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柱的自球应给公平的连续参赛权 《门球规则》第十四条之(三):撞柱球应立即拿出界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 理解 1.被撞柱的他球等到轮及顺序,可以继续参加比赛:维持了连续性。 2.撞柱的自球本轮的比赛结束,等到下一轮可继续参赛;失去了连续性。 这是旧《规则》“终点柱”概念的残存意识,既剥夺了撞柱自球的接续(续击)参赛权又不公平。 一是被撞柱的他球,可按轮及的顺序被呼叫再次进一门连续参赛不空轮次,保持了连续性。而自球撞柱后等到下一轮才能进一门续赛,必须空一轮,失去了连续性。 二是每一个球每进一个门都给记一分、都有一次续击权。撞柱球记二分,若是他球排到顺序时可(续击)进一门连续参赛,不轮空:如果是自球失去接续(续击)进一门连续参赛权,不公平。 由此可见,赛场上的10个球,因“身份” (“自、他”球)不同权利也不同,应享受的“政策”待遇也不公平。 为此,应给撞柱的自球(在本轮次)不中断的“(续击)连续参赛权”,以维护《规则》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