞赛规则中一条错误的定义
近来许多人对于闪击问题及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有关闪击犯规修改内容与说法,都有不同见解与看法。其主要依据是2009与2011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给“闪击过程”下的定义。
我认为2009与2011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给“闪击过程”下的定义是错误的。
书中说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认为:前半部分正确,后半部分错误。
即后半部分论述:以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作为“闪击过程”结束,本人不能认同。
理由如下:
2004年以前门球竞赛规则,并没有给“闪击过程”下过确切的定义。
但是从规则有些相关内容中,可以认识到“闪击过程”的全貌。
例如: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见2004门球竞赛规则书中第25页)
①捡拾被撞击的球。
……
⑥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说明:该处讲得很清楚,将脚从自球上移开,只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结束。找不到任何将脚从自球上移开,是“闪击过程”结束的理论依据。
2、2004门球竞赛规则是如何处理闪击犯规的呢?
通俗的讲:是按照闪击犯规三个不同阶段进行处罚的。
请见2004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28页
(1)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停止之后,放球之前,自球与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即闪击第一阶段犯规。
(2)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完成以前,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即闪击第二阶段犯规。
(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即闪击第三阶段犯规。
解释:如何认定“闪击完成后”?
我认为闪击完成后必须具备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一、踩球脚必须从自球上抬起。
即: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必须结束。
第二、被闪击移动的他球,移动尚在进行中,球并未完全静止之前。
说明:如果被闪击移动的他球移动静止后(没有继续闪击任务),即宣告闪击过程已经结束。如果再出现任何形式犯规,均不属于闪击过程犯规,则应该另当别论。
“闪击过程”既然是一个过程,闪击的行为动作,使被闪击的球发生移动,那么该球的移动必然应该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直到移动停止后,“闪击过程”才会宣告结束。
所以踩球脚离开自球,被闪击球的移动还没有结束,“闪击过程”就没有结束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闪击过程”结束点,只能选择在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才能作为结束点。闪击过程脚离开自球后的犯规,属于闪击第三阶段的犯规,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下面再来讨论一下闪击过程是“全程论”?还是“单程论”?
为了充分说理,暂且先不下结论。
此问题至少牵涉同时撞击两个以上球。为了叙述简便,先讨论同时撞击两个球。
比如:
1号球同时撞击3、5号球。操作程序如下:
1、移动球全静止后,先拿起3号球。
2、3号球被闪击出去以后,踩球脚离开1号自球。
3、待3号球移动静止后,再去拿5号球。
4、5号球被闪击出去以后,踩球脚再次离开1号自球。
5、待5号球移动静止后,才有续击权。
说明:
1、续击权只有等到闪击过程完全结束以后,才可以使用续击权。
2、两次闪击如何规定?又如何操作?
⑴后一次闪击,必须等前一次闪击过程结束才能进行。
⑵前一次闪击过程的结束点,就是后一次闪击的起始点。
以这样的衔接,作为闪击10秒逾时犯规依据。
⑶不管同时有几次闪击,都是一环接一环的进行下去,中间没有间隔、也没有任何停顿。
⑷闪击过程全完成以后,才轮到续击权。
解释:闪击过程“单程论”,是对于单个球“闪击过程”的描叙。闪击过程“全程论”是对多个球闪击过程总的描叙。对多个球进行闪击:一个紧接着一个,过程中没有间隙与停留。每个单个过程首位相接,形成一个多个复合的闪击全过程。
对于多个球进行闪击,无论在闪击过程中,在任何何节点上犯规,都属于闪击过程犯规。
所以说:闪击“全程论”,应该更形象、更简单、更复合实际。应该是没有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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