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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则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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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1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二:(三)规定:“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的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本人认为以上这条规定很有问题,各位能找岀问题所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20: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规则还没有人找出其问题所在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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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题现已有50人看过,但还没有人敢回答,有点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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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1 22: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10-11 20:27
这条规则还没有人找出其问题所在来 ?

      这条题现已有50人看过,但还没有人敢回答,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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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5: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利 于 2015-10-12 05:03 编辑

看到中山名老师提的问题,觉得有道理,我认为:如果上一个击球员打完球,球没有挺稳,裁判不能呼叫下一个击球员进场打球,就不可能碰到滚动得他球。如果不是呼号的人碰到滚动的球,又不存在把自球拿到场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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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谢谢安利老师的大胆回答。但请各位老师从下面情况想一想:如果1号球撞击2号球,2号球未停稳时捡拾或触及2号球时,就应把触及的2号球放回触及的位置,自球1号放到界外,这种情况是无问题的。但如果1号球撞击3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2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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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2 23:5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利 发表于 2015-10-12 05:00
看到中山名老师提的问题,觉得有道理,我认为:如果上一个击球员打完球,球没有挺稳,裁判不能呼叫下一个击 ...

      要谢谢安利老师的大胆回答。但请各位老师从下面情况想一想:如果1号球撞击2号球,2号球未停稳时捡拾或触及2号球时,就应把触及的2号球放回触及的位置,自球1号放到界外,这种情况是无问题的。但如果1号球撞击3号球,把3号球撞到很远边界有对方4号、6号、8号球的地方,眼看要出界时,击球员把3号捡起,按此规定,就应把3号球放回将要岀界的4号、6号、8号球地方,(特别是在2号球出了界的时候),这会对白方有什么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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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3 21: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一顶,让高手分析。不分析就算数,算无人知,无人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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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在触及的4、6、8号球附近,1号球拿出界,(当2号球界外或未过一门的时候,或2号球距3、4、6、8号球很远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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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19: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10-13 21:34
自己顶一顶,让高手分析。不分析就算数,算无人知,无人敢说。

     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在触及的4、6、8号球附近,1号球拿出界,(当2号球界外或未过一门的时候,或2号球距3、4、6、8号球很远时),这种规定对红方有利还是白方有利?如果是对红方有利,那么这条规定就显然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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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明显的问题多人答,难答的问题无人敢答,老师在哪里?裁判天地的版主在哪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4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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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2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10-14 19:13
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 ...

             容易明显的问题多人答,难答的问题无人敢答,老师在哪里?裁判天地的版主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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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敢答就顶一顶,好让高者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4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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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4 21: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10-14 20:33
容易明显的问题多人答,难答的问题无人敢答,老师在哪里?裁判天地的版主在哪里?

无人敢答就顶一顶,好让高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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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在触及的4、6、8号球附近,1号球拿出界,(当2号球界外或未过一门的时候,或2号球距3、4、6、8号球很远时),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1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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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5 14: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10-14 21:03
无人敢答就顶一顶,好让高者答。

  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在触及的4、6、8号球附近,1号球拿出界,(当2号球界外或未过一门的时候,或2号球距3、4、6、8号球很远时),这种规定对红方有利还是白方有利?如果是对红方有利,那么这条规定就显然不合理了。看者认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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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在触及的4、6、8号球附近,1号球拿出界,(当2号球界外或未过一门的时候,或2号球距3、4、6、8号球很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24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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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8: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结果对犯规方有利的情况的确存在,问题是规则要如何处理此事。
我本来主张运动员,裁判员触动态球,一律由裁判判定把球放到裁判认为可能到达的位置。但是很多人怕黑哨,不赞成。我认为应当授权给裁判员这样做。如果对裁判员不信任。那就只能不参加比赛了。
我曾经遇到这样的实例,一个裁判员在处理界外球时,一个被闪击的对方的他球飞来打到裁判的脚上,裁判喊了一声“啊哟”,但是球被挡在界内,结果据说是按规则,不能有裁判员认定位置,不允许“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只能不处理。

