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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5-4-17 14:15 编辑
呼 号 与 超 时 犯 规 探 究
近来由于我腿脚不便,有较多时间浏览阅读网友们分歧大、却又十分关心裁判员呼号时机把握与超时犯规判罚有关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我感觉时而清晰、时而模糊,内心观点出现互相矛盾、互相排斥,也经常出现自己说服不了自己的现象。
对于此我利用现在有较多时间与精力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反复学习研究了门球竞赛规则。
现在反而出现了反差极大的问题,几乎推翻了我原有的一些认识与观点。 现在我反而赞同的哥:6、8号球界外,呼叫6号球起杆时还有15秒,6号击球员用时9秒起杆,从三角界外击打到一角出界,用时8秒,裁判员应该做出判断与宣布。
这样7号球就起不了杆。
相反6号击球员用时9秒起杆,从三角、界外击打到一角,用时7秒球却停下了。裁判员完全可以在判断出6号球在: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自认为恰当无误时呼号,7号球完全有可能依据裁判员的水平与经验,会获得最后一次击球、获胜的机会。
下面是我学习、研究以后的一些新认识。
一、呼号。
现今在门球场上,在有关刊物、论坛上,都有一些比较时髦的说法,我本人也曾经支持、赞同过。
最突出的是:及时呼号、提前呼号、及时与立即呼号。
翻遍门球竞赛规则:始终找不到“及时呼号”、“提前呼号”的任何理论依据。这两种观点都是人们在实践中:感觉、自由发挥出来的一种认识。
门球竞赛规则是这样规定的:
见书中第39页: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二、(二)主裁判员职责
3、呼号。
说明:这里无任何多余文章。
裁判员呼号时间:应该掌握在上一位击球员击球权结束。
击球权结束,门球竞赛规则又是这样规定的“
见书中第18页: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一、(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说明:裁判员对于击球员每一次击球行为,还必须做出以下一些准确判断。
见书中第39页: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二、(三)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柱。
5、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6、判断并宣布犯规。
说明:有以上4、5、6三种情况,裁判员不做判断、或者是做出错误判断就呼号,应该是违反门球竞赛规则的行为。
即使动机是好的、这种行为也不能够支持、鼓励与提倡。更不能美其名曰:是及时呼号、是值得鼓励的提前呼号。
4、5、6三条在执行过程中,第4点、一般执行没有问题。
特别是第5、6两点,针对界外球进场,往往由于掺杂着有意拖时不良动机与行为的影响,对于关键时刻合理、合法的用时行为,也遭到排斥、反对与唾骂。因此执行分歧最大。
前几天我还发表过:界外球一经击打进场,该击球员击球权就已经结束,裁判员就应该及时呼号的错误论调。在此慎重的承认错误、收回此观点。
即使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场,击球员的击球权没有了,但是击球员造成的后果尚不知晓,裁判员应该正确判断与宣布。球出界了、犯规了,裁判员没有不做出判断与宣布犯规处罚的理由。
至于击球员击打界外球、有意撞击界内球的行为,是受门球竞赛规则保护的。
请见门球竞赛规则书中第19页: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说明:击球员合理合法的犯规行为绝不可耻。关键时刻、这也是一种用得上的战术!正如合理合法的运用时间战术一样,这都是门球技战术中的一门必学的学问。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
总结:
必须明确:上一位击球员不管击打界内球还是凡是界外球,凡是有4、有效的撞击球、过门及撞柱的行为,裁判员不做判断、不宣布,就急于呼叫下一号的行为,是错误行为。有5、有球出界的状况,裁判员不做判断、不宣布,就呼叫下一号的行为,也是错误行为。有6、有犯规行为,裁判员不做判断、不宣布,就呼叫下一号的行为,更是错误行为。
至于现在大家习惯、可以理解的“可以提前呼号”:是指击打界内球包括界外球,在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无撞柱、犯规时,裁判员可以在球没有完全停稳时,就呼号。——这应该是允许的。
至于大家习惯性常说的“及时呼号”中的及时两字、也无统一的尺度。在允许可以呼号的尺度范围内,它会因裁判员执裁水平、执裁经验、执才个性等有关。呼号“及时”的快慢节奏掌握尺度会有所差异。只要每一位裁判员呼号前后节奏保持一致,都应该无可厚非。
二、逾时犯规。
逾时犯规与门球运动击球、闪击速度规定有关。
见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弟弟8页 第六章比赛通则 第九条 二、超时
(一)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在门球比赛中,在正常的比赛阶段,逾时犯规并不多见。偶尔出在闪击时,由于裁判员指令不果断,击球员由于改变闪击方向后,动作迟缓,有被判罚“超时犯规”现象。虽有不服气现象出现,矛盾并不大,一般不会掀起大浪。
随着人们不断学习、研究门球竞赛规则的深入,积极运用规则以及企图钻规则空子现象也日趋发展。
超时犯规问题于是便成为积极运用规则与企图钻规则空子的分水岭。
在危急关头、适时的运用时间战术取胜,这是在无奈的条件下,善于学习、运用规则的成果。
在关键时刻、一味的依赖于拖延时间,不畏冒被判“超时犯规”的危险,企图挽救频临失败的命运。即使侥幸裁判员不判、获胜,这种胜利赢得也极不光彩。
超时犯规行为一旦被裁判员逮个正着,无理还不歇息、胡搅蛮缠、有点不成体统。
出现这种局面,真是裁判员“超时犯规”判错了吗?非也!
