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学“主裁判员的权力” 前帖已述,2011规则24条:“主裁有权对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近日读28年前的87规则41條,“主裁职责“:有“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有权作出临时决定”的条文。 95规则23条“主裁判的权限”:也写有“对比赛规则中未有明列的一切问题有判决权”。(见香港95国际规则中译本)。 04规则24条“主裁的权力”:也写有“对比赛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决定”。 由此可知,门球规则几十年来这个规定没有变过。可以想象,门球规则怎么能把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都预见到呢?! 主裁自会参照有关联的已有条文,作出判一门得分或不得分、判二门得分或不得分、判击球员获两次续击权等等等等,运动员都必须服从主裁的决定。 现在的问题是:要承认连进一、二门,属于“规则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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