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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一条错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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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20: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门球竞赛规则中一条错误的定义


      近来许多人对于闪击问题及2015国际门球竞赛规则有关闪击犯规修改内容与说法,都有不同见解与看法。其主要依据是2009与2011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给“闪击过程”下的定义。
      我认为2009与2011中国门球竞赛规则给“闪击过程”下的定义是错误的。
      书中说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我认为:前半部分正确,后半部分错误。
      即后半部分论述:以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作为“闪击过程”结束,本人不能认同。
      理由如下:
      2004年以前门球竞赛规则,并没有给“闪击过程”下过确切的定义。
      但是从规则有些相关内容中,可以认识到“闪击过程”的全貌。
      例如: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见2004门球竞赛规则书中第25页)
      ①捡拾被撞击的球。
      ……
      ⑥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说明:该处讲得很清楚,将脚从自球上移开,只是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结束。找不到任何将脚从自球上移开,是“闪击过程”结束的理论依据。
      2、2004门球竞赛规则是如何处理闪击犯规的呢?
      通俗的讲:是按照闪击犯规三个不同阶段进行处罚的。
      请见2004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28页
      (1)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停止之后,放球之前,自球与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即闪击第一阶段犯规。
      (2)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完成以前,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即闪击第二阶段犯规。
      (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自球放回原位。
      即闪击第三阶段犯规。
      解释:如何认定“闪击完成”?
      我认为闪击完成后必须具备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
      第一、踩球脚必须从自球上抬起。
      即: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必须结束。
      第二、被闪击移动的他球,移动尚在进行中,球并未完全静止之前
      说明:如果被闪击移动的他球移动静止后(没有继续闪击任务),即宣告闪击过程已经结束。如果再出现任何形式犯规,均不属于闪击过程犯规,则应该另当别论。
      “闪击过程”既然是一个过程,闪击的行为动作,使被闪击的球发生移动,那么该球的移动必然应该属于“闪击过程中”的行为,直到移动停止后,“闪击过程”才会宣告结束。
      所以踩球脚离开自球,被闪击球的移动还没有结束,“闪击过程”就没有结束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闪击过程”结束点,只能选择在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时才能作为结束点。闪击过程脚离开自球后的犯规,属于闪击第三阶段的犯规,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下面再来讨论一下闪击过程是“全程论”?还是“单程论”?
      为了充分说理,暂且先不下结论。
      此问题至少牵涉同时撞击两个以上球。为了叙述简便,先讨论同时撞击两个球。
      比如:
      1号球同时撞击3、5号球。操作程序如下:
      1、移动球全静止后,先拿起3号球。
      2、3号球被闪击出去以后,踩球脚离开1号自球。
      3、待3号球移动静止后,再去拿5号球。
      4、5号球被闪击出去以后,踩球脚再次离开1号自球。
      5、待5号球移动静止后,才有续击权。
      说明:
      1、续击权只有等到闪击过程完全结束以后,才可以使用续击权。
      2、两次闪击如何规定?又如何操作?
      ⑴后一次闪击,必须等前一次闪击过程结束才能进行。
      ⑵前一次闪击过程的结束点,就是后一次闪击的起始点。
      以这样的衔接,作为闪击10秒逾时犯规依据。
      ⑶不管同时有几次闪击,都是一环接一环的进行下去,中间没有间隔、也没有任何停顿。
      ⑷闪击过程全完成以后,才轮到续击权。
      解释:闪击过程“单程论”,是对于单个球“闪击过程”的描叙。闪击过程“全程论”是对多个球闪击过程总的描叙。对多个球进行闪击:一个紧接着一个,过程中没有间隙与停留。每个单个过程首位相接,形成一个多个复合的闪击全过程。
      对于多个球进行闪击,无论在闪击过程中,在任何何节点上犯规,都属于闪击过程犯规。
      所以说:闪击“全程论”,应该更形象、更简单、更复合实际。应该是没有错的!
      
      


发表于 2015-11-28 21: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你的观点,
有以下印象:
1,我以为2004规则和后来的关于闪击过程或闪击过程里的行为的规定没有实质区别。
只不过后来的规则规定闪击过程里 出现犯规时自球统一处理为界外球,因此必须说明闪击过程的起止点,
而04规则规定犯规时分三阶段不同的处理,所以无需精确定义闪击过程的起点和终点,只要说清三阶段各自什么含义就可以。
2, 无论04 和后来有什么不同,都和我们讨论现规则的问题无关,只有参考的意义。
3,请参阅我今天发表的:
论  闪击过程的起止点
   也讨论了闪击过程定义问题。

   欢迎你对我的帖子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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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07: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下我是1号球击中4号球我的球靠2门柱我要闪带3门1号位10号球在闪击过程中球槌未击中本球而击中门柱使4号球离脚超过10厘米这种情况算犯规吗请各位老师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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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08: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比赛已执行2011规则,09规则已不在使用。谢谢。

点评

规则越复杂址皮多烦人!  发表于 2015-11-30 19:44
赞同!是欣赏球技、不是看犯规、规则越复杂越没有看头!  发表于 2015-11-30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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