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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20: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A 于 2011-12-27 21:02 编辑

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2010-01-21 18:24:00 体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门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GATE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与门球运动相关的单位和热爱门球运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门球组织的惟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门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广门球运动,促进我国门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全民健身计划和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扩大和加强与国际门球组织的联系,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门球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门球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门球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门球运动,提高门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制定门球运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开展门球活动的方针政策,制定门球竞赛制度等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修改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门球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门球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门球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单位会员协助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裁判员、教练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六、指导和支持会员开展和参与门球活动。
  七、积极参加或承办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活动,发挥中国在国际门球组织中的作用,开展门球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家和地区门球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际组织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门球比赛和活动。
  九、制定门球项目专项科研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门球器材等专用产品进行技术指导、认定和审定,对门球组织(基地、中心、俱乐部)进行评估、审定。
  十、加强门球宣传工作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门球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行业先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中国门协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国门协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门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门球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门球协会的意愿;
  三、在门球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中国门球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的门球团体申请入会可直接向本团体提交书面申请;
  三、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申请入会,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球协会推荐,向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由执行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团体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举办的门球活动;
  三、优先承办本团体赛事权;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决议,积极宣传门球运动,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团体提供场地服务的义务;
  七、协助本团体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三章行为的,经执行委员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由会员推选。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品德端正、热爱门球运动、熟悉专业、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有精力参与门球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听取汇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委员会代表大会决定;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进行的评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部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财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 8 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团体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官方网站“网友论坛”管理(暂行)规定
2010-01-21 10:42:00 体总网
  中国门球协会官方网站“网友论坛”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门球协会2009年6月10日发布)
  凡在此论坛注册、发贴的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发布个人观点等行为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一、论坛禁止内容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宣扬色情、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的;攻击政府、政府工作人员的;包含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
  (二)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侮辱、诽谤他人的;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的;发表与社会普遍认定不雅、污秽、带有攻击性之用词的。
  (三)重复、粘贴与所在论坛主题无关的消息、言论、广告的;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发布和组织未经中国门球协会批准的门球活动信息和赛事活动,扰乱全国门球赛事秩序的。
  (五)禁止“恶意灌水”、“恶意刷屏”、“广告贴”等行为。
  二、关于用户名的管理
  (一)禁止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社会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和使用昵称。
  (二)禁止以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注册和使用昵称。
  (三)请勿注册和使用与其他网友相同、相仿的名字、昵称和使用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或带有各种奇形怪状符号的ID和昵称。
  三、关于版权问题
