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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号与超时犯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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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3: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5-4-17 14:15 编辑

                              呼 号 与 超 时 犯 规 探 究


      近来由于我腿脚不便,有较多时间浏览阅读网友们分歧大、却又十分关心裁判员呼号时机把握与超时犯规判罚有关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我感觉时而清晰、时而模糊,内心观点出现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也经常出现自己说服不了自己的现象。
      对于此我利用现在有较多时间与精力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反复学习研究了门球竞赛规则。
      现在反而出现了反差极大的问题,几乎推翻了我原有的一些认识与观点。      现在我反而赞同的哥:6、8号球界外,呼叫6号球起杆时还有15秒,6号击球员用时9秒起杆,从三角界外击打到一角出界,用时8秒,裁判员应该做出判断与宣布。
      这样7号球就起不了杆。
      相反6号击球员用时9秒起杆,从三角、界外击打到一角,用时7秒球却停下了。裁判员完全可以在判断出6号球在: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自认为恰当无误时呼号,7号球完全有可能依据裁判员的水平与经验,会获得最后一次击球、获胜的机会。
      下面是我学习、研究以后的一些新认识。
      一、呼号。

      现今在门球场上,在有关刊物、论坛上,都有一些比较时髦的说法,我本人也曾经支持、赞同过。
      最突出的是:及时呼号、提前呼号、及时与立即呼号。
      翻遍门球竞赛规则:始终找不到“及时呼号”、“提前呼号”的任何理论依据。这两种观点都是人们在实践中:感觉、自由发挥出来的一种认识。
      门球竞赛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见书中第39页: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二、(二)主裁判员职责
      3、呼号。
      说明:这里无任何多余文章。
      裁判员呼号时间:应该掌握在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
      击球权结束,门球竞赛规则又是这样规定的“
      见书中第18页: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一、(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说明:裁判员对于击球员每一次击球行为,还必须做出以下一些准确判断。
      见书中第39页: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二、(三)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柱。
      5、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6、判断并宣布犯规。
      说明:有以上4、5、6三种情况,裁判员不做判断、或者是做出错误判断就呼号,应该是违反门球竞赛规则的行为。
      即使动机是好的、这种行为也不能够支持、鼓励与提倡。更不能美其名曰:是及时呼号、是值得鼓励的提前呼号。
      4、5、6三条在执行过程中,第4点、一般执行没有问题。
      特别是第5、6两点,针对界外球进场,往往由于掺杂着有意拖时不良动机与行为的影响,对于关键时刻合理、合法的用时行为,也遭到排斥、反对与唾骂。因此执行分歧最大。
      前几天我还发表过:界外球一经击打进场,该击球员击球权就已经结束,裁判员就应该及时呼号的错误论调。在此慎重的承认错误、收回此观点。
      即使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击球员的击球权没有了,但是击球员造成的后果尚不知晓,裁判员应该正确判断与宣布。球出界了、犯规了,裁判员没有不做出判断与宣布犯规处罚的理由。
      至于击球员击打界外球、有意撞击界内球的行为,是受门球竞赛规则保护的。
      请见门球竞赛规则书中第19页: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说明:击球员合理合法的犯规行为绝不可耻。关键时刻、这也是一种用得上的战术!正如合理合法的运用时间战术一样,这都是门球技战术中的一门必学的学问。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
      总结:
      必须明确:上一位击球员不管击打界内球还是凡是界外球,凡是有4、有效的撞击球、过门及撞柱的行为,裁判员不做判断、不宣布,就急于呼叫下一号的行为,是错误行为。有5、有球出界的状况,裁判员不做判断、不宣布,就呼叫下一号的行为,也是错误行为。有6、有犯规行为,裁判员不做判断、不宣布,就呼叫下一号的行为,更是错误行为。
      至于现在大家习惯、可以理解的“可以提前呼号”:是指击打界内球包括界外球,在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无撞柱、犯规时,裁判员可以在球没有完全停稳时,就呼号。——这应该是允许的。