顺便说一句,国际规则此情况是由裁判员决定球队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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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检查一下“顺便说一句,国际规则此情况是由裁判员决定球队位置的。”???  发表于 2015-10-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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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20: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问题,很早些年间在《门球之苑》杂志上有问有答栏目中就讨论过了,(我记得是王强主持的一期有问有答栏目)。讨论时有几种看法,其中就有中山明老师说的那样,犯规方获利!
原题大意是:①球在三门后擦打③球想到三门前吃掉④、⑥、⑧球,结果打得比较正,将③球顶到三门零号位即将出界时,击球员是快速跟着③球跑动的,赶紧用球槌将③ 拦在界内。
中山明老师举的例子十分相仿。所以裁判员不能够机械的执行规则,应该按照专家经常说的,有意无意或是否让犯规方获利来恰当的处理问题。裁判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妨碍比赛”的条款能够恰当的判罚!
中山明老师所举的案例,应该按照③球出界对待,自球拿出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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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国际规则关于裁判员失误触球的处理,没有写在规则里,写在《裁判员工作指导里》这一部分新规和老规是一样的。 原文为:(汉字部分录自台湾规则。) ③ If the referee touches a ball by mistake, the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24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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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21: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5-10-24 20:08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问题,很早些年间在《门球之苑》杂志上有问有答栏目中就讨论过了,(我记得是王强主持的一 ...

2011,2015 国际规则关于裁判员失误触球的处理,没有写在规则里,写在《裁判员工作指导里》这一部分新规和老规是一样的。
原文为:(汉字部分录自台湾规则。)
③ If the referee touches a ball by mistake, the following applies.
     裁判失误触球之处理
a. If he/she touches a stationary ball, that ball is immediately
returned to the position it was in before it moved.
    触静止球时,立刻将球放回移动前的位子。
b. If he/she touches a ball while it is moving, it is regarded as a
valid move until it stops moving.
    触及移动球时,该球静止前为有效移动。
※ If a ball that looks as though it will be going to the outer field
is stopped in the inner field, that ball becomes an out-ball.
  欲出界之球,因触及而停止于界内时,处置为界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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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23: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10-15 14:23
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 ...

         1号球撞击3号,把3号球撞到很远的4、6、8号球附近,3号球未停,击球员就把3号球捡起,按规定,3号球放在触及的4、6、8号球附近,1号球拿出界,(当2号球界外或未过一门的时候,或2号球距3、4、6、8号球很远时),这种规定对红方有利还是白方有利?如果是对红方有利,那么这条规定就显然不合理了。
            一部规则的制订不可能面面俱到十全十美,以此案为例:假如一号球员故意犯规获利,那也付出惨重代价自球拿出界外,他完全可以把3球闪送到4,6,8,球附近1球跟进,不是很好吗?如果1号球员故意去拿快到4,6,8。球附近还在动态中的3球,决不能让1号球员获利。以妨碍比赛判罚是不错的选择。
         我以前是学法律的,如: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如果是女性强奸男性法律就没有规定了,咋办比照强奸罪的特征处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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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5 13: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规则的原意是对犯规方的重罚,主要是对击球员有意犯规制定的:1,己方球眼看出界,击球员有意挡在界内。只好把他球放在触球位置,自球拿出界外。2,友角度双杆时,怕故意犯规造双杆。实际,此规定意在重罚。
   但是,如果③球撞击⑤球,而④球是界外球,⑤球又在白群球附近,规则的规定就有问题(少点内容)。应加点处罚规定。否则,红方就用牺牲一球换来大利益。这是规则的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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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球场轻风老师的“这是规则的漏洞”看法。因为规则说:“触动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原位”,是无写任何条件的,更无写故意触及与无意触及之分,总之触及就一律要放回原处。这和篮球有意与无意犯规,都是一样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2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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