  (一)转贴文章,请注明原始出处和时间,自行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版权责任。
  (二)在本论坛上发表的文字或文章,中国门球协会有权转载或引用。
  (三)本论坛拥有管理页面和ID、昵称的一切权力,网友必须无条件服从版主管理,如对管理有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向论坛管理员或中国门球协会官方网反映。
  四、注册和登陆“网友论坛”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言论,本论坛有权删除。
  五、管理规定解释权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由中国门球协会授予华奥星空网。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
2007-07-19 00:3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门球运动的发展,规范中国门球协会俱乐部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在中国门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门协)注册的从事门球运动普及与提高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 中国门协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门球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门球俱乐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门球协会认可,并报中国门协批准后成为中国门协俱乐部会员。
  第五条 俱乐部的宗旨是:通过普及和提高门球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培育门球市场,促进门球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六条 俱乐部依其性质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俱乐部应制定本俱乐部章程。
  第二章 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俱乐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供训练、比赛使用的4块以上标准场地,场地为沙土地或草坪地。
  (二)比赛场地应具备容纳一定数量观众的观众席,并有为训练、比赛服务的辅助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
  (四)有承办一般全国门球会议、培训、比赛的能力。
  (五)有一定活动经费。
  (六)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中国门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提出各项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门协章程、执行中国门协决议。
  (二)按时交纳俱乐部注册费。
  (三)积极参加和宣传门球运动。
  (四)承担中国门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俱乐部比赛
  第十一条 中国门球协会创建全国门球俱乐部赛制。
  第十二条 俱乐部之间可举办有利于门球运动发展和技战术水平提高的对抗赛、邀请赛、擂台赛,但必须报中国门协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俱乐部比赛的赛制、竞赛规程及各项赛事制度由中国门协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暂不进行跨省(区、市)的人才交流。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门球协会、行业体协门球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门球协会、行业体协门球协会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体育总局加强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0-01-22 08:38:00 体总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门球国际交流管理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在国际间的普及发展,根据国际门球组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主管在我国内举办的国际门球比赛和组队出访工作,中国门球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际门球竞赛活动,应以加强我国同世界、亚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交流技艺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国际正式门球比赛有:世界门球锦标赛、亚洲门球锦标赛、国际门球邀请赛。
  第五条 中国门球协会鼓励和支持各地门球协会开展国际门球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各地门球协会提供出访和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机会,但此类活动应由中国门球协会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地政府机构的门球协会凡收到境外门球组织来函来电,提出交流意向后,必须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并由该协会签署意见后,再报中国门协核准。未经当地省级门协同意和中国门协批准,不得举办国际门球交流活动。任何基层门球协会不得直接与境外门球协会组织发生联系。
  第七条 因当地政府和境外有关城市和地区举办友好城市和地区的门球交流活动,在当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应及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八条 各地申请举办国际门球交流活动(包括承办世界门球锦标赛、亚洲门球锦标赛和国际门球邀请赛),申请手续和方法原则上参照申办全国门球比赛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国际交流计划于当年二月底以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参加门球出访活动,必须提前半年由当地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协统一组织安排。参加门球出访活动时,中国门协将根据出访地点、时间和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预算并及时函告申请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门球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对违犯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全国xx之城(乡、镇)命名办法》的通知
2010-01-22 10:36:00 体总网
  社体字[2007]642号
  关于《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近年来,随着社会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一些地区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某些项目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具有较大的影响和优势;一些地区挖掘弘扬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精髓,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丰富多彩,人民群众普遍参与,较好地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此,这些地区希望国家能够授予“全国××之城(乡、镇)”的荣誉称号。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鼓励、调动这些地区开展社会体育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深入开展,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荣誉称号的命名工作,特将《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室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严格命名标准、原则、程序等工作事项。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
  一、命名标准