      至于大家习惯性常说的“及时呼号”中的及时两字、也无统一的尺度。在允许可以呼号的尺度范围内,它会因裁判员执裁水平、执裁经验、执才个性等有关。呼号“及时”的快慢节奏掌握尺度会有所差异。只要每一位裁判员呼号前后节奏保持一致,都应该无可厚非。
      二、逾时犯规。
      逾时犯规与门球运动击球、闪击速度规定有关。
      见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弟弟8页  第六章比赛通则  第九条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在门球比赛中,在正常的比赛阶段,逾时犯规并不多见。偶尔出在闪击时,由于裁判员指令不果断,击球员由于改变闪击方向后,动作迟缓,有被判罚“超时犯规”现象。虽有不服气现象出现,矛盾并不大,一般不会掀起大浪。
      随着人们不断学习、研究门球竞赛规则的深入,积极运用规则以及企图钻规则空子现象也日趋发展。
      超时犯规问题于是便成为积极运用规则与企图钻规则空子的分水岭。
      在危急关头、适时的运用时间战术取胜,这是在无奈的条件下,善于学习、运用规则的成果。
      在关键时刻、一味的依赖于拖延时间,不畏冒被判“超时犯规”的危险,企图挽救频临失败的命运。即使侥幸裁判员不判、获胜,这种胜利赢得也极不光彩。
      超时犯规行为一旦被裁判员逮个正着,无理还不歇息、胡搅蛮缠、有点不成体统。
      出现这种局面,真是裁判员“超时犯规”判错了吗?非也!
      看看判“超时犯规”的时间、场面、与地点,再看看有些教练员的指令、暗示,以及击球员的动作、动机与心态,都完全具备“超时犯规”的作案条件。
      裁判员判了为什么会引来这么大的阻力与风波?
      门球竞赛规则中有明确条款规定:
     (见书中第18页)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二、超时   
      一节内容中最后的特别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照理裁判员一般绝不会在你:没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状态下,去判你超时犯规。如果这样判了,裁判员此举一定会引起现场公愤。
      既然你已经超出了合理用时的界限,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裁判员判了,你又有什么好不服气的。
      一般裁判员绝不会无缘无故的判“超时犯规”。超时犯规的判罚,毕竟是一件及其重要、而又十分敏感的一个问题。这里面的关系,裁判员们不是不知道。
      中国由于门球运动发展阶段上的问题,基层国内裁判员有关素质上欠缺与不足,为了适应中国门球的国情,避免引发更大的矛盾与纠纷,中国门协在“超时犯规”问题上未采取强硬的坚持判的原则,而采取了:裁判员在判定击球超时时,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这样变化:“超时犯规”彻底被杜绝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越演越烈;与裁判员同时叫“10秒”击球的高超现象,变成了人人会用的家常便饭。
      现在的做法,裁判员不是“超时犯规”判罚的法官,而是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人的同伙、支持者、保护伞。
      原来只有胆大的,才会涉足“超时犯规”的领地;胆小的,都会老老实实地、在不到10秒之前就会主动击球。
      现在只要一到关键时刻,在教练员与裁判员的共同指导下,人人都会变成运用规则、合理使用时间战术的高手。
      执行规则人人平等。执行现在的“超时犯规”规则,不出现问题、不引发矛盾、没有这方面的纠纷,可能是目前大家最容易接受、比较实惠的一种做法。
      三、尚有一些疑惑之事。
      击球员击球后有犯规行为,裁判员宣判犯规后,处理现场与呼号应该如何对待?
      按照现在业已形成的惯例:一定是先呼号,后处理现场。
      理由是:人们常笼统说的一句有根有据的话,那就是“有利无利”原则,也就是不让犯规方获利的原则。
      近来我仔细翻看门球竞赛规则多遍,“有利无利”原则精神,并非这样。
      见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17页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三、犯规上场
      一节内容的最后说明: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即“有利无利”原则是在特定章节中出现。非是通用原则。
      1、如果裁判员宣判犯规后,不处理现场,就可以先呼叫下一号,那么裁判员、与击球员的用时如何计算?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这是规则的规定。
      击球员的击球时间,又是从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开始计算,这也是规则的规定。
      此时上一位击球员犯规现场还未处理好,击球员不具备击球条件,必须等裁判员处理好。处理好后,击球员击球在呼号后到具备条件击球时,肯定超过10秒。(此时已包括裁判员用时)如何是好?
      如果按照裁判员处理好后,再呼一次号、计算10秒。这样做倒是可以,但是没有任何规则条款作为依据,有利无利原则没有指明在该处也可适用。这样做能行吗?
      遇到问题、处理起来最好能够找到依据、找到根据。
      2、裁判员宣判犯规、处理好现场后,再呼号。
      在裁判员处理犯规现场过程中,终点锣声敲响。好像能上场击球、获胜的一方,失去获胜机会,这能算合情、合理吗?
      如果“有利无利”原则、“不使犯规方获利”原则,能够包容在门球竞赛规则全文中,以上问题处理起来,会通畅、易懂、容易得多。
      以上认识、可能还有不足、错误之处,还需要不断推敲。


      

