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门球比赛裁判人员选派管理办法
2015-07-03 16:36:00 中国门球协会
第一条 为使全国各级门球比赛裁判人员选派工作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项赛事活动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性门球比赛和其他需由中国门球协会选派裁判人员的门球比赛。各级地方门球赛事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裁判人员为仲裁人员和裁判长(含副裁判长)以及裁判员。
第二章 裁判人员的选派权限
第四条 由中国门球协会选派裁判人员的比赛主要有:
(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门球项目比赛;
(二)中国门球协会主办的所有门球比赛;
(三)中国门球协会承办的国际门球比赛。
第五条 各级地方门球比赛需中国门球协会委派裁判人员,应在比赛50天前报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在获得中国门球协会同意后协商委派。
第三章 裁判人员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裁判人员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对拟选调的裁判人员在中国门球协会官
方网站进行赛前公示。
(二)择优原则:根据赛事规模及重要程度,优先选派等
级高、业务强、口碑好,并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水平的裁判人员。
(三)回避原则:若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的裁判人员提出异议或要求回避,则取消选派。
(四)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人员,以减少赛事的经费开支。
(五)均衡原则:选派裁判人员采用新老结合的方法,在保证竞赛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年轻裁判、边远地区裁判的选派数量,缩短选派周期,扩大选派面。
第七条 裁判人员选派的条件及程序
(一)选派仲裁员的条件:门球界资深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工作能力的门球界资深人员;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工作流程,能妥善处理与仲裁有关的诉求,担任过全国性、国际性比赛仲裁员或裁判长经历的人员。
(二)选派裁判长的条件: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其裁判理论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较好地指导裁判员完成各自的裁判工作任务,并具有3次以上担任过全国性或国际性门球比赛副裁判长或裁判组长经历的人员。
(三)选调裁判员的条件: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参加过全国门球裁判员新规则培训班的人员。
第八条 选派裁判员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网上报名平台,由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事先发布赛事通知和选调信息,由符合条件的裁判员自主在网上报名。
(二)中国门球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选调原则和赛事要求提出拟选人员名单,报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
(三)经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报中国门球协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领导审批。
(四)经上级批准后,由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在中国门球协会官网上公布选调函。
第九条 已经选调的裁判人员因故如不能参加工作,请假由中国门球协会秘书处决定更换。
第四章 选派裁判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选派裁判人员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竞赛规程、规则,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遵守赛事组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报到,认真参加赛前的学习和培训。
(三)服从分配、顾全大局,执裁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四)严禁参加大会以外的任何宴请。
第十一条裁判员队伍管理
(一)认真做好赛前培训工作。裁判长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以及安排裁判员的分工。赛前由仲裁主任或裁判长进行工作动员。
(二)裁判工作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应对裁判工作给予清晰说明,中国门球协会和仲裁员对裁判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三)选派裁判人员的违纪处分和处罚
1.警告:不遵守赛区纪律,行为散漫,有损裁判员形象,或在临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2.取消裁判执裁资格:无故不按时报到,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3.取消裁判执裁资格5年:在临场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或在比赛中执裁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在临场执裁中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或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导致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5.被处以1至4项处分者,可并处扣除裁判工作酬金、取消晋升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6.对裁判员的警告处罚由裁判长作出;取消裁判执裁资格、扣除裁判工作酬金处罚,由裁判长报赛区仲裁委员会、组委会批准后作出,并由赛区组委会报中国门球协会备案;取消裁判执裁资格5年、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取消晋升资格、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处罚,由赛区组委会报中国门球协会,由中国门球协会发出通报。
第十二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仲裁员、裁判长或由中国门球协会单独组成的专家组,
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裁判组、组委会反馈和协助处理。
(二)比赛结束后,由仲裁员、裁判长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三)中国门球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队对临
场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四)建立“裁判员退出机制”。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已经不能发挥裁判作用、不再从事裁判员工作、或不参与注册的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中国门球协会不再选调。
第十三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国门球协会应当建立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和执裁场次的记录;
(三)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四条 协会裁判委员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各方对裁判员所做出的评价,对仲裁员、裁判长、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列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作为今后评优和选派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门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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