  (一)文化历史悠久。拟命名地区开展的某项社会体育活动,须具有不同于其它地域的鲜明特点,深厚的文化底蕴,悠久的发展历史,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推动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政府重视支持群众体育工作,深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大力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社会体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地区党政领导班子有专门负责同志主抓社会体育工作,社会体育比赛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社会体育工作能够得到当地财政的有力支持。
  (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拟命名地区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重落实,具有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
  (四)活动广泛开展。拟命名地区至少承办过3次以上国家级比赛,年度组织的地区性比赛群众参与广泛,三分之一以上人口经常参与该项活动。
  (五)场地设施完善。拟命名地区具备完善的场地设施,场地数量符合当地人民群众开展该项活动的需要,场地设施能够免费或优惠向当地群众开放。
  (六)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拟命名地区具有开展该项运动的完备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体系,注重对各层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具有符合当地人口规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二、命名原则
  命名全国××之城(乡、镇)是一项弘扬传统体育文化、挖掘民间体育精髓、树立优秀社会体育活动典型的行为。各项目在命名中要坚持标准,突出特色,确保质量,防止过多过滥,原则上每省同类命名不超过2个单位,全国不得超过10个命名,并进行动态管理,每4年进行一次命名评选考评。
  三、命名程序
  (一)拟参加命名评选地区须征得当地政府及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参评申请递交中心。
  (二)各单项协会依据上述评选标准进行审核,提出拟命名单位建议案经中心研究。
  (三)中心办公会研究确定命名单位。
  四、检查评估
  (一)被命名单位每年需向各单项协会报送年度开展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二)各单项协会每2年对命名地区进行一次考察评估,对因工作开展不力,缺乏组织、计划、经费,赛事活动萎缩,不能有效推动项目普及和发展而达不到命名标准的,将收回命名。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2010-01-23 08:37: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门球竞赛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国门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球项目是在全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中国门球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全国的门球竞赛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内门球竞赛活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内容之一,以增进健康、陶冶情操、交流技艺、提高水平为主要目的。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或企业对门球竞赛的支持,通过比赛树立和宣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形象和企业产品,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企业效益。基层竞赛活动提倡小型、多样、就近、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正式门球比赛有:全国门球锦标赛、全国女子门球比赛、全国城市门球比赛、全国企业门球比赛、全国老年门球比赛、全国少儿门球比赛、全国乡镇门球比赛、全国社区门球比赛、全国门球大会、全国俱乐部门球比赛。
  第五条 举办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主办单位应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举办地的省级门球协会和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是承办单位,提供支持、赞助以及其它物质性援助的单位是协办单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六条 承办全国门球比赛,必须于上一年十二月底以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第七条 举办全国正式门球竞赛的书面申请必须具体写明举办地的竞赛场地情况和场地数量;当地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数量和计划配备;当地食宿接待条件的基本情况;当地解决交通、疏散问题的方案以及所需经费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等,中国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几日内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申办单位应积极协助考察工作。考察合格后,中国门协将与申办单位及所属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协商,并草拟“举办全国门球比赛协议书”,双方认可后依法签定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将按程序正式下发文件确定承办单位,进行比赛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冠企业名称和冠杯及获得广告权,应按协议要求向中国门协交纳冠名、冠杯以及广告转让费。
  第十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凡参加全国比赛运动队,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按时报名参赛。临时撤消报名者,须向中国门球协会交纳竞赛损失费5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地因特殊情况更改、推迟、或取消该次竞赛,应按照协议书要求,于赛前三个月函告中国门球协会并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每年举行下一年度全国门球竞赛的通报和招标会议,与有关单位协商承办全国门球比赛事宜。
  第十三条 不经中国门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画册、服装、帽子等物品及商业性活动中印制中国门协会徽。
  第十四条 凡举办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活动,及需要聘请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发起单位必须在举办日三个月之前,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的总结报告(含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文字总结等)报送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应及时将该竞赛活动情况,写出书面简报,报送中国门球协会。此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名称前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和未在中国门球协会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跨省、市的门球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竞赛计划于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全国门球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2010-01-23 08:37: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门球竞赛工作的管理,促进门球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国门球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球项目是在全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对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日常管理。中国门球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全国的门球竞赛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 组织国内门球竞赛活动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内容之一,以增进健康、陶冶情操、交流技艺、提高水平为主要目的。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或企业对门球竞赛的支持,通过比赛树立和宣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形象和企业产品,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企业效益。基层竞赛活动提倡小型、多样、就近、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正式门球比赛有:全国门球锦标赛、全国女子门球比赛、全国城市门球比赛、全国企业门球比赛、全国老年门球比赛、全国少儿门球比赛、全国乡镇门球比赛、全国社区门球比赛、全国门球大会、全国俱乐部门球比赛。
