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5-6-14 07:26 编辑
前段时间在网上,对碰到有效移动球如何处理争议很大,多人发表自己不同意见。按则规规定是:“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本人认为;这是很正确的,为什么?
一:移动着的球,它的走向是不能确定下来的,或许岀界,或许不出界。或许打中球,或许打不中。或许可过门,或许不能过门等等,是一个不定型的球。
二: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或被裁判员无意碰着,或被任何外来东西碰着,它的走向也是不能确定下来的。例如,移动中的球本来出界,可变成不出界,不出界可变成出界,打不中可变成打中,打中可变成打不中,不能过门可变成过门,可过门变成不能过门等等,所以用“碰到那里算那里”就平等、合理。
三:有人认为:用球速、视觉,估计,等等来判定,这就会产生更大的争论,他认为本可出界、过门、撞中,裁判则认为不可出界、不可过门、不可撞中,这就争议大了,不可取。
四:有人认为要“公道”和“人性化”,采用重打一次,这也不合理,也不可取的。比如在很近距离内击球员擦球,擦空不中,球直奔某角,将出界时被无效球或无效物体碰上,要重打就不合理。也例如在很近门前击球员过门,失误过不了门,球在门后的地方被无效东西碰上,如采用重打就不合理了。
五:规则上也没用“重打”、“估计”、“人性化”来规定,也不能用这些词写进规则的,如写进去,争议会更大,矛盾会更多。所以用“碰到那里算里”较为公平合理。
以上都是种“意外”的东西,对“意外”的东西只能是这样来处理。对于是故意的行为,例如有意用场外物体撞击移动球,故意走进场内阻止球的运行,裁判员故意碰球等行为,则就要用“故意”破坏行为另处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