点评

看了几遍,结论是什么还不大清楚,难置评。  发表于 2015-4-17 15:17
发表于 2015-4-17 14: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收藏了。{: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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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9: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总结及描述的很详细,也容易看懂,这里我有一个地方与你商榷。关于及时呼(1)如果是界内球必须球静止后再进行呼号。(2)如果是界外球,击球员击球后,裁判员即可呼号;因为界外球入场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A正常进场(就近压线,或远距离进场);B入场球碰到界内球犯规,入场球就近拿出界外;C入场球碰到场内多个球,入场球就近拿出界外,被撞击的界内球还需要恢复原位,下一位击球员才能进行击球;(如果出现后两种情况都要废掉一些时间。我也经历了一次这种情况,那是在2012年霸州中冠赛上出现的,当时比赛也是快要结束了,入场球为了拖延时间,在8秒后击球,用大力击打界内球,当时的主裁是这样处理的,入场球碰到多个界内球后,主裁当即停止走表,场内球恢复原位后,在走表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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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9: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子 发表于 2015-4-17 19:25
拜读了,总结及描述的很详细,也容易看懂,这里我有一个地方与你商榷。关于及时呼(1)如果是界内球必须球静 ...

同意暂停(即停表),待裁判处理完再开表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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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8 1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子 发表于 2015-4-17 19:25
拜读了,总结及描述的很详细,也容易看懂,这里我有一个地方与你商榷。关于及时呼(1)如果是界内球必须球静 ...

清子您好!      您说的界外球在临近比赛时间到时,进场有意或无意撞击到场内球,如何处理好?这的确是一个极其敏感、重要的问题。

      裁判员正确处理:只能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找依据。
      您上面所说的:裁判员停表、处理;处理后再开表的做法是否合理?
      下面让我们在门球竞赛规则中寻找答案与依据。
      1、门球竞赛规则规定:什么时候裁判员可以暂停比赛?
      见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36页  第二十条  暂停
      暂停:是指主裁判员要求暂时停止比赛。
      既然主裁判员有权行使“暂停”比赛权,那么主裁判员又应该如何行使好这个职权呢?
      2、暂停比赛:即不能保证比赛正常进行时、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办法。
      3、在正常比赛过程中,主裁判员绝不能滥用“暂停”比赛权。
      下面就让我们仔细的来分析一下该案例。
      ⑴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碰撞到场内球。该行为不管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首先应该判断一下该行为是个什么性质的行为?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处理。
      处理这些问题,只能从门球竞赛规则中找相关依据。
      请看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19页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 一、有效比赛行为: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解说:①既然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碰撞场内球的行为是有效比赛行为,那么主裁判员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暂停”比赛的任何依据与必要。
               ②在比赛关键时刻,界外球进场撞击到场内球,主裁判员可以“暂停”比赛去处理。其他时间段、按照此理主裁判员都应该停表才对、才公正。
               ③至于界外球进场许多远距离碰撞,是无意还是故意,是很难严格区分的。这么远距离即使故意碰撞,那也是一种本事,主裁判员切不可小题大做,倒向、同情、偏袒另一方。
               ④门球运动开展至今,国内外还没有发现过界外球进场、碰撞到场内球,主裁判员宣布停表、“暂停”比赛处理的案例,该案例应该是“首创”。
      4、如何正确认识在比赛过程中一些无意与故意行为?
      在任何运动比赛活动中,不利于比赛的任何言行与行为,规则一定会为维护比赛的顺利进行,做出相关的明确规定。这些就是运动员和裁判员共同遵守、执行、判罚的依据与准则。
      足球场上有犯规与恶意犯规之分,造成的结果不同,处罚当然会截然不同。篮球场上的犯规,有投篮与非投篮之区别,处理起来视情节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完全相同。
      门球场上界外球进场,是击球员有效的比赛行为。进场不碰球有效;碰到球犯规;犯规的比赛行为也是击球员的有效比赛行为。
      规则中仅规定:界外球进场碰到球犯规。犯规后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而自球被拿到界外。裁判员处理球所占用的时间,属于裁判用时,裁判用时算在该场比赛时间内。
      规则中绝没有:界外球进场碰到球、主裁判可以暂停比赛、去处理球的任何条款与规定。
      5、暂停:应该是主裁判员认为在比赛不能正常进行时,只有花费一定时间去处理,才能使比赛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主裁判员才能使用:暂停比赛的程序。
      因此我认为主裁判员即使在界外球进场有意撞击到球时,采用停表“暂停比赛”去处理球的做法,是不妥、甚至是错误的做法。
      不一定准确,仅供探讨、商榷。
      