  第五条 举办全国门球竞赛活动,一般情况下,主办单位应是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举办地的省级门球协会和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门球协会是承办单位,提供支持、赞助以及其它物质性援助的单位是协办单位,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第六条 承办全国门球比赛,必须于上一年十二月底以前由当地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同意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审批。
  第七条 举办全国正式门球竞赛的书面申请必须具体写明举办地的竞赛场地情况和场地数量;当地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数量和计划配备;当地食宿接待条件的基本情况;当地解决交通、疏散问题的方案以及所需经费的筹措渠道和落实情况等,中国门协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几日内派人进行实地考察。申办单位应积极协助考察工作。考察合格后,中国门协将与申办单位及所属政府机构或门球协会协商,并草拟“举办全国门球比赛协议书”,双方认可后依法签定协议书。
  第八条 签订协议后,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门球协会将按程序正式下发文件确定承办单位,进行比赛工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如冠企业名称和冠杯及获得广告权,应按协议要求向中国门协交纳冠名、冠杯以及广告转让费。
  第十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凡参加全国比赛运动队,应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按时报名参赛。临时撤消报名者,须向中国门球协会交纳竞赛损失费5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地因特殊情况更改、推迟、或取消该次竞赛,应按照协议书要求,于赛前三个月函告中国门球协会并按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门球协会每年举行下一年度全国门球竞赛的通报和招标会议,与有关单位协商承办全国门球比赛事宜。
  第十三条 不经中国门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秩序册、成绩册、宣传画册、服装、帽子等物品及商业性活动中印制中国门协会徽。
  第十四条 凡举办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活动,及需要聘请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发起单位必须在举办日三个月之前,报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并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比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活动的总结报告(含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及文字总结等)报送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当地省级门球协会应及时将该竞赛活动情况,写出书面简报,报送中国门球协会。此类活动无论规模大小,名称前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第十五条 未经当地省级门球协会批准和未在中国门球协会备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跨省、市的门球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解放军门球协会应将年度竞赛计划于当年二月底前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责任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0-01-23 09:38:00 体总网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审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体育院校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后,可以审批各项目或部分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并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二月五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
  第二十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五条 体育竟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不含辅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采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竟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的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比赛开始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体育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各单项体育协会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本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合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发布的(81)体球字 238号文件《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2010-01-23 10:31:00 体总网
  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
  (体办字〔2002]248号2002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发挥体育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保证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德治国方略的确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印发,为发展先进文化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已经成为文化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体育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化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体育健儿在体育运动训练竞赛中所展示出来的"不畏艰险、不断进取、团结拼搏、敬业奉献、勇攀高峰"的优秀品质,已成为全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极大地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热情,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体育战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华体育精神和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体育所创造和体现的精神价值已经成为宝贵的社会财富。但是,近些年来,在体育道德方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体育道德失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体育的形象和声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遏制和解决,势必影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局。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但依靠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引导是重要手段之一。
