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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规原则
1、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竞技与康乐,以提高门球运动的观赏性。
2、使规则简单易懂,减少犯规,便于操作。
3、遵照循序渐进原则,不宜一次改动过多,以免造成混乱。
4、在体现中国门球前提下,尽可能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二、修改之处
1、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场地用不同的颜色.。
修改理由:增加透明度,便于识别,方便裁判判罚,就目前条件,厂家完全能做到。
2、取消“比赛开始”手势(改为宣布“比赛开始”后直接呼号)。
修改理由:我国比赛基本没有这个手势,国际规则也取消了这个手势。
3、槌头和鞋体上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以便在击球时获取利益(如,安装瞄准器、激光装置等)。
修改理由:按照国际门联规则修改会议精神,体现公平、公正。
4、开球时,自球一旦整体通过一门,即为进场球,过一门有效;若出界,潘伟出界球,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另外,过一门后碰撞门后球,则他球移动有效。
修改理由:与《2015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5、允许放弃击球。即在比赛全过程中可以申请放弃击球。
修改理由:简化程序,避免形式主义。
6、、裁判员对事实做出认定后,队长或教练(指挥)不得进行询问。
说明: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是否出界、是否得分、是否撞击,判定10秒钟及10厘米等。
修改理由:减少无休止的扯皮,提高裁判员的威望。
7、重新定位“间接移动球”概念
(1)贴靠在球门柱(或终点柱)上的球,由于外力作用引发该球产生的间接性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A、由有效移动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有效移动;B、界外球进场或未过一门的球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C、由人体或球槌引发的,该贴柱球为无效移动(须恢复原位),不为犯规,但计算10秒。
(2)球槌击打到土地或草坪(未击打到球),引发球的间接移动,视为无效移动,不为犯规。
修改理由:简化规则,与《2015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8、限制双杆球:只限比赛双方各使用一次双杆球。
修改理由:增加技术含量,减少“一边倒”现象。
9、自球与他球接触,经确认,随后击打自球时,即使他球不动也算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击球时他球须产生移动,方为撞击。
修改理由:界限明确,减少争议。
10、继续实行“得分不封顶”规定,但撞柱后,再次过一门时,须将自球放在开球区左侧端线上,否则判犯规。
修改理由:减小重新进一门后获取的利益,缓解“一边倒”现象。
11、重新确定闪击过程及取消闪击犯规有关事项:
(1)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获得续击权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2)闪击成功: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或撞柱、出界。
(3)取消原规则中“闪击犯规3”内容。即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不犯规。
(4)取消原规则中“闪击犯规6”内容。即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不为犯规。
修改理由:重新修订闪击过程概念,部分按照《2015国际规则》。
13、修改弃权得分比例。
对“弃权及取消本场比赛资格”的比分,从原15:0,改为10:0.。
修改理由:调整对方过高得分,缓解“获利”过多现象。
14、修改同分决胜和计算名次方法:
(1)取消单球高分获胜规定。出现平分,立即进行一对一的同分决胜(点球)。从比赛结束球的下一的组号开始。即,若4号结束,从5号6号组开始,以此类推。将同分决胜的分值累计加到比赛双方的得分中。
(2)循环赛计算名次方法按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为0分计,积分之和多者名次列前。若总积分相等,则除去不相等队的积分,只计算相等各队的积分,多者名次在前。
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净胜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队全阶段净胜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定名次。
不论计算到哪一步,只要出现不相等的队,则剩下相等各队再从“相等各队的积分”算起,直到计算出全部名次为止。
修改理由:参照其它球类的计算方法,使之更符合国情,更容易被接受。
15、新增“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内容,简称“违体犯规”。将原规则中“妨碍比赛”行为,以及打假球、消极比赛、随意弃权等“违体犯规”行为综合在一起。保留原规则中对“妨碍比赛”的处罚条款,再增加“禁赛和“保证金”等措施。
修改理由:参照其他体育竞技项目,整顿赛风赛纪。
16、修改裁判法部分:(1)精简语言:对原规定宣布比赛时间:还有十五分钟、还有十分钟、还有五分钟、比赛时间到,改为: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时间到。另,对其它文字部分再行简化。
修改理由:精简文字,简化易懂。
17、裁判法中新增“10秒”起止定义条款:
(1) 主裁第1次呼号起,到该号击球止。
(2) 获得闪击权起(撞击后各球静止),到闪击击球止。
(3)获得续击权起(进门后球停稳,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柱),到续击止。
修改理由:明确“10秒”起止点条款,不被误解。
2015门球规则修改组 2015年12月