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协常务副主席王明治(老黄牛)同志宣读章程修改草案。 重庆市开县门球协会章程 (重庆市开县门球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3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开县门球协会。简称“开县门协”。 第二条 本会是开县门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并依法注册登记的群众体育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公德。在开县县委、县府、县文化委员会、县体育总会领导下,在县民政局的管理监督和县老体协、市门协的指导以及县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安全、健康、和谐、康乐与竞技并举地开展门球活动。 第四条 本会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不断扩大和加强与兄弟区县门协的联系与合作;努力发展门球运动,打造开县赛事精品,为落实国家体育战略决策,为建设“健康开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开县汉丰街道月潭街安康门球场办公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加强组织建设,坚持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会员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提倡参与,旨在普及,不断发展新会员(尤其是青少年),以壮大我县门球队伍,保持生机与活力。 第八条 制定全县门球运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县门球活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精心主、承办各种比赛活动。 第十条 认真做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及时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战术研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技、战术水平和裁判水平。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筹集和严格管理、使用好经费,加强基础设施和器材管理,确保本会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一)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个人,经书面申请、本会同意,即成为本会的会员。 (二)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离本会较远的乡镇门球队,经书面申请、本会同意,即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行使权利、义务。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成立分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依照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讲文明、守公德、树新风、讲团结,自觉克服和抵制一切不良倾向; (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门球活动,努力推进门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开展门球活动的情况和先进事迹,交流门球技、战术经验及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的,本会接纳。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脱离本会;若要恢复会藉,必须在完清所欠会费后,可以恢复会藉。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除名。予以除名的,一年内不得再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以及本会退下来的正、副主席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不得小于会员数的20%,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及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年龄原则不超过75周岁。 第二十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通报情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 (五)布置和督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主席办公会,由正、副主席、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处理日常事务。 主席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一点; (二)部门、单位支持一点; (三)企业或个人赞助一点; (四)政府划拨一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一支笔审批,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向委员会公布一次帐目,接受民主监督。场地、器材、房屋设施要爱护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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