  (三)加强体育道德建设是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客观要求。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迈向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民群众对体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北京举办友则8年奥运会,对体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面对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体育领域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我国体育事业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艰巨的任务。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完成时代赋予体育工作的使命,必须大力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这是一项关系体育事业兴衰成败的基础性工程。
  二、体育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体育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依据,突出体育行业道德建设这个重点,抓住赛场赛风、赛纪这个薄弱环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全面培育新的体育道德风尚,为开创新世纪体育工作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五)加强体育道德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体育工作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正面倡导,正面教育;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反对个人利益至上、金钱至上的错误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建设的原则,重点抓好体育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教育与管理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补充。
  三、体育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六)体育道德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总体要求。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结合体育行业的领域的特点,将祖国培养意识教育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具体规范渗透于体育道德之中,使体育道德的内容特色化、具体化,成为体育工作者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七)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为国争光、元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是我国体育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合奥林匹克精神、弘扬时代主题的结晶,蕴涵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基本内容,贯穿了为人民服务这条 主线,反映了体育道德建设的本质。在体育道德建设中,要唱响中华体育精神的主旋律,贯彻于体育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八)积极倡导体育职业道德规范。在体育职业道德建设中,体育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端正职业态度,提高职业技能,严格职业纪律,为建设体育行业优良作风发挥重要的作用。从业于竞技体育工作的人员,要严守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准则和道德要求。在运动员中要大力倡导献身体育、为国争光;勤学苦练、勇攀高峰;团结互助、顽强拼搏;尊重对手、尊重教练;严守规则、公平竞争;恪守礼仪、服从裁判;胜不骄傲、败不气馁等道德规范。在教练员中要大力倡导科学训练、勇于创新;严格要求、传技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道德规范。在裁判员中要大力倡导严肃认真、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公正准确;秉公执法、不彻私情等道德规范。体育管理者要以勤政廉洁为重点,体育科技工作者要以求实创新为重点,体育教育工作者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自觉履行具有本行业特点属性的职业道德规范。
  (九)突出解决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要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作为突破口。针对体育比赛中存在的使用违禁药物、裁判不公、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在加大教育力度的同时,要有的放矢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纯洁队伍,整肃风气,净化心灵,切实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纯洁性,牢固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
  (十)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社会体育道德氛围。社会体育道德建设应围绕追求文明生活,科学参与健身的主题,大力倡导科学健身、反对迷信;爱护设施、维护环境;文明礼貌、互相尊重;遵纪守法、维持秩序等道德规范。决不允许利用体育宣扬愚昧迷信,散步歪理邪说,进行各种伪科学、反科学的活动;决不允许打着体育竞赛的旗号进行赌博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要在体育观众中大力提倡遵守赛场纪律,维护赛场秩序;文明观赏赛事,理智对待输赢;讲究公共卫生,爱护赛场公物;尊重运动员、裁判员等体育赛场道德。各种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管理者,各体育社团、球迷组织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培养和提高体育观众的道德素质和法纪观念,教育引导他们恪守道德规范和赛场纪律,做文明观众。
  四、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十一)强基固本,加强思想教育。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教育是提高道德素质的基础。要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知识竞赛,设立荣誉台(室)、光荣榜等形式,坚持不懈地灌输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体育道德规范,提供健康文明的精神食粮。要紧紧抓住本单位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以事明理,激浊扬清。特别是要重视利用重大节日、重大比赛等时机,及时搞好思想道德作风教育。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纳入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中,制定体育道德教育教学计划,编写体育道德教材,开设专门课程。
  (十二)严格管理,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作用。加强体育道德建设,要坚持搞好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的有机结合,要把道德教育与严格管理、严格执法执纪、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凡体育道德坚持和倡导的行为,应当从体育法规制度上予以支持、鼓励和保证;凡是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要善于运用体育法规制度进行约束。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十三)依托载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重视社会宣传舆论工作,增强阵地意识,主动利用图书、报刊杂志、广播影视、互联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公益广告、标语口号、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正确评价、褒贬各种体育现象。要广泛宣传体育道德先进典型,形成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努力营造一个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可耻的舆论环境。