看看判“超时犯规”的时间、场面、与地点,再看看有些教练员的指令、暗示,以及击球员的动作、动机与心态,都完全具备“超时犯规”的作案条件。
裁判员判了为什么会引来这么大的阻力与风波?
门球竞赛规则中有明确条款规定:
(见书中第18页)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二、超时
一节内容中最后的特别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照理裁判员一般绝不会在你:没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状态下,去判你超时犯规。如果这样判了,裁判员此举一定会引起现场公愤。
既然你已经超出了合理用时的界限,有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裁判员判了,你又有什么好不服气的。
一般裁判员绝不会无缘无故的判“超时犯规”。超时犯规的判罚,毕竟是一件及其重要、而又十分敏感的一个问题。这里面的关系,裁判员们不是不知道。
中国由于门球运动发展阶段上的问题,基层国内裁判员有关素质上欠缺与不足,为了适应中国门球的国情,避免引发更大的矛盾与纠纷,中国门协在“超时犯规”问题上未采取强硬的坚持判的原则,而采取了:裁判员在判定击球超时时,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在到达规定的时间必须报“8秒”、“9秒”、“10秒”,报时结束后若击球员还未击球或闪击,应判犯规。
这样变化:“超时犯规”彻底被杜绝了;有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越演越烈;与裁判员同时叫“10秒”击球的高超现象,变成了人人会用的家常便饭。
现在的做法,裁判员不是“超时犯规”判罚的法官,而是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人的同伙、支持者、保护伞。
原来只有胆大的,才会涉足“超时犯规”的领地;胆小的,都会老老实实地、在不到10秒之前就会主动击球。
现在只要一到关键时刻,在教练员与裁判员的共同指导下,人人都会变成运用规则、合理使用时间战术的高手。
执行规则人人平等。执行现在的“超时犯规”规则,不出现问题、不引发矛盾、没有这方面的纠纷,可能是目前大家最容易接受、比较实惠的一种做法。
三、尚有一些疑惑之事。
击球员击球后有犯规行为,裁判员宣判犯规后,处理现场与呼号应该如何对待?
按照现在业已形成的惯例:一定是先呼号,后处理现场。
理由是:人们常笼统说的一句有根有据的话,那就是“有利无利”原则,也就是不让犯规方获利的原则。
近来我仔细翻看门球竞赛规则多遍,“有利无利”原则精神,并非这样。
见门球竞赛规则一书中第17页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三、犯规上场
一节内容的最后说明: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即“有利无利”原则是在特定章节中出现。非是通用原则。
1、如果裁判员宣判犯规后,不处理现场,就可以先呼叫下一号,那么裁判员、与击球员的用时如何计算?
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这是规则的规定。
击球员的击球时间,又是从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开始计算,这也是规则的规定。
此时上一位击球员犯规现场还未处理好,击球员不具备击球条件,必须等裁判员处理好。处理好后,击球员击球在呼号后到具备条件击球时,肯定超过10秒。(此时已包括裁判员用时)如何是好?
如果按照裁判员处理好后,再呼一次号、计算10秒。这样做倒是可以,但是没有任何规则条款作为依据,有利无利原则没有指明在该处也可适用。这样做能行吗?
遇到问题、处理起来最好能够找到依据、找到根据。
2、裁判员宣判犯规、处理好现场后,再呼号。
在裁判员处理犯规现场过程中,终点锣声敲响。好像能上场击球、获胜的一方,失去获胜机会,这能算合情、合理吗?
如果“有利无利”原则、“不使犯规方获利”原则,能够包容在门球竞赛规则全文中,以上问题处理起来,会通畅、易懂、容易得多。
以上认识、可能还有不足、错误之处,还需要不断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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