点评

我说的这些也只是个人的观点,仅供我们探讨商榷。关于我举的那个案例,不是我杜撰的,事实确有此事,当时主裁这样判罚后,双方也都没有异议,比赛很顺利的完成。(我举着个案例主要是说明对那些进场恶意犯规拖延比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4-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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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6: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问题真是下了功夫!钦佩!
      虽然我和楼主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导致这种观点的理由有点不同。
楼主说:
         翻遍门球竞赛规则:始终找不到“及时呼号”、“提前呼号”的任何理论依据。这两种观点都是人们在实践中:感觉、自由发挥出来的一种认识
         这是不对的,的确门球竞赛规则没有“及时呼号” 或 “提前呼号”的条文。但是也不是自由发挥出来的一种认识, 因为裁判法里(19页)明确要求裁判员要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裁判法在对裁判员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就是要及时,不要拖拉。及时是什么时候?当然是指事件发生后越快越好的宣判,越快越好的处理,越快越好呼号。宣判和处理不可能提前,没有争议,应该呼号的时刻规则另有明确的即“无出界,无撞击,无过门”,那么这“三无” 是球还在运动中,靠裁判员的判断做出,还是球停下,“三无”成为事实才可以做出?我以为 裁判员永远不应该按“判断” 判决,永远是要按事实来判决。裁判的职责是观察,发现事实,立即宣判。不是,也 不需要按“判断”,按“估计” 事实会出现就宣判。所以呼号就是要等球停下,“三无”成为明确无误的事实,才可以宣判。
          规则里对呼号的时机虽没有直接写明,但是也是有规则的条文可参考的。这就是击球员的闪击权的获得时机和续击权的获得时机,两者和呼号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有人获得新击球权。都是10秒内要有所动作的。而那两个时机的开始点都明确规定是在全场球停后才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要给予裁判员可以在球停前按判断呼下一号,那就要在规则里明白的写明才对。
          所以,我的认为此处规则的表达是明确的,没有问题,当然将来修规再进一步明确也是好的。
         还有就是如果可以在球停前呼号,那么规则一定要写明,也会写明:
1,后来发生撞击怎么办?
2,球还在滚动,新自球撞上老自球怎么办?
3,新击球员击球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球还在运动局面没有稳定能开始吗?
         这一系列问题规则没有说怎么办,证明这些问题是根本不应该存在!这是球停才能呼号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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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18 18: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4-18 16:50
楼主对问题真是下了功夫!钦佩!
      虽然我和楼主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导致这种观点的理由有点不同。
...

谢谢指出、说得有理。学规则、还要加强裁判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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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9: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再来讨论楼主的第二问题。呼号,处理现场,的时间安排问题。

我的观点是:
任何时候击球员的击球都要要保证在两个裁判的监视下进行。
    因为设两个裁判不是为了多一个处理界外球的人,而是有两位裁判的监视使判罚更准确,有不同意见时好商量。
    所以如果有一位裁判要处理界外球这另一位裁判一定要指令“稍等”,这是规则赋予裁判的权力。会耽误打球的时间,对不起,这是规则的规定。如果认为不对,则请问设“稍等”指令何用?
也有人用算时间的办法算出几秒几秒,,本来可以获胜被裁判搞砸了。那么,请问,规定了裁判要看表裁判吗?规则那里有规定裁判平时和结束时要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肯定的说,裁判是不看表的,裁判只管观察场上发生什么,做宣判直到时间到的钟声响起。
   由于裁判裁判员用时包含在30分钟内,造成裁判员的快慢,会影响比赛的进程,甚至胜负,这是事实。这是门球规则和所有其他运动队规则最显著的不同点。他使得裁判无论动作快或慢,都有一方高兴,一方不高兴。这是最容易引起批评裁判的地方,也是裁判不能自证清白的地方。
  现规则就是这样规定,球停,处理界外球,呼号!
这种规定使得比赛临结束,成为三方的争夺战,同时出现以消极取胜的“时间战术”。允许消极取胜也是门球规则的大弊病。而防止出现这种现象的办法是竟是如此简单,就是打轮次,裁判的快慢不一致的压力没有了,时间战术失去意义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打轮次可以保留10秒,那是另一个问题,请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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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2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5-4-18 11:22
清子您好!      您说的界外球在临近比赛时间到时,进场有意或无意撞击到场内球,如何处理好?这的确是一 ...

我说的这些也只是个人的观点,仅供我们探讨商榷。关于我举的那个案例,不是我杜撰的,事实确有此事,当时主裁这样判罚后,双方也都没有异议,比赛很顺利的完成。(我举着个案例主要是说明对那些进场恶意犯规拖延比赛时间的,这样如果不判罚可能会助长赛场上的一些不良习气,对对方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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