  (十四)注重实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是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和有效形式。在继续开展已有的"体育道德风尚奖"、"文明赛区"、"文明运动队"、"文明运动员"、"文明裁判员"等体育道德建设创建活动的同时,要不断拓宽创建活动的领域。运动队要积极创造条件,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运动员进行社会考察、访问,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使其体育道德素质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熏陶和升华。社会体育道德建设活动要与体育进社区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区县、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不断强化公民体育道德意识。
  (十五)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体育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体育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王程,需要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体育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抓住群众所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率先取得突破,从而使体育道德建设工作取信于民,确保体育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评选使用办法
2007-07-19 00:45:00

《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评选使用办法》
一、为规范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力求巩固、加强和保护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的特有权利。
二、本办法中指定企业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包括服装、器材、草皮等。服装包括运动服、裁判服、工作人员服装、运动背包、运动鞋、帽子、手套等;器材包括球、球槌、表、计时钟、号码簿等;草皮包括人工草皮和自然草等。
三、种类:唯一专用产品和专用产品。
唯一专用产品:期限不少于2年。
专用产品:每年指定1次。原则上专用产品数量如下:服装不超过3家;鞋不超过3家;球和球槌不超过9家;计时类不超过3家;人工草皮不超过3家;自然草皮不超过3家。如参加专用产品的名额存在空额,则采取招标办法引进企业或品牌,重新参加指定将按照招标办法受理。
四、参加指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主体: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
(二)技术监督:有国家相关行业部门出具的生产技术许可和质量认定的书面材料。
(三)资质因素:企业必须是有实力的企业,发展前景良好,有充足的资金支付指定费用。
(四)诚信:依法开展生产销售工作,参加指定的产品有3个月三包承诺。
五、专用产品享有的权利
(一)利用中国门球协会的网站、会刊等进行宣传,专用产品名单在中国门球协会主办赛事的秩序册上予以公布的权利。
(二)可以在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赛事上设展、宣传,享有同类产品的排他权。
(三)原则上各省市的比赛需优先使用协会指定专用产品的器材。
(四)同等条件下,协会优先购买指定专用产品用于开展各种推广普及工作。
六、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尽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称号使用费。
(二)为门球运动在全国的发展做出贡献,支持协会开展各种门球推广普及工作。各使用专用产品的企业在全国各个行政区域里享有平等的竞争权。
七、专用产品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中国门球协会于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度专用产品的数量;
     (二)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门球协会申报,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书、生产许可和产品认证证明),签署相关协议,并交纳称号使用费。
    八、取消“专用产品”称号:

(一)未能按规定向中国门球协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使用费用。
(二)企业或授权其代理商在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赛事上销售产品。
(三)被取消法人资格的、当年技术或质量未能通过相关部门认证的、未按照诚信要求提供产品售后服务投诉较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有不正当竞争或市场垄断行为的企业。
(五)企业要求取消指定。
    九、公布
中国门球协会将在每年2月28日前公布当年参加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品牌以及不再使用“中国门球协会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
十、监督
中国门球协会负责各使用专用产品称号企业的监督工作,各会员单位有权向中国门球协会反映情况,各获得专用产品称号的企业、品牌相互监督。对于违规行为,书面报中国门球协会处理。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门球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
2007-07-19 00:36:00
  一、技术等级要求
  各级教练员必须热爱门球事业,热心教练员工作,努力钻研门球竞赛规则和技战术,熟悉和掌握门球运动的特点。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指挥能力。身体健康、视力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一)国家级教练员
  1、从事门球教练工作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较高的门球理论水平,很强的组织和指挥能力。能够承担具备全国前八名水平门球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2、理论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
  3、具有参加中国门球协会举办的全国门球教练员培训班资历。对门球运动的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科研成果(在门球之苑杂志发表文章二篇以上)。
  4、能承担培训全国教练员的讲课任务。
  5、掌握一门外语(门球术语及简单会话)。
  6、所训练和指挥的队在世界重大比赛(世界门球锦标赛、亚洲门球锦标赛、重大洲际门球邀请赛40队以上)上曾获得前16名或在有中国门球协会举办的全国重大比赛上曾获得前八名。
  (二)国家一级教练员
  1、从事门球教练工作6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承担优秀门球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掌握门球运动的发展状况、先进技战术训练方法。
  2、理论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
  3、积极从事门球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在省级以上门球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4、能承担培训全省门球教练员的讲课任务。
  5、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6、所训练和指挥的队在有中国门球协会举行的全国重大比赛上曾获得9-16名或在有省、市门球协会举办的省级正式门球比赛上曾获得前三名。
  (三)国家二级教练员
  1、从事门球教练工作4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基层门球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能够制订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掌握门球技战术和训练方法。
  2、理论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
  3、能承担培训地、市级门球教练员的讲课任务。
  4、所训练和指挥的队在有省、市门球协会举办的省市级正式门球比赛上曾获得4-8名。在地、市级门球比赛中,曾获得前三名。
  (四)国家三级教练员
  1、从事门球教练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和比赛指挥能力,初步掌握门球训练方法,制订和实施训练计划,积累技术资料。
  2、理论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
  3、所训练和指挥的队在有省、市门球协会举办的省、市级正式门球比赛上曾获得9-16名。在地、市级门球比赛中,获得5-8名。
  二、培训及考试内容
  (一)培训:
  由中国门球协会及省、市门球协会对申请不同级别的教练员分别进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理论内容:门球理论、技术、战术、规则、裁判法、训练、比赛等。
  2、基本技术测验。
  3、临场指挥。
  4、教练员资历审查。
  三、审定权限和有关说明
  (一)申报门球技术等级的教练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根据资历、比赛名次,按规定程序申请、推荐。
  (二)国家级教练员由中国门球协会组织考核、审批。
  (三)国家一级教练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系统门球协会组织考核、审批。
  (四)国家二级教练员和国家三级教练员由地(市)县门球协会分别组织考核、审批。
  (五)各级门球协会要严格参照等级条件进行审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不同级别的教练员考核。
  (六)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教练员,批准机关发给由中国门球协会统一制作的证书、胸徽。
  (七)凡未成立门球协会的单位没有推荐和审批权。
  (八)本制度由中国门球协会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中国门球协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门球协会门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2007-07-19 00:36:00
  为加强门球裁判员队伍的管理,适应国际、国内门球竞赛工作的需要,保证各类门球竞赛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体育法》和 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门球裁判员等级制度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门球裁判员是门球竞赛活动的执法者。要严格遵循认真、严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门球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比赛的裁判工作,不断提高裁判员执裁水平和裁判综合能力。
  第二条 门球裁判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员守则》。爱岗敬业,体现良好的裁判职业道德。
  第三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中国门球协会统一管理;一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省级(直辖市)门球协会统一管理;二、三级裁判员,其业务工作归地、市、以及县级门球协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门球协会按照世界门球联合会的规定和要求,推荐上报世界门球联合会进行审批。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晋级考试,由各级门球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报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门球裁判员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裁判工作的关系,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要勤奋工作,奋发有为,争取本单位领导对裁判工作的支持。
  第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门球裁判员注册登记制度(60岁以上裁判员自愿进行注册登记),每年三月底以前,向中国门球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并缴纳注册费,注册登记后,方可参加当年度中国门协主办的国际、国内门球比赛。无特殊情况,2年不向中国门球协会注册登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国家级裁判员资格。一级及一级以下裁判员按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门球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参加跨省、市的门球邀请赛,必须赛前报中国门球协会,经中国门球协会同意后,方可参加裁判工作。
  第八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参加一次以上全国性门球大赛和不定期的参加全国门球裁判员培训班,不断提高裁判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当地门球协会,做好一级以下门球裁判员的培训和各类门球竞赛工作并积极经常参加基层门球竞赛临场裁判工作,帮助解决基层门球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参加国际、全国及省、地、县级的门球比赛,须携带等级裁判员证书、佩带等级裁判员胸徽,并按规定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55岁以下国家级裁判员实行A、B级制。每三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成绩、裁判员资历、全国门球比赛主副裁判员执裁场次、裁判员的综合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定。确定裁判员该阶段(三年)的等级。
  第十二条 国家A级裁判员,有优先参加国际、国内大型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权利,有担任全国门球比赛正、副裁判长和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B级裁判员,有优先参加国际、全国门球比赛裁判工作的权利,有担任全国门球比赛裁判组组长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国际、国内门球比赛的裁判工作,须于赛前20天向中国门球协会请假。否则,按自动放弃论,两次放弃,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第十五条 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的管理,由各级门球协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成立中国门球协会下属委员会的通知
2010-01-21 10:41:00 体总网
  社体运协字〔2010〕4号
  中国门球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门球协会组织建设的需要,发挥中国门球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关人员的作用,经中国门球协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现将中国门球协会下属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裁判委员会
  主 任:关 键(上海)。
  副主任:周 正(河北)、王 强(江苏)。
  委 员:方丙银(河南)、刘林箭(浙江)、俞晓琳(重庆)、姚 兰(陕西)。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
  主 任:刘脉之(北京体育大学)。
  副主任:王鲁西(天津)、李运龙(广东)。
  委 员:焦兰贵(河北)、刘长春(陕西)、姜国成(重庆)、徐卫国(石化体协)。
  顾 问:张玉生(北京)、郝长水(北京体育大学)。
  三、宣传和市场推广委员会
  主 任:曹 彧(中国体育报)。
  副主任:陈小刚(石油体协)、齐 欣(《门球之苑》杂志)。
  委 员:于红立(华奥星空)、王飞虎(北京泰奥)、马金凤(哈尔滨长寿)、陈福忠(宁波金健)、董玉平(深圳中体)。
  中国门球协会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门球协会 成立 机构 通知
  抄送:中国门球协会执委,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中国门球协会官方网站,《门球之苑》杂志社,中国门球协会指定“专用产品”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21: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8 0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狂人A 于 2011-12-28